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過境物品

過境物品通常不受進出口許可證管制,但載於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2的物品則除外。附表2所載物品包括指定的軍火;與核子有關的物料、設施及設備;及載有與上述物品有關的技術資料的文件以及與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用途有關的物品。

過境香港的附表2物品,必須申領進口許可證(貨品輸入香港)及出口許可證(由香港輸往外地)。

申請過境物品許可證的人士須注意如下:

  • 確保申請表上所需資料均全部正確,以及申請表已夾附載有該物品詳細技術資料的小冊子/目錄;

 

  • 在許可證申請表上申報有關貨物為過境性質,並填上船名或航機班次編號;及

 

  • 在申請表上申報貨物的最終用戶及最終用途。

工業貿易署或會加上額外的許可證條件,例如要求出口商於貨物付運當日後十二個星期內,向工業貿易署署長提交有關貨物的卸貨證書或貨物抵境證明書。

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