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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詢 產 品 是 否 受 管 制
類 目 3 - 電 子

類 別 3 ─ 電 子

選 擇 :

 

 

3A      系 統 、 裝 備 及 零 件

 

註 釋 :

 

1.  項 目 3A001或 3A002所 描 述 的 (項 目 3A001(a)(3)至 3A001(a)(10)或 3A001(a)(12)所 描 述 除 外 )為 其 他 裝 備 而 特 別 設 計 , 或 具 有 與 其 他 裝 備 相 同 的 功 能 特 性 的 裝 備 及 零 件 的 管 制 狀 況 , 由 該 其 他 裝 備 的 管 制 狀 況 決 定 。

 

2.  項 目 3A001(a)(3)至 3A001(a)(9)或 3A001(a)(12)所 述 , 為 其 他 裝 備 的 特 定 功 能 作 不 可 變 更 程 式 或 設 計 的 集 成 電 路 的 管 制 狀 況 , 由 該 其 他 裝 備 的 管 制 狀 況 決 定 。

 

注 意 :

 

當 製 造 商 或 申 請 者 無 法 決 定 其 他 裝 備 的 管 制 狀 況 時 , 該 集 成 電 路 的 管 制 狀 況 應 於 項 目 3A001(a)(3)至 3A001(a)(9)及 3A001(a)(12)中 決 定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3A001    以 下 的 電 子 零 件 :

 

(a)   以 下 的 一 般 用 途 集 成 電 路 :

 

註 釋 :

 

1.      功 能 已 確 定 的 晶 圖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的 管 制 狀 況 應 依 據 項 目 3A001(a)的 參 數 評 估 。

 

2.      集 成 電 路 包 括 下 列 類 型 :

“ 單 塊 集 成 電 路 ” ;

“ 混 合 集 成 電 路 ” ;

“ 多 晶 粒 集 成 電 路 ” ;

“ 薄 膜 型 集 成 電 路 ” , 包 括 矽 成 長 在 藍 寶 石 上 的 集 成 電 路 ;

“ 光 集 成 電 路 ” 。

 

(1)    經 設 計 或 評 定 為 輻 射 硬 化 至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的 集 成 電 路 :

 

(a)    可 承 受 5× 103戈 瑞 (矽 )或 以 上 的 總 劑 量 ;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b)    可 承 受 5× 106戈 瑞 (矽 )/ 秒 或 以 上 的 劑 量 率 ; 或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c)    可 承 受 5x1013中 子 / 平 方 厘 米 或 以 上 的 硅 中 子 通 量 (集 成 通 量 )(相 等 於 1兆 電 子 伏 ), 或 其 他 物 料 的 相 等 通 量 ;

 

註 釋 :

 

項 目 3A001(a)(1)(c)不 適 用 於 金 屬 絕 緣 半 導 體 (MIS)。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2)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特 性 的 “ 微 處 理 器 微 電 路 ” 、 “ 微 電 腦 微 電 路 ” 、 微 控 制 器 微 電 路 、 由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所 製 造 的 貯 存 集 成 電 路 、 模 擬 -數 字 轉 換 器 、 數 字 -模 擬 轉 換 器 、 為 “ 訊 號 處 理 ” 而 設 計 的 光 電 及 “ 光 集 成 電 路 ” 、 可 場 程 式 邏 輯 裝 置 、 未 知 其 功 能 或 其 應 用 裝 備 的 管 制 狀 況 的 客 戶 委 託 型 集 成 電 路 、 快 速 傅 里 葉 轉 換 (FFT)處 理 器 、 電 清 除 可 程 式 唯 讀 記 憶 體 (EEPROMs)、 快 閃 記 憶 體 或 靜 態 隨 機 存 取 記 憶 體 (SRAMs):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a)    評 定 為 可 於 開 氏 398度 (攝 氏 125度 )以 上 的 周 圍 溫 度 操 作 ;

 

(b)    評 定 為 可 於 開 氏 218度 (攝 氏 -55度 )以 下 的 周 圍 溫 度 操 作 ; 或

 

(c)    評 定 為 可 於 開 氏 218度 (攝 氏 -55度 )至 開 氏 398度 (攝 氏 125度 )整 個 周 圍 溫 度 範 圍 內 操 作 ;

 

註 釋 :

 

