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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产 品 是 否 受 管 制
类 目 6 - 感 测 器 与 雷 射 器

类 别 6 ─ 感 测 器 与 " 雷 射 器 "

选 择 :


6A003    照 相 机

 

注 意  : 

 

并 参 阅 项 目 6A203。

 

为 水 下 使 用 而 特 别 设 计 或 改 装 的 照 相 机 , 参 阅 项 目 8A002(d)及 项 目 8A002(e)。

 

(a)   以 下 的 仪 器 用 照 相 机 及 为 其 而 特 别 设 计 的 零 件  :    (2001年 第 132号 法 律 公 告 )

 

注 释  : 

 

具 有 组 模 结 构 的 并 受 项 目 6A003(a)(3)至 6A003(a)(5)所 管 制 的 仪 器 用 照 相 机 , 应 按 照 照 相 机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 使 用 可 用 的 插 入 式 附 件 以 评 估 其 最 大 能 力 。   (2001年 第 132号 法 律 公 告 )

 

(1)    使 用 8毫 米 至 16毫 米 的 任 何 软 片 的 高 速 电 影 记 录 用 照 相 机 , 其 中 的 软 片 在 整 个 拍 摄 过 程 能 连 续 进 行 , 而 具 有 摄 影 帧 速 率 超 过 每 秒 13150帧 的 能 力 ;

 

注 释  : 

 

项 目 6A003(a)(1)不 管 制 为 民 用 而 设 计 的 电 影 记 录 用 照 相 机 。   (1999年 第 183号 法 律 公 告 )

 

(2)    软 片 不 移 动 的 机 械 式 高 速 照 相 机 , 对 帧 高 35毫 米 软 片 具 有 摄 影 速 度 超 过 每 秒 1000000帧 的 能 力 , 或 按 比 例 对 於 较 小 的 帧 高 有 较 高 的 帧 速 , 或 按 比 例 对 於 较 大 的 帧 高 有 较 低 的 帧 速 ;

 

(3)    电 子 式 或 机 械 式 条 纹 式 照 相 机 , 其 书 写 速 度 超 过 每 微 秒 10毫 米 ;

 

(4)    电 子 分 帧 照 相 机 , 具 有 速 度 超 过 每 秒 1000000帧 ;

 

(5)    电 子 式 照 相 机 , 而 具 有 下 列 各 项  : 

 

(a)    电 子 快 门 速 度 (闸 能 力 )少 於 每 全 帧 1微 秒 ; 及

 

(b)    读 出 时 间 可 以 容 许 大 於 每 秒 125全 帧 的 帧 速 率 ;

 

(6)    具 有 下 列 所 有 特 性 的 插 入 式 附 件  :

 

(a)    为 具 有 组 模 结 构 并 受 项 目 6A003(a)所 管 制 的 仪 器 用 照 相 机 而 特 别 设 计 ; 及

 

(b)    能 使 该 等 照 相 机 按 照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 符 合 项 目 6A003(a)(3)、 6A003(a)(4)或 6A003(a)(5)所 指 明 的 特 性 ;   (2001年 第 132号 法 律 公 告 )

 

(b)   以 下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注 释  : 

 

项 目 6A003(b)不 管 制 为 电 视 广 播 而 特 别 设 计 的 电 视 摄 影 机 或 摄 像 机 。

 

(1)    包 含 固 态 感 测 器 而 峰 值 响 应 所 在 波 长 范 围 为 超 过 10毫 微 米 但 不 超 过 30000毫 微 米 且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的 摄 像 机 :

 

(a)    符 合 下 列 任 何 条 件 :

 

(1)    如 属 黑 白 摄 像 机 , 每 个 固 态 阵 列 有 超 过 4× 106个 “ 工 作 像 元 ” ;

 

(2)    如 属 包 含 三 个 固 态 阵 列 的 彩 色 摄 像 机 , 每 个 固 态 阵 列 有 超 过 4× 106个 “ 工 作 像 元 ” ; 或

 

(3)    如 属 包 含 一 个 固 态 阵 列 的 固 态 阵 列 彩 色 摄 像 机 , 有 超 过 12× 106个 “ 工 作 像 元 ” ; 及

 

(b)    具 备 下 列 任 何 设 备 或 功 能 :

 

(1)    受 项 目 6A004(a)管 制 的 光 学 镜 面 ;

 

(2)    受 项 目 6A004(d)管 制 的 光 学 控 制 装 备 ; 或

 

