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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5 ─ 電 訊 及 " 資 訊 安 全 "

選 擇 :

 

2部 ─ “ 資 訊 安 全 ”

註 釋 :

1.      類 別 5第 2部 界 定 “ 資 訊 安 全 ” 裝 備 、 “ 軟 件 ” 、 系 統 、 特 定 應 用 “ 電 子 組 件 ” 、 模 組 、 集 成 電 路 、 部 件 或 功 能 的 狀 況 , 而 不 論 其 是 否 為 其 他 裝 備 的 部 件 或 “ 電 子 組 件 ”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2.  類 別 5第 2部 不 適 用 於 被 用 戶 攜 帶 作 私 人 用 途 的 產 品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3.  密 碼 學 註 釋 :

 

項 目 5A002及 5D002不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各 項 說 明 的 物 品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a)   普 遍 地 在 沒 有 限 制 下 在 零 售 點 以 下 述 任 何 方 式 從 存 貨 中 向 公 眾 售 賣 :

 

(1)   門 市 交 易 ;

 

(2)   郵 購 交 易 ;

 

(3)   電 子 交 易 ; 或

 

(4)   電 話 訂 購 交 易 ;

 

(b)   其 密 碼 功 能 不 容 易 遭 用 戶 更 改 ;

 

(c)  該 物 品 的 設 計 可 供 用 戶 在 並 無 供 應 商 進 一 步 充 分 支 援 下 自 行 安 裝 ; 及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d)   已 刪 除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e)  如 需 要 時 , 物 品 詳 情 可 應 要 求 而 供 出 口 國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查 閱 或 提 供 予 出 口 國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 以 確 定 上 文 (a)至 (c)段 所 描 述 的 條 件 獲 符 合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4. 類 別 5第 2部 不 適 用 於 納 入 或 使 用 “ 密 碼 學 ” 並 符 合 以 下 各 項 說 明 的 物 品 :


(a) 首 要 功 能 或 功 能 組 合 並 非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1) “ 資 訊 安 全 ” ;

    (2) 電 腦 , 包 括 其 作 業 系 統 、 零 件 及 部 件 ;

    (3) 傳 送 、 接 收 或 貯 存 資 料 (支 援 娛 樂 、 大 眾 商 業 廣 播 、 數 碼 權 管 理 及 醫 療 紀 錄 管 理 除 外 );

    (4) 網 絡 連 結 (包 括 操 作 、 行 政 、 管 理 及 供 應 );

(b) 密 碼 功 能 只 限 於 支 援 其 首 要 功 能 或 功 能 組 合 ;

(c) 如 需 要 時 , 物 品 詳 情 可 應 要 求 而 供 出 口 國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查 閱 或 提 供 予 出 口 國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 以 確 定 上 文 (a)及 (b)段 所 描 述 的 條 件 獲 符 合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5A2    系 統 、 裝 備 及 部 件

 

5A002     (a)   以 下 的 “ 資 訊 安 全 ” 系 統 、 裝 備 、 特 定 應 用 “ 電 子 組 件 ” 、 模 組 及 集 成 電 路 , 以 及 它 們 的 為 “ 資 訊 安 全 ” 而 特 別 設 計 的 部 件 :

    注 意 :
    至 於 包 含 或 利 用 解 密 技 術 的 全 球 衞 星 導 航 系 統 (GNSS)接 收 裝 備 , 參 閱 項 目 7A005。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1)    設 計 或 改 裝 以 使 用 利 用 數 位 技 術 的 “ 密 碼 學 ” , 除 執 行 認 證 或 數 位 式 簽 名 外 ,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的 任 何 密 碼 功 能 :

 

技 術 註 釋 :

 

1.     認 證 及 數 位 式 簽 名 功 能 包 括 其 關 鍵 字 管 理 功 能 。

 

2.     在 檔 案 或 文 字 並 無 受 加 密 保 護 的 情 況 下 , 認 證 的 範 圍 包 括 所 有 存 取 的 控 制 , 但 直 接 涉 及 為 防 止 未 授 權 盜 用 而 對 密 碼 、 個 人 身 份 號 碼 (PINs)或 類 似 資 料 予 以 保 護 者 則 除 外 。

 

3.     “ 密 碼 學 ” 不 包 括 “ 固 定 式 ” 資 料 壓 縮 或 編 碼 技 術 。

 

註 釋 :

 

項 目 5A002(a)(1)包 括 為 在 採 用 實 施 數 位 技 術 的 同 時 以 模 擬 原 則 運 用 “ 密 碼 學 ” 而 設 計 或 改 裝 的 裝 備 。

 

(a)    使 用 密 碼 匙 長 度 超 過 56位 元 的 “ 對 稱 演 算 法 ” ; 或

 

(b)    “ 非 對 稱 演 算 法 ” , 其 算 法 的 保 密 性 以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為 基 準 :

 

(1)    超 過 512位 元 因 子 公 解 法 的 整 數 (例 : RSA);

 

(2)    在 具 大 於 512位 元 的 乘 法 群 的 有 限 域 中 將 離 散 對 數 計 算 機 化 (例 如 : 迪 菲 ─ 赫 爾 曼 技 術 (Diffie-Hellman)在 於 Z/pZ); 或