項 目 3A001(a)(2)不 適 用 於 民 用 汽 車 或 火 車 應 用 的 集 成 電 路 。

 

(3)    由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製 造 , 並 以 時 鐘 頻 率 超 過 40兆 赫 操 作 的 “ 微 處 理 器 微 電 路 ” 、 “ 微 電 腦 微 電 路 ” 及 微 控 制 器 微 電 路 ;

 

         註 釋 :

 

         項 目 3A001(a)(3)包 括 數 字 訊 號 處 理 器 、 數 碼 陣 列 處 理 器 及 數 碼 協 力 處 理 器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4)    由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所 製 造 的 貯 存 集 成 電 路 ;

 

(5)    以 下 的 模 擬 -數 字 及 數 字 -模 擬 轉 換 集 成 電 路 :

 

(a)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特 性 的 模 擬 -數 字 轉 換 器 :

 

(1)    解 析 度 為 8位 元 或 以 上 , 但 少 於 10位 元 , 而 輸 出 率 大 於 每 秒 5億 個 字 元 ;

 

(2)    解 析 度 為 10位 元 或 以 上 , 但 少 於 12位 元 , 而 輸 出 率 大 於 每 秒 2億 個 字 元 ;

 

(3)    解 析 度 為 12位 元 , 而 輸 出 率 大 於 每 秒 1億 5百 萬 個 字 元 ;

 

(4)    解 析 度 超 過 12位 元 , 但 相 等 於 或 少 於 14位 元 , 而 輸 出 率 大 於 每 秒 1千 萬 個 字 元 ; 或

 

(5)    解 析 度 超 過 14位 元 , 而 輸 出 率 大 於 每 秒 250萬 個 字 元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b)    解 析 度 為 12位 元 或 以 上 , 而 “ 安 定 時 間 ” 少 於 10毫 微 秒 的 數 字 -模 擬 轉 換 器 ;

 

技 術 註 釋 :

 

1.     n位 元 解 析 度 相 當 於 2n級 的 量 化 。

 

2.     輸 出 字 元 的 位 元 數 目 相 等 於 模 擬 -數 字 轉 換 器 的 解 析 度 。

 

3.     輸 出 率 是 轉 換 器 的 最 大 輸 出 量 (不 論 其 結 構 或 超 採 樣 情 況 )。 賣 方 亦 可 能 稱 輸 出 率 為 採 樣 率 、 轉 換 率 或 流 通 率 。 輸 出 率 通 常 是 以 兆 赫 (MHz)或 每 秒 以 兆 計 的 樣 本 數 目 (MSPS)指 明 。

 

4.     就 測 量 輸 出 率 而 言 , 每 秒 一 個 輸 出 字 元 相 等 於 每 秒 一 赫 或 一 個 樣 本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6)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而 作 為 “ 訊 號 處 理 ” 的 光 電 及 “ 光 集 成 電 路 ” :

 

(a)    內 含 一 個 或 以 上 的 “ 雷 射 器 ” 二 極 管 ;

 

(b)    內 含 一 個 或 以 上 的 光 偵 測 元 件 ; 及

 

(c)    光 導 波 器 ;

 

(7)    具 有 任 何 下 列 特 性 的 可 場 程 式 邏 輯 裝 置 :

 

(a)    超 過 30000等 效 可 用 閘 數 (2個 輸 入 閘 );

 

(b)    典 型 的 “ 基 本 閘 傳 遞 延 遲 時 間 ” 少 於 0.1毫 微 秒 ; 或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c)    觸 發 頻 率 超 過 133兆 赫 ;

 

註 釋 :

 

項 目 3A001(a)(7)包 括 :

 

簡 單 可 程 式 邏 輯 裝 置 (SPLDs)

複 雜 可 程 式 邏 輯 裝 置 (CPLDs)

可 場 程 式 閘 陣 列 (FPGAs)

可 場 程 式 邏 輯 陣 列 (FPLAs)

可 場 程 式 相 互 連 結 裝 置 (FPICs)

 

技 術 註 釋 :

 

1.  ‘ 可 場 程 式 邏 輯 裝 置 ’ 亦 稱 為 可 場 程 式 閘 或 可 場 程 式 邏 輯 陣 列 。

 