(3)    对 内 部 产 生 的 摄 像 机 追 踪 数 据 加 注 的 功 能 ;

 

技 术 注 释 :

 

1.     就 本 项 目 而 言 , 数 码 摄 像 机 应 以 用 於 捕 捉 移 动 影 像 的 最 大 “ 工 作 像 元 ” 数 值 来 评 估 。

 

2.     就 本 项 目 而 言 , 摄 像 机 追 踪 数 据 是 指 为 界 定 相 对 於 地 球 的 摄 像 机 视 线 方 向 所 需 的 资 料 。 这 包 括 :

 

(a)    摄 像 机 视 线 相 对 於 地 球 磁 场 方 向 的 水 平 角 度 ; 及

 

(b)    摄 像 机 视 线 与 地 球 水 平 之 间 的 垂 直 角 度 。   (2004年 第 65号 法 律 公 告 )

 

(2)    具 有 下 列 各 项 的 扫 描 照 相 机 及 扫 描 照 相 机 系 统  : 

 

(a)    峰 值 响 应 所 在 波 长 范 围 为 超 过 10毫 微 米 但 不 超 过 30000毫 微 米 ;   (2004年 第 65号 法 律 公 告 )

 

(b)    包 含 线 性 侦 测 器 阵 列 , 而 每 个 阵 列 有 超 过 8192个 元 件 ; 及   (2004年 第 65号 法 律 公 告 )

 

(c)    具 有 单 方 向 机 械 式 扫 描 ;   (2004年 第 65号 法 律 公 告 )

 

(3)    包 含 有 项 目 6A002(a)(2)(a)或 6A002(a)(2)(b)所 列 特 性 的 影 像 增 强 管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4)    包 含 具 有 下 述 任 何 一 项 特 性 的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a)    项 目 6A002(a)(3)(a)至 6A002(a)(3)(e)指 明 的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b)    项 目 6A002(a)(3)(f)指 明 的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c)    项 目 6A002(a)(3)(g)指 明 的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d)    (由 2009年 第 226号 法 律 公 告 废 除 )

 

注 释 :

 

1.     项 目 6A003(b)(4)所 描 述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包 括 在 读 出 集 成 电 路 以 外 , 与 足 够 的 “ 讯 号 处 理 ” 电 子 结 合 的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 使 在 有 电 源 供 应 的 情 况 下 , 最 低 限 度 能 够 输 出 模 拟 或 数 码 讯 号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2.     项 目 6A003(b)(4)(a)不 管 制 包 含 12个 元 件 或 以 下 的 线 状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 且 在 元 件 内 不 使 用 时 间 延 迟 及 积 分 运 算 , 及 设 计 作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用 途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a)    工 业 或 民 用 侵 入 警 报 器 、 交 通 或 工 业 流 动 控 制 或 计 数 系 统 ;

 

(b)    用 於 检 验 或 监 测 楼 宇 、 装 备 或 工 业 程 序 内 的 热 流 的 工 业 装 备 ;

 

(c)    用 於 检 验 、 分 类 或 分 析 物 料 性 质 的 工 业 装 备 ;

 

(d)    为 实 验 室 用 途 而 特 别 设 计 的 装 备 ; 或

 

(e)    医 疗 装 备 。

 

3.     项 目 6A003(b)(4)(b)不 管 制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特 性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a)     最 高 数 串 速 率 相 等 於 或 小 於 9赫 ;

 

(b)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

 

(1)   具 有 至 少 10微 弧 度 / 像 元 的 最 小 水 平 或 垂 直 瞬 间 视 野 (IFOV);

 

(2)   包 含 在 设 计 上 不 可 移 除 的 固 定 焦 距 镜 ;

 

(3)   不 包 含 ‘ 直 视 ’ 显 示 器 ; 及

 

技 术 注 释 :

 

‘ 直 视 ’ 指 操 作 於 红 外 线 光 谱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而 该 红 外 线 光 谱 是 使 用 包 含 光 保 安 机 制 的 近 目 微 显 示 器 对 人 类 观 察 者 显 示 可 见 的 影 像 的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4)   符 合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条 件  : 

 

(a)   没 有 可 取 得 侦 察 视 野 的 可 见 影 像 的 设 备 ;

 

(b)   该 摄 影 机 经 设 计 作 单 一 种 应 用 , 且 在 设 计 上 不 能 被 使 用 者 改 装 ; 或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技 术 注 释  : 

 

注 释 3(b)指 明 的 瞬 间 视 野 (IFOV)即 水 平 FOV或 垂 直 FOV(两 者 中 以 较 小 数 值 者 为 准 )。

 

