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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署 档 号 ∶  TRA CR 1015/9/7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7 / 03 号

《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 ∶
初 始 宣 布 问 卷

  1. 本 通 告 目 的

    本 署 曾 於 2003 年 8 月 6 日 发 出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4 / 03 号 , 告 知 本 地 业 界 和 设 施 《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 ( " 该 条 例 " ) 已 经 制 定 , 并 概 述 该 条 例 的 重 点 。 按 照 《 禁 化 武 公 约 》 ( " 《 公 约 》 " ) 的 规 定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 香 港 特 区 " ) 政 府 须 向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组 织 ( " 禁 化 武 组 织 " ) 递 交 初 始 宣 布 。 禁 化 武 组 织 根 据 《 公 约 》 而 成 立 , 其 总 部 位 於 荷 兰 海 牙 , 目 的 是 确 保 《 公 约 》 的 各 项 规 定 得 到 适 当 的 执 行 。 香 港 特 区 必 须 在 实 施 《 公 约 》 後 短 期 内 递 交 初 始 宣 布 予 禁 化 武 组 织 。

  1. 就 此 , 本 署 拟 备 了 一 份 问 卷 , 向 本 地 设 施 收 集 所 须 资 料 , 以 供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编 制 初 始 宣 布 。 现 随 本 通 告 夹 附 该 问 卷 (pdf 格 式), 谨 请 填 妥 问 卷 。 填 妥 的 问 卷 须 交 回 工 业 贸 易 署 。 此 问 卷 分 为 A 和 B 两 部 分 , A 部 须 於 2003 年 12 月 1 日 前 交 回 , 而 B 部 须 於 2004 年 1 月 12 日 前 交 回 本 署 。 请 各 通 告 收 件 人 严 守 以 上 限 期 。
  1. 初 始 宣 布
  1. 根 据 《 公 约 》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须 要 在 条 例 实 施 後 不 迟 於 三 十 日 内 向 禁 化 武 组 织 提 交 初 始 宣 布 。 故 此 , 业 界 及 设 施 须 要 就 生 产 、 加 工 、 消 耗 、 进 口 和 出 口 "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 及 "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1 在 连 同 本 通 告 发 出 的 问 卷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 指 列 於 《 公 约 》 的 三 个 附 表 内 的 化 学 品 。 列 载 所 有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清 单 , 见 问 卷 的 附 件 I 。 "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指 未 有 列 於 《 公 约 》 的 三 个 附 表 内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所 以 问 卷 的 附 表 1 并 不 包 括 这 些 化 学 品 。 因 应 情 况 , 问 卷 的 问 题 将 要 求 你 提 供 为 受 该 条 例 规 管 的 化 学 品 在 过 往 2001 年 至 2003 年 度 间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的 资 料 。 问 卷 亦 会 问 及 设 施 在 2004 年 的 预 计 活 动 的 资 料 , 以 便 判 别 你 的 设 施 是 否 受 该 条 例 下 的 许 可 证 及 呈 报 规 定 所 规 管 。

  2. 由 於 问 卷 内 的 资 料 会 被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及 禁 化 武 组 织 的 国 际 视 察 组 核 查 , 所 以 请 你 确 保 在 问 卷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真 确 无 误 。 如 你 的 设 施 将 受 此 等 核 查 , 本 署 会 另 行 通 知 。 本 署 日 後 亦 会 就 涉 及 受 该 条 例 规 管 的 化 学 品 的 过 往 活 动 和 预 计 活 动 向 设 施 收 集 类 似 的 资 料 。 此 等 资 料 会 以 年 度 报 告 / 呈 报 的 形 式 收 集 。 本 署 会 另 行 就 该 条 例 下 的 许 可 证 及 呈 报 规 定 发 出 通 告 。
  1. 问 卷
  1. 因 应 情 况 , 问 卷 会 就 你 的 设 施 / 车 间 在 2001 年 至 2003 年 度 间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收 集 以 下 资 料 ∶

    1. 你 的 设 施 有 没 有 处 理 任 何 受 该 条 例 规 管 的 化 学 品 , 即 任 何 在 问 卷 的 附 件 I 列 出 的 附 表 1 、 2 和 3 化 学 品 , 以 及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如 有 , 问 卷 将 收 集 有 关 化 学 品 的 化 学 文 摘 社 登 记 号 码 、 国 际 纯 粹 和 应 用 化 学 联 合 会 化 学 名 称 、 通 用 或 商 用 名 称 和 结 构 式 等 资 料 ;

    2. 受 该 条 例 规 管 的 化 学 品 在 你 的 设 施 / 车 间 的 活 动 , 例 如 生 产 、 加 工 、 消 耗 、 进 口 、 出 口 和 涉 及 的 数 量 ;