2.  項 目 3A001(a)(7)(a)的 數 碼 輸 入 ╱ 輸 出 的 最 大 數 量 亦 稱 為 最 大 用 者 輸 入 ╱ 輸 出 量 或 最 大 可 用 輸 入 ╱ 輸 出 量 , 不 論 其 集 成 電 路 屬 封 裝 或 裸 晶 粒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8)    已 刪 除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9)    類 神 經 網 絡 集 成 電 路 ;

 

(10)  製 造 商 未 知 其 功 能 或 其 應 用 裝 備 的 管 制 狀 況 , 而 具 有 任 何 下 列 一 項 特 性 的 客 戶 委 託 型 集 成 電 路 ;

 

(a) 超 過 1500個 接 腳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b) 典 型 的 “ 基 本 閘 傳 遞 延 遲 時 間 ” 少 於 0.02毫 微 秒 ; 或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c) 操 作 頻 率 超 過 3千 兆 赫 ;

  

(11)  項 目 3A001(a)(3)至 3A001(a)(10)及 3A001(a)(12)所 述 以 外 的 以 任 何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為 主 的 數 字 集 成 電 路 , 並 具 有 任 何 下 列 一 項 特 性 :

 

(a)    超 過 3000等 效 閘 數 (2個 輸 入 閘 ); 或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b)    觸 發 頻 率 超 過 1.2千 兆 赫 ;

 

(12)  對 N-點 複 數 FFT的 額 定 執 行 時 間 少 於 (N log2 N)/20480毫 秒 的 快 速 傅 里 葉 轉 換 (FFT)處 理 器 , 其 中 N為 點 數 ;

 

技 術 註 釋 :

 

N等 於 1024點 , 項 目 3A001(a)(12)的 方 程 式 計 算 出 的 執 行 時 間 為 500微 秒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b)   以 下 的 微 波 或 毫 米 波 零 件 :

 

(1)    以 下 的 電 子 真 空 管 及 陰 極 :

 

註 釋 ︰

 

1.     項 目 3A001(b)(1)不 管 制 額 定 於 或 在 設 計 上 供 於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特 性 的 任 何 頻 帶 內 操 作 的 電 子 管 ︰

 

(a)    不 超 過 31.8千 兆 赫 ; 及

 

(b)    “ 由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指 配 ” 用 於 無 線 電 通 訊 服 務 , 但 並 非 用 於 無 線 電 測 定 。

 

2.     項 目 3A001(b)(1)不 管 制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特 性 的 並 非 屬 “ 太 空 級 ” 的 電 子 管 ︰

 

(a)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相 等 於 或 小 於 50瓦 ; 及

 

(b)    額 定 於 或 在 設 計 上 供 於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特 性 的 任 何 頻 帶 內 操 作 :

 

(1)   超 過 31.8千 兆 赫 但 不 超 過 43.5千 兆 赫 ; 及

 

(2)   “ 由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指 配 ” 用 於 無 線 電 通 訊 服 務 , 但 並 非 用 於 無 線 電 測 定 。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a)    以 下 脈 衝 或 連 續 波 的 行 波 管 :

 

(1)    操 作 頻 率 超 過 31.8千 兆 赫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2)    可 在 少 於 3秒 內 啟 動 至 額 定 RF功 率 的 陰 極 加 熱 元 件 ;

 

(3)    耦 腔 式 行 波 管 或 其 衍 生 物 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7%或 峰 值 功 率 超 過 2.5千 瓦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4)    具 有 任 何 下 列 特 性 的 螺 旋 式 行 波 管 或 其 衍 生 物 :

 

(a)   “ 瞬 間 頻 寬 ” 超 過 1個 倍 頻 , 而 平 均 功 率 (千 瓦 )乘 以 頻 率 (千 兆 赫 )超 過 0.5;

 

(b)   “ 瞬 間 頻 寬 ” 為 1個 或 以 下 倍 頻 , 而 平 均 功 率 (千 瓦 )乘 以 頻 率 (千 兆 赫 )超 過 1; 或

 

(c)   屬 “ 太 空 級 ” ;

 

(b)    增 益 超 過 17分 貝 的 交 叉 場 放 大 管 ;

 

(c)    為 可 在 額 定 操 作 條 件 下 , 連 續 發 射 電 流 密 度 超 過 5安 培 / 平 方 厘 米 的 電 子 管 而 設 計 的 投 入 式 陰 極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特 性 的 微 波 單 塊 集 成 電 路 (MMIC)功 率 放 大 器 :

 