水 平 IFOV = 水 平 视 野 (FOV)/ 水 平 侦 察 器 元 件 数 目 ;

 

垂 直 IFOV = 垂 直 视 野 (FOV)/ 垂 直 侦 察 器 元 件 数 目 ;

 

(c)    该 摄 影 机 经 特 别 设 计 以 安 装 於 小 於 3公 吨 (车 辆 总 重 )的 民 用 客 运 陆 上 载 具 上 , 并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1)   在 安 装 於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时 始 可 操 作  : 

 

(a)   该 摄 影 机 所 拟 适 用 的 民 用 客 运 陆 上 载 具 ; 或

 

(b)   经 特 别 设 计 的 获 授 权 保 养 测 试 设 施 ;

(2)   包 含 有 效 的 机 制 , 当 该 摄 影 机 被 移 离 其 所 拟 适 用 的 载 具 时 , 该 机 制 逼 使 该 摄 影 机 不 能 操 作 。   (2006年 第 95号 法 律 公 告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由 2009年 第 226号 法 律 公 告 ) 

 

4.     项 目 6A003(b)(4)(c)不 包 括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特 性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a)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

 

(1)   (就 经 特 别 设 计 供 作 为 组 合 部 件 而 安 装 於 室 内 和 插 座 供 电 的 系 统 或 设 备 的 摄 影 机 而 言 )受 设 计 所 限 , 只 能 作 如 下 的 单 一 种 应 用  : 

 

(a)   监 察 工 业 工 序 、 品 质 控 制 或 物 料 性 质 的 分 析 ;

 

(b)   为 科 学 研 究 而 特 别 设 计 的 实 验 室 装 备 ;

 

(c)   医 疗 装 备 ;

 

(d)   侦 测 财 务 诈 骗 装 备 ;

 

(2)   在 安 装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时 始 可 操 作  :

 

(a)   该 摄 影 机 所 拟 适 用 的 系 统 或 装 备 ;

 

(b)   特 别 设 计 的 获 授 权 保 养 测 试 设 施 ;

 

(3)   包 含 有 效 的 机 制 , 当 该 摄 影 机 被 移 离 其 所 拟 适 用 的 系 统 或 装 备 时 , 该 机 制 逼 使 该 摄 影 机 不 能 操 作 ;

 

(b)    该 摄 影 机 经 特 别 设 计 , 以 安 装 於 小 於 3公 吨 (车 辆 总 重 )的 民 用 客 运 陆 上 载 具 或 总 长 度 为 65米 或 以 上 的 载 客 和 汽 车 渡 轮 上 , 并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 

 

(1)   在 安 装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时 始 可 操 作  :

 

(a)   该 摄 影 机 所 拟 适 用 的 民 用 客 运 陆 上 载 具 或 载 客 和 汽 车 渡 轮 ;

 

(b)   特 别 设 计 的 获 授 权 保 养 测 试 设 施 ;

 

(2)   包 含 有 效 的 机 制 , 当 该 摄 影 机 被 移 离 其 所 拟 适 用 的 载 具 时 , 该 机 制 逼 使 该 摄 影 机 不 能 操 作 ;

 

(c)    受 设 计 所 限 , 在 波 长 超 过 760毫 微 米 时 最 高 辐 射 灵 敏 度 为 10毫 安 / 瓦 特 或 以 下 , 并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 

 

(1)   包 含 经 设 计 为 不 能 移 除 或 改 装 的 限 制 响 应 机 制 ;

 

(2)   包 含 有 效 的 机 制 , 当 限 制 响 应 机 制 被 移 除 时 , 该 机 制 逼 使 该 摄 影 机 不 能 操 作 ;

 

(d)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 

 

(1)   不 包 含 ‘ 直 视 ’ 或 电 子 影 像 显 示 器 ;

 

(2)   没 有 输 出 侦 察 视 野 的 可 见 影 像 的 设 备 ;

 

(3)   该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在 安 装 於 其 所 拟 适 用 的 摄 影 机 时 始 可 操 作 ;

 

(4)   该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包 含 有 效 的 机 制 , 当 该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被 移 离 其 所 拟 适 用 的 摄 影 机 时 , 该 机 制 逼 使 该 “ 聚 焦 平 面 阵 列 ” 永 久 不 能 操 作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5)    包 含 项 目 6A002(a)(1)指 明 的 固 态 侦 测 器 的 影 像 摄 影 机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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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订日期: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