    3. 你 的 设 施 / 车 间 进 行 有 关 活 动 的 目 的 ; 及

    4. 你 的 设 施 / 车 间 的 生 产 能 力 和 用 什 麽 计 算 方 法 估 计 此 设 施 / 车 间 的 生 产 能 力 。

  2. 下 文 概 述 问 卷 的 设 计 , 以 及 你 怎 样 交 回 问 卷 ∶

    1. 设 计

      问 卷 分 为 A 部 及 B 部 , 并 有 两 个 附 件 。 A 部 问 及 在 你 的 设 施 所 进 行 的 一 般 活 动 及 指 示 你 如 何 继 续 回 答 问 卷 。 B 部 分 为 第 I 、 II 、 III 和 IV 节 , 分 别 载 有 关 於 附 表 1 、 2 和 3 化 学 品 以 及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问 题 。 请 注 意 , 第 I 节 、 第 III 节 和 第 IV 节 只 要 求 你 提 供 2003 年 的 资 料 , 而 第 II 节 则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2001 年 至 2003 年 的 资 料 。 你 只 须 在 问 卷 中 回 答 和 你 的 设 施 / 车 间 有 关 的 部 分 。

    2. 怎 样 交 回 问 卷

      填 妥 问 卷 後 , 请 你 根 据 问 卷 首 页 的 传 真 号 码 和 地 址 将 问 卷 以 传 真 、 邮 寄 或 专 人 递 交 的 方 式 交 回 工 业 贸 易 署 。 请 你 在 2003 年 12 月 1 日 前 把 A 部 交 回 本 署 。 至 於 某 些 须 要 回 答 B 部 的 设 施 , 请 把 B 部2004 年 1 月 12 日 前 交 回 本 署 。 交 回 B 部 时 , 请 在 提 供 的 位 置 注 明 回 覆 的 总 页 数 ( 包 括 附 加 资 料 和 附 带 文 件 , 但 无 须 交 回 问 卷 的 首 页 、 注 和 两 个 附 件 ) 。 由 於 回 答 部 分 问 题 时 可 能 需 要 翻 查 旧 记 录 , 我 们 建 议 你 尽 早 准 备 回 答 那 些 须 提 供 2001 年 和 2002 年 资 料 的 问 题 ( 如 适 用 ) 。 至 於 与 2003 年 有 关 的 问 题 , 可 在 2003 年 年 底 或 2004 年 年 初 , 待 取 得 有 关 资 料 时 才 回 答 。
  1. 香 港 海 关 造 访
  1. 为 确 保 向 禁 化 武 组 织 递 交 的 初 始 宣 布 真 确 无 误 , 政 府 必 须 确 保 问 卷 内 提 供 的 资 料 正 确 。 因 此 , 海 关 人 员 会 造 访 有 关 设 施 , 并 会 参 照 问 卷 内 提 供 的 答 案 , 核 对 设 施 的 记 录 。 根 据 该 条 例 , 海 关 人 员 有 权 对 设 施 进 行 视 察 及 查 核 。 设 施 应 把 2001 年 至 2003 年 间 , 并 曾 用 以 回 答 问 卷 的 相 关 记 录 准 备 妥 当 , 以 便 随 时 提 供 予 海 关 人 员 核 对 。
  1.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网 站
  1.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网 站 现 已 推 出 , 提 供 有 关 该 条 例 的 资 料 。 网 站 详 细 列 明 该 条 例 的 重 点 , 包 括 许 可 证 和 呈 报 规 定 , 以 及 在 该 条 例 下 业 内 人 士 的 责 任 等 。 详 情 请 浏 览 该 网 站 http://www.cwc.tid.gov.hk
  1. 该 条 例 的 实 施 日 期
  1. 正 如 我 们 在 上 一 份 通 告 中 提 及 , 该 条 例 已 於 2003 年 7 月 在 宪 报 刊 登 。 该 条 例 预 期 会 在 2004 年 年 初 实 施 , 日 期 由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指 定 。 实 施 日 期 一 经 选 定 , 便 会 在 宪 报 刊 登 及 在 本 署 的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网 站 内 公 布 。
  1. 为 业 界 举 办 研 讨 会
  1. 为 了 让 设 施 进 一 步 了 解 该 条 例 的 影 响 , 以 及 该 条 例 订 明 的 规 定 和 责 任 , 本 署 将 於 2003 年 11 月 12 日 及 19 日 举 办 研 讨 会 , 向 业 界 及 有 兴 趣 的 设 施 简 介 有 关 内 容 。 请 在 附 同 本 通 告 发 出 的 回 覆 表 格 (pdf 格 式) 内 表 明 你 是 否 有 意 出 席 研 讨 会 。 如 有 意 出 席 , 请 列 明 你 选 择 的 日 期 。 回 条 须 於 2003 年 10 月 29 日 前 传 真 ( 传 真 号 码 ∶ 23963070 ) 至 本 署 。
  1. 查 询
  1. 如 对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向 何 婉 芳 女 士 ( 电 话 ∶ 23985625 ) 或 龙 凤 珠 女 士 ( 电 话 ∶ 23985670 )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廖 安 琪 代 行 )

2003 年 10 月 20 日

 

 

 

1"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指 并 非 列 於 《 禁 化 武 公 约 》 附 表 1 、 2 或 3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指 属 於 所 有 碳 化 合 物 ( 碳 的 氧 化 物 、 硫 化 物 和 金 属 碳 酸 盐 除 外 ) 所 组 成 的 化 合 物 族 类 的 , 并 可 藉    化 学 名 称 、 结 构 式 ( 如 知 道 的 话 ) 及 化 学 文 摘 社 登 记 号 码 ( 如 有 编 配 的 话 ) 辨 明 的 任 何 化 学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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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