(a)    額 定 於 3.2千 兆 赫 以 上 至 6千 兆 赫 (包 括 6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4瓦 (36 dBm)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15%;

 

(b)    額 定 於 6千 兆 赫 以 上 至 16千 兆 赫 (包 括 16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1瓦 (30 dBm)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10%;

 

(c)    額 定 於 16千 兆 赫 以 上 至 31.8千 兆 赫 (包 括 31.8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0.8瓦 (29 dBm)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10%;

 

(d)    額 定 於 31.8千 兆 赫 以 上 至 37.5千 兆 赫 (包 括 37.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e)    額 定 於 37.5千 兆 赫 以 上 至 43.5千 兆 赫 (包 括 43.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0.25瓦 (24 dBm)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10%; 或

 

(f)     額 定 於 43.5千 兆 赫 以 上 的 頻 率 操 作 ;

 

註 釋 :

 

1.     項 目 3A001(b)(2)不 管 制 額 定 於 或 在 設 計 上 供 於 40.5至 42.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範 圍 操 作 的 廣 播 星 器 材 。

 

2.     對 額 定 操 作 頻 率 包 括 列 於 超 過 一 個 頻 率 範 圍 (由 項 目 3A001(b)(2)(a)至 3A001(b)(2)(f)所 界 定 者 )的 頻 率 的 MMIC的 管 制 狀 況 , 按 當 中 最 低 的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管 制 限 度 斷 定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3.     在 類 別 3分 類 別 3A中 的 註 釋 1及 2的 意 思 是 如 MMICs是 為 其 他 用 途 (例 如 電 訊 、 雷 達 、 汽 車 )而 特 別 設 計 , 則 項 目 3A001(b)(2)不 管 制 該 等 MMICs。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3)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特 性 的 離 散 微 波 晶 體 管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a) 額 定 於 3.2千 兆 赫 以 上 至 6千 兆 赫 (包 括 6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而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60瓦 (47.8 dBm);

 

(b) 額 定 於 6千 兆 赫 以 上 至 31.8千 兆 赫 (包 括 31.8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而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20瓦 (43 dBm);

 

(c) 額 定 於 31.8千 兆 赫 以 上 至 37.5千 兆 赫 (包 括 37.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而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0.5瓦 (27 dBm);

 

(d) 額 定 於 37.5千 兆 赫 以 上 至 43.5千 兆 赫 (包 括 43.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而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1瓦 (30 dBm); 或

 

(e) 額 定 於 43.5千 兆 赫 以 上 的 頻 率 操 作 ;

 

註 釋 :

 

    對 額 定 操 作 頻 率 包 括 列 於 超 過 一 個 頻 率 範 圍 (由 項 目 3A001(b)(3)(a)至 3A001(b)(3)(e)所 界 定 者 )的 頻 率 的 晶 體 管 的 管 制 狀 況 , 按 當 中 最 低 的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管 制 限 度 斷 定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4)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特 性 的 固 態 微 波 放 大 器 及 含 有 固 態 微 波 放 大 器 的 微 波 組 件 / 模 組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a)    額 定 於 3.2千 兆 赫 以 上 至 6千 兆 赫 (包 括 6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60瓦 (47.8 dBm)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15%;

 

(b)    額 定 於 6千 兆 赫 以 上 至 31.8千 兆 赫 (包 括 31.8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15瓦 (42 dBm)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10%;

 

(c)    額 定 於 31.8千 兆 赫 以 上 至 37.5千 兆 赫 (包 括 37.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d)    額 定 於 37.5千 兆 赫 以 上 至 43.5千 兆 赫 (包 括 43.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操 作 ,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1瓦 (30 dBm)而 “ 分 頻 寬 ” 超 過 10%;

 

(e)    額 定 於 43.5千 兆 赫 以 上 的 頻 率 操 作 ; 或

 

(f)     額 定 於 3千 兆 赫 以 上 的 頻 率 操 作 並 具 有 下 列 所 有 特 性 :

 

(1)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以 瓦 特 計 算 ), P, 大 於 150除 以 最 高 操 作 頻 率 (以 千 兆 赫 計 算 )的 二 次 方 [P>150W*GHz2/fGHz2];

 

(2)    “ 分 頻 寬 ” 為 5%或 以 上 ; 及

 

