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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物品

过境物品通常不受进出口许可证管制,但载於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2的物品则除外。附表2所载物品包括指定的军火;与核子有关的物料、设施及设备;及载有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的文件以及与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用途有关的物品。

过境香港的附表2物品,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货品输入香港)及出口许可证(由香港输往外地)。

申请过境物品许可证的人士须注意如下:

  • 确保申请表上所需资料均全部正确,以及申请表已夹附载有该物品详细技术资料的小册子/目录;

 

  • 在许可证申请表上申报有关货物为过境性质,并填上船名或航机班次编号;及

 

  • 在申请表上申报货物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

工业贸易署或会加上额外的许可证条件,例如要求出口商於货物付运当日後十二个星期内,向工业贸易署署长提交有关货物的卸货证书或货物抵境证明书。

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