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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档号∶ TRA CR 1015/9/7  
  TRA CR 1015/9/7/4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4/2007号

《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 ( 第 578章 )
在 2008年 与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有 关 的 预 计 活 动

目 的

本 通 告 旨 在 请 预 计 将 在 2008年 进 行 涉 及 受 《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 ( "该 条 例 ") 管 制 的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指 明 活 动 的 设 施 , 於 2007年 7月 16日 或 之 前 填 妥 及 交 回 在 附 件 A (pdf 格 式) 的 回 条 , 以 便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署 长 ") 报 告 预 计 活 动 的 详 情 。

背 景

  1. 工 业 贸 易 署 於 2004年 4月 30日 发 出 的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7/2004号 已 通 知 业 界 该 条 例 会 在 2004年 6月 18实 施 。 该 条 例 是 为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全 面 落 实 《 禁 化 武 公 约 》 ( "公 约 ") 而 制 定 的 。 《 禁 化 武 公 约 》 是 一 项 国 际 公 约 , 旨 在 禁 止 发 展 、 生 产 、 获 取 、 储 存 、 保 有 、 转 让 或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 有 关 该 条 例 的 规 定 的 概 述 , 请 参 阅 於 2003年 8月 6日 发 出 的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4/2003号

许 可 证 及 报 告 规 定

  1. 在 该 条 例 下 , 如 设 施 进 行 涉 及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并 超 过 有 关 化 学 品 的 许 可 限 量 的 指 明 活 动 , 该 设 施 营 运 人 便 须 向 署 长 申 领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须 依 条 例 的 要 求 向 署 长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 包 括 在 现 年 年 终 前 报 告 在 未 来 一 年 将 会 涉 及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预 计 活 动 ; 及 在 现 年 年 初 报 告 过 去 一 年 曾 涉 及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过 往 活 动 。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收 集 的 资 料 , 将 会 用 作 编 制 年 度 宣 布 , 以 提 交 根 据 公 约 而 成 立 以 执 行 公 约 的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组 织 ( "禁 化 武 组 织 ") 。 至 於 会 触 及 许 可 证 及 年 度 报 告 规 定 的 活 动 和 许 可 限 量 , 请 参 阅 附 件 B (pdf 格 式) 。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则 载 列 於 附 件 C (pdf 格 式) 。

2008年 预 计 活 动 的 回 条 及 报 告

  1. 本 署 会 将 此 通 告 邮 寄 予 我 们 已 知 可 能 有 进 行 有 关 活 动 的 个 别 设 施 。 以 邮 递 方 式 收 到 本 通 告 的 设 施 营 运 人 须 填 妥 回 条 ( 见 附 件 A (pdf 格 式) ) 的 第 I和 第 III部 分 , 以 示 其 设 施 在 2008年 会 否 进 行 附 件 B (pdf 格 式) 所 述 须 要 报 告 的 活 动 。 营 运 人 请 在 2007年 7月 16日 或 之 前 将 填 妥 的 回 条 传 真 ( 传 真 号 码 ∶ 2396 3070 或 3525 1526) 、 邮 寄 或 由 专 人 交 回 至 工 业 贸 易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 地 址 ∶ 九 龙 旺 角 弥 敦 道 700号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516B室 ) 。 如 营 运 人 不 清 楚 其 设 施 是 否 须 要 就 2008年 进 行 的 活 动 提 交 报 告 , 则 可 以 在 回 条 的 第 II和 第 III部 分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并 於 2007年 7月 16日 或 之 前 交 回 本 署 。 我 们 会 就 这 些 资 料 作 出 评 估 , 及 回 覆 有 关 设 施 是 否 受 到 报 告 规 定 的 规 管 。

  2. 任 何 设 施 营 运 人 如 在 回 条 的 第 I部 分 表 示 其 设 施 在 2008年 将 会 进 行 涉 及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指 明 活 动 , 或 在 回 条 的 第 II部 分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同 样 的 结 果 , 请 填 妥 有 关 预 计 活 动 的 指 定 报 告 表 格 , 并 在 2007年 7月 23日 或 之 前 邮 寄 至 或 由 专 人 交 回 上 址 , 或 以 电 子 方 式 呈 交 本 署 。 如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年 度 报 告 , 设 施 营 运 人 须 持 有 认 可 核 证 机 构 签 发 的 机 构 电 子 证 书 , 并 把 报 告 经 电 邮 传 送 到 cwc@tid.gov.hk。 用 以 报 告 预 计 活 动 的 指 定 表 格 , 可 从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网 站 ( http://www.cwc.tid.gov.hk) 下 载 , 或 直 接 向 上 址 的 工 业 贸 易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索 取 。

  3. 未 有 以 邮 递 方 式 收 到 本 通 告 的 设 施 营 运 人 , 如 认 为 其 设 施 或 会 在 2008年 进 行 涉 及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指 明 活 动 , 欢 迎 向 本 署 提 供 详 情 , 并 依 照 上 文 第 4段 的 指 示 填 妥 及 交 回 附 件 A (pdf 格 式) 的 回 条 。

重 要 事 项

  1. 受 许 可 证 或 报 告 规 定 规 管 的 设 施 , 须 接 受 香 港 海 关 检 查 及 视 察 。 此 等 检 查 旨 在 核 实 及 确 保 许 可 证 及 向 署 长 提 交 的 报 告 内 的 资 料 均 真 确 无 误 。 因 此 , 各 设 施 应 确 保 交 回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资 料 均 为 正 确 。 除 香 港 海 关 的 检 查 及 视 察 外 , 禁 化 武 组 织 的 视 察 组 或 会 视 察 设 施 , 以 核 实 向 禁 化 武 组 织 所 提 交 关 於 该 设 施 的 资 料 。 设 施 营 运 人 须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记 录 以 供 检 查 及 视 察 , 并 且 与 有 关 人 员 合 作 , 提 供 所 需 协 助 。

警 告

  1. 该 条 例 清 楚 订 明 构 成 违 反 条 例 的 行 为 及 该 等 罪 行 的 罚 则 。 根 据 该 条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须 领 有 许 可 证 方 可 营 运 其 设 施 但 却 在 没 有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营 运 该 设 施 , 即 属 违 法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判 处 罚 款 500,000元 及 监 禁 5年 。 该 条 例 亦 订 明 署 长 可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任 何 人 士 提 供 与 呈 交 至 禁 化 武 组 织 的 宣 布 相 关 的 资 料 或 文 件 。 任 何 人 士 不 遵 从 该 通 知 即 属 违 法 , 一 经 定 罪 , 可 判 处 罚 款 100,000元 及 监 禁 1年 。

  2. 除 上 述 罚 则 外 , 工 业 贸 易 署 亦 可 对 触 犯 上 述 罪 行 的 有 关 各 方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 该 等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或 全 部 ∶ 拒 绝 发 出 、 暂 时 吊 销 或 取 消 许 可 证 , 以 及 拒 绝 发 出 进 口 或 出 口 化 学 品 的 签 证 等 。

查 询

  1. 如 对 填 写 回 条 或 预 计 活 动 的 报 告 表 格 有 问 题 , 又 或 对 该 条 例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致 电 2398 5670或 电 邮 至 ritaman@tid.gov.hk 联 络 本 署 的 文 燕 明 女 士 。

 


工 业 贸 易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2007年 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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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