(3)    任 何 成 直 角 的 兩 邊 的 長 度 d(以 厘 米 計 算 )相 等 於 或 少 於 15除 以 最 低 操 作 頻 率 (以 千 兆 赫 計 算 )[d_<15cm*GHz/fGHz];

 

        技 術 註 釋 :

 

        就 具 有 向 下 延 展 至 3.2千 兆 赫 及 以 下 的 額 定 操 作 範 圍 的 放 大 器 而 言 , 在 項 目 3A001(b)(4)(f)(3)的 公 式 中 , 應 使 用 3.2千 兆 赫 作 為 最 低 操 作 頻 率 (fGHz)[d<15cm*GHz/3.2GHz]。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注 意 :

 

MMIC功 率 放 大 器 應 依 據 項 目 3A001(b)(2)內 的 準 則 評 估 。

 

註 釋 :

 

1.     項 目 3A001(b)(4)不 管 制 額 定 於 或 在 設 計 上 供 於 40.5至 42.5千 兆 赫 的 頻 率 範 圍 操 作 的 廣 播 星 器 材 。

 

2.     對 額 定 操 作 頻 率 包 括 列 於 超 過 一 個 頻 率 範 圍 (由 項 目 3A001(b)(4)(a)至 3A001(b)(4)(e)所 界 定 者 )的 頻 率 的 項 目 的 管 制 狀 況 , 按 當 中 最 低 的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管 制 限 度 斷 定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5)    具 有 超 過 5個 可 調 共 振 器 , 能 於 少 於 10微 秒 調 諧 1.5:1頻 帶 (最 高 頻 點 / 最 低 頻 點 )的 電 子 式 或 磁 式 可 調 帶 通 或 帶 止 濾 波 器 , 並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

 

(a)    超 過 中 心 頻 率 0.5%的 帶 通 頻 寬 ; 或

 

(b)    低 於 中 心 頻 率 0.5%的 帶 止 頻 寬 ;

 

(6)    已 刪 除 ;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7)    為 擴 增 項 目 3A002(c)、 3A002(d)、 3A002(e)或 3A002(f)所 述 裝 備 的 頻 率 範 圍 , 使 其 超 過 分 別 在 該 等 分 項 所 列 極 限 而 設 計 的 轉 換 器 及 諧 波 混 音 器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8)    包 含 項 目 3A001(b)(1)指 明 的 真 空 管 的 微 波 功 率 放 大 器 , 並 具 有 下 列 所 有 特 性 者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a) 操 作 頻 率 高 於 3千 兆 赫 ;

 

(b) 平 均 輸 出 功 率 密 度 質 量 比 超 過 80瓦 / 公 斤 ; 及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c) 體 積 小 於 400立 方 厘 米 ;

 

註 釋 ︰

 

項 目 3A001(b)(8)不 包 括 經 設 計 或 額 定 於 “ 由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指 配 ” 用 於 無 線 電 通 訊 服 務 , 而 並 非 指 配 用 於 無 線 電 測 定 的 頻 帶 內 操 作 的 裝 備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9)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的 、 包 含 至 少 1支 行 波 管 , 1個 微 波 “ 單 塊 集 成 電 路 ” 及 1個 集 成 電 子 電 源 調 節 器 的 微 波 功 率 模 組 ︰

 

(a)    由 關 閉 狀 態 至 全 面 運 作 的 ‘ 啟 動 時 間 ’ 少 於 10秒 ;

 

(b)    體 積 少 於 最 高 額 定 功 率 (以 瓦 特 計 )乘 以 每 瓦 特 10立 方 厘 米 ;

 

(c)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 超 過 1個 倍 頻 (f max > 2 f min)的 “ 瞬 間 頻 寬 ” ︰

 

(1)    (如 頻 率 等 於 或 小 於 18千 兆 赫 )射 頻 輸 出 功 率 大 於 100瓦 ;

 

(2)    頻 率 大 於 18千 兆 赫 ;

 

技 術 註 釋 ︰

 

1.     項 目 3A001(b)(9)(a)所 指 的 ‘ 啟 動 時 間 ’ 為 微 波 功 率 模 組 由 完 全 關 閉 狀 態 達 致 全 面 運 作 所 需 的 時 間 , 即 包 括 模 組 預 熱 的 時 間 。

 

2.     為 計 算 項 目 3A001(b)(9)(b)的 體 積 , 提 供 以 下 例 子 :

 

如 最 高 額 定 功 率 為 20瓦 , 則 體 積 為 : 20瓦 × 10立 方 厘 米 / 瓦 =200立 方 厘 米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10)為 操 作 下 列 所 有 單 一 旁 頻 帶 (SSB)而 設 計 的 震 盪 器 或 震 盪 器 的 組 件 :

 

(a) 就 10赫 <F(操 作 頻 率 的 偏 離 值 )<10千 赫 而 言 , 單 一 旁 頻 帶 (SSB)雜 訊 優 於 -(126+20log10F-20log10f), 單 位 為 載 波 分 貝 /赫 ;

 

(b) 就 10千 赫 F(操 作 頻 率 的 偏 離 值 )<500千 赫 而 言 , 單 一 旁 頻 帶 (SSB)雜 訊 優 於 -(114+20log10F-20log10f), 單 位 為 載 波 分 貝 /赫 ;

 

技 術 註 釋 :

 

在 項 目 3A001(b)(10)中 , F為 操 作 頻 率 的 偏 離 值 (赫 ), f則 為 操 作 頻 率 兆 赫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c)   以 下 的 聲 波 裝 置 及 為 其 而 特 別 設 計 的 零 件 :

 

(1)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的 表 面 聲 波 及 淺 體 聲 波 裝 置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a)    載 波 頻 率 超 過 6千 兆 赫 ;

 

(b)    載 波 頻 率 超 過 1千 兆 赫 但 不 超 過 6千 兆 赫 並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1)    ‘ 旁 帶 頻 率 排 斥 ’ 超 過 65分 貝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2)    最 大 延 遲 時 間 與 頻 寬 (時 間 以 微 秒 為 單 位 , 頻 寬 以 兆 赫 為 單 位 )的 乘 積 超 過 100;

 

(3)    頻 寬 超 過 250兆 赫 ; 或

 

(4)    擴 散 延 遲 時 間 超 過 10微 秒 ; 或

 

(c)    載 波 頻 率 1千 兆 赫 或 以 下 ,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

 

(1)    最 大 延 遲 時 間 與 頻 寬 (時 間 以 微 秒 為 單 位 , 頻 寬 以 兆 赫 為 單 位 )的 乘 積 超 過 100;

 

(2)    擴 散 延 遲 時 間 超 過 10微 秒 ; 或

 

(3)    ‘旁 帶 頻 率 排 斥 ’ 超 過 65分 貝 及 頻 寬 超 過 100兆 赫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技 術 註 釋 :

 

‘ 旁 帶 頻 率 排 斥 ’ 一 詞 指 數 據 表 中 指 明 的 最 大 排 斥 值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2)    可 直 接 處 理 頻 率 超 過 6千 兆 赫 訊 號 的 本 體 聲 波 裝 置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3)    利 用 聲 波 (本 體 波 或 表 面 波 )與 光 波 的 相 互 作 用 直 接 處 理 訊 號 或 影 像 , 包 括 頻 譜 分 析 , 關 連 或 捲 旋 的 聲 光 “ 訊 號 處 理 ” 裝 置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註 釋 :

 

項 目 3A001(c)不 包 括 只 限 於 單 帶 通 、 低 通 、 高 通 或 陷 波 濾 波 或 共 振 功 能 的 聲 波 裝 置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d)   含 有 “ 超 導 體 ” 物 料 製 造 的 零 件 的 電 子 裝 置 或 線 路 , 而 該 等 物 料 是 特 別 設 計 以 在 至 少 一 種 “ 超 導 體 ” 組 成 原 料 的 “ 臨 界 溫 度 ” 以 下 操 作 的 , 且 該 等 零 件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

 

(1)    利 用 “ 超 導 體 ” 閘 作 數 字 電 路 的 電 流 切 換 , 每 閘 的 延 遲 時 間 (以 秒 計 算 )與 消 耗 功 率 (以 瓦 特 計 算 )的 乘 積 小 於 10-14焦 耳 ; 或

 

(2)    採 用 Q值 超 過 10000的 共 振 電 路 在 所 有 頻 率 上 作 頻 率 選 擇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e)   以 下 的 高 能 量 裝 置 :

 

(1)    以 下 的 ‘ 電 池 ’ ︰

 

(a)    在 攝 氏 20度 時 , ‘ 能 量 密 度 ’ 超 過 550瓦 小 時 / 公 斤 的 ‘ 原 電 池 ’ ;

 

(b)    在 攝 氏 20度 時 , ‘ 能 量 密 度 ’ 超 過 250瓦 小 時 / 公 斤 的 ‘ 蓄 電 池 ’ ;

 

技 術 註 釋 ︰

 

1.     就 項 目 3A001(e)(1)而 言 , ‘ 能 量 密 度 ’ (瓦 小 時 / 公 斤 )的 計 算 方 式 是 以 標 稱 電 壓 乘 以 額 定 容 量 (安 培 小 時 ), 再 除 以 質 量 (公 斤 )。 如 無 列 明 額 定 容 量 , 能 量 密 度 的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以 標 稱 電 壓 平 方 乘 以 放 電 所 需 的 小 時 單 位 , 再 除 以 放 電 量 (歐 姆 )和 質 量 (公 斤 )。

 

2.     就 項 目 3A001(e)(1)而 言 , ‘ 電 池 ’ 為 具 有 正 負 電 極 和 電 解 液 , 用 作 供 應 電 能 量 的 電 化 學 裝 置 。 電 池 為 電 池 組 的 基 本 組 成 部 分 。

 

3.     就 項 目 3A001(e)(1)(a)而 言 , ‘ 原 電 池 ’ 為 並 非 經 設 計 以 任 何 其 他 電 源 充 電 的 ‘ 電 池 ’ 。

 

4.     就 項 目 3A001(e)(1)(b)而 言 , ‘ 蓄 電 池 ’ 為 經 設 計 以 外 部 電 源 充 電 的 ‘ 電 池 ’ 。

 

註 釋 ︰

 

項 目 3A001(e)(1)不 包 括 單 顆 電 池 組 或 其 他 電 池 組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2)    以 下 的 高 能 量 貯 存 電 容 器 :

 

注 意 :

 

並 參 閱 項 目 3A201(a)。

 

(a)    重 覆 率 低 於 10赫 而 具 有 下 列 所 有 特 性 的 電 容 器 (單 射 電 容

):

 

(1)    額 定 電 壓 等 於 5千 伏 特 或 以 上 者 ;

 

(2)    能 量 密 度 等 於 250焦 耳 / 公 斤 或 以 上 者 ; 及

 

(3)    總 能 量 等 於 25千 焦 耳 或 以 上 者 ;

 

(b)    重 覆 率 等 於 10赫 或 以 上 , 而 具 有 下 列 所 有 特 性 的 電 容 器 (重 覆 額 定 電 容 器 ):

 

(1)    額 定 電 壓 等 於 5千 伏 或 以 上 者 ;

 

(2)    能 量 密 度 等 於 50焦 耳 / 公 斤 或 以 上 者 ;

 

(3)    總 能 量 等 於 100焦 耳 或 以 上 者 ; 及

 

(4)    充 電 / 放 電 循 環 壽 命 等 於 10000或 以 上 者 ;

 

(3)    可 在 少 於 1秒 完 全 充 電 或 放 電 而 特 別 設 計 的 並 具 有 下 列 所 有 特 性 的 “ 超 導 體 ” 電 磁 鐵 或 螺 線 管 :

 

注 意 :

 

並 參 閱 項 目 3A201(b)。

 

(a)    在 放 電 期 間 的 首 一 秒 內 所 放 出 的 能 量 超 過 10千 焦 耳 ;

 

(b)    載 流 線 圈 的 內 直 徑 超 過 250毫 米 ; 及

 

(c)    額 定 磁 感 應 超 過 8泰 斯 拉 , 或 線 圈 內 的 “ 總 電 流 密 度 ” 超 過 300安 培 / 平 方 毫 米 ;

 

註 釋 :

 

項 目 3A001(e)(3)不 管 制 為 磁 共 振 影 像 (MRI)醫 療 設 備 而 特 別 設 計 的 “ 超 導 體 ” 電 磁 鐵 或 螺 線 管 。

 

(4)    屬 “ 太 空 級 ” 、 在 模 擬 ‘ 空 氣 質 量 零 ’ 照 度 下 , 輻 照 量 為 1367瓦 / 平 方 米 , 而 環 境 溫 度 為 開 氏 301度 (攝 氏 28度 )時 , 具 有 最 低 平 均 效 率 超 過 20%的 太 陽 能 電 池 、 相 連 電 池 蓋 玻 片 組 件 、 太 陽 能 光 伏 板 和 光 伏 方 陣 ;

 

技 術 註 釋 ︰

 

‘ 空 氣 質 量 零 ’ 指 地 球 和 太 陽 之 間 的 距 離 為 一 天 文 單 位 時 , 地 球 外 大 氣 層 在 陽 光 照 射 下 所 接 受 的 光 譜 輻 照 度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f)  精 度 相 等 於 或 小 於 (優 於 )± 1.0秒 弧 度 的 旋 轉 輸 入 型 絕 對 位 置 編 碼 器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g)   以 電 力 、 光 學 或 電 子 輻 射 控 制 開 關 , 並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的 固 體 脈 衝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和 ‘ 半 導 體 開 關 組 件 ’ :

 

(1)    最 高 啟 動 電 流 提 升 率 (di/dt)超 過 30000安 培 / 微 秒 , 而 關 閉 狀 態 的 電 壓 超 過 1100 伏 特 ;

 

(2)    最 高 啟 動 電 流 提 升 率 (di/dt)超 過 2000安 培 / 微 秒 , 並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

 

(a)    關 閉 狀 態 的 峰 值 電 壓 等 於 或 超 過 3000伏 特 ;

 

(b)    峰 值 (浪 湧 )電 流 等 於 或 超 過 3000安 培 ;

 

註 釋 :

 

1.      項 目 3A001(g)包 括 :

 

可 控 矽 整 流 器

電 子 觸 發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光 源 觸 發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集 成 閘 整 流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閘 關 斷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金 氧 半 導 體 控 制 開 關 元 件

Solidtrons

 

2.      項 目 3A001(g)不 包 括 裝 置 在 為 供 民 用 鐵 路 或 “ 民 用 飛 機 ” 使 用 而 設 計 的 裝 備 的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和 ‘ 半 導 體 開 關 組 件 ’ 。

 

技 術 註 釋 :

 

就 項 目 3A001(g)而 言 , ‘ 半 導 體 開 關 組 件 ’ 含 一 個 或 多 於 一 個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h)    具 有 下 列 所 有 特 性 的 固 體 動 力 半 導 體 開 關 、 二 極 管 或 ‘ 開 關 組 件 ’ :

(1) 最 高 操 作 面 結 溫 度 評 定 為 高 於 開 氏 488度 (攝 氏 215度 );

 

(2) 關 閉 狀 態 重 複 峰 值 電 壓 (阻 塞 電 壓 )超 過 300伏 特 ;

 

(3) 持 續 電 流 超 過 1安 倍 ;

 

註 釋 :

 

1.  項 目 3A001(h)的 關 閉 狀 態 重 複 峰 值 電 壓 包 括 漏 極 到 源 極 間 的 電 壓 、 集 電 極 到 發 射 極 間 的 電 壓 、 反 向 重 複 峰 值 電 壓 及 關 閉 狀 態 重 複 峰 值 阻 塞 電 壓 。

 

2.  項 目 3A001(h)包 括 :

 

接 合 場 效 應 晶 體 管 (JFETs)

垂 向 結 型 場 效 應 晶 體 管 (VJFETs)

金 屬 氧 化 物 半 導 體 場 效 應 晶 體 管 (MOSFETs)

雙 擴 散 金 屬 氧 化 物 半 導 體 場 效 應 晶 體 管 (DDMOSFET)

絕 緣 閘 雙 極 晶 體 管 (IGBT)

高 電 子 遷 移 率 晶 體 管 (HEMTs)

雙 極 面 結 型 晶 體 管 (BJTs)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和 可 控 矽 整 流 器 (SCRs)

閘 關 斷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GTOs)

發 射 極 關 斷 半 導 體 開 關 元 件 (ETOs)

PiN二 極 管

肖 特 基 二 極 管

 

3.  項 目 3A001(h)不 包 括 裝 嵌 於 為 民 用 汽 車 、 民 用 鐵 路 或 “ 民 用 飛 機 ” 的 應 用 而 設 計 的 裝 備 的 開 關 、 二 極 管 或 ‘ 開 關 組 件 ’ 。

 

技 術 註 釋 :

 

就 項 目 3A001(h)而 言 , ‘ 開 關 組 件 ’ 含 有 一 個 或 多 於 一 個 的 固 體 動 力 半 導 體 開 關 或 二 極 管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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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