 

(3)    項 目 5A002(a)(1)(b)(2)所 述 者 以 外 超 過 112位 元 的 乘 法 群 中 的 離 散 對 數 (例 如 : 迪 菲 ─ 赫 爾 曼 技 術 (Diffie-Hellman)在 於 橢 圓 曲 線 );

 

(2)    設 計 或 改 裝 成 執 行 破 解 密 碼 的 功 能 ;

 

(3)    已 刪 除 ;

 

(4)    特 別 設 計 或 改 裝 以 減 低 超 出 健 康 、 安 全 或 電 磁 干 預 標 準 所 需 的 帶 有 資 訊 的 訊 號 的 折 衷 發 送 ;

 

(5)    設 計 或 改 裝 成 使 用 密 碼 技 術 , 以 產 生 用 於 不 受 項 目 5A002(a)(6)管 制 的 “ 展 頻 ” 系 統 的 延 展 碼 (包 括 用 於 “ 跳 頻 ” 系 統 的 跳 躍 碼 );   (2001年 第 132號 法 律 公 告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6)    設 計 或 改 裝 成 使 用 密 碼 技 術 , 以 產 生 頻 道 碼 、 擾 碼 或 網 絡 辨 識 碼 , 供 用 於 使 用 超 寬 頻 調 變 技 術 的 系 統 , 並 且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特 性 :

 

(a)    頻 寬 超 過 500兆 赫 ; 或

 

(b)    “ 分 頻 寬 ” 20%或 以 上 ;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7)    根 據 通 用 條 件 (CC)或 等 同 準 則 被 評 為 保 證 水 平 超 過 EAL-6級 (評 估 保 證 水 平 )的 非 編 碼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ICT)保 安 系 統 及 裝 置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8)    經 設 計 或 改 裝 的 通 訊 纜 線 系 統 以 使 用 機 械 、 電 機 或 電 子 方 法 偵 測 暗 中 入 侵 者 ;   (2004年 第 65號 法 律 公 告 )

 

(9)    設 計 或 改 裝 以 使 用 “ 量 子 密 碼 技 術 ” ;

 

技 術 註 釋 :

 

“ 量 子 密 碼 技 術 ” 亦 稱 為 量 子 鑰 匙 分 發 (QKD)。   (2006年 第 95號 法 律 公 告 )

 

註 釋 :

 

項 目 5A002不 包 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a)    以 下 的 智 能 卡 及 智 能 卡 ‘ 讀 卡 器 /寫 卡 器 ’ :

    (1)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說 明 的 智 能 卡 或 電 子 可 讀 個 人 證 件 (例 如 代 幣 、 電 子 護 照 ):

        (a) 密 碼 功 能 只 限 於 在 藉 類 別 5第 2部 註 釋 4或 本 註 釋 (d)、 (e)、 (f)、 (g)及 (i)段 而 豁 除 於 項 目 5A002之 外 的 裝 備 或 系 統 中 使 用 , 而 該 功 能 的 程 式 不 可 被 重 新 編 排 作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

        (b) 具 有 以 下 所 有 特 性 :

            (1) 經 特 別 設 計 用 於 保 障 貯 存 於 卡 內 的 ‘ 個 人 資 料 ’ 以 及 只 限 用 於 該 用 途 ;

            (2) 已 經 或 只 可 以 將 其 個 人 化 以 作 公 眾 或 商 業 交 易 或 個 人 識 別 ;

            (3) 密 碼 功 能 並 非 使 用 者 可 取 得 ;
            技 術 註 釋 :

          ‘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關 於 某 人 或 某 實 體 的 任 何 特 定 資 料 , 例 如 所 貯 存 的 金 額 及 進 行 認 證 所 需 的 資 料 。

    (2) 為 本 註 釋 (a)(1)段 指 明 的 物 品 而 特 別 設 計 或 改 裝 並 只 限 用 於 該 物 品 的 ‘ 讀 卡 器 /寫 卡 器 ’ ;

        技 術 註 釋 :
      ‘ 讀 卡 器 /寫 卡 器 ’ 包 括 透 過 網 絡 連 繫 智 能 卡 或 電 子 可 讀 文 件 的 裝 備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b)    已 刪 除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c) 已 刪 除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d)    經 特 別 設 計 的 密 碼 裝 備 並 只 限 使 用 於 銀 行 或 貨 幣 流 通 方 面 ;

 

技 術 註 釋 :

 

項 目 5A002註 釋 (d)的 “ 貨 幣 流 通 ” 包 括 費 用 的 代 收 及 結 算 或 信 貸 功 能 。

 

(e)    不 能 直 接 傳 送 加 密 數 據 至 其 他 無 線 電 話 或 設 備 (無 線 電 接 入 網 絡 設 備 除 外 ), 亦 不 能 經 無 線 電 接 入 網 絡 設 備 (例 如 無 線 電 網 絡 控 制 器 或 基 地 電 台 控 制 器 )轉 移 加 密 數 據 的 民 用 (例 如 配 合 民 用 商 業 蜂 巢 式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一 起 使 用 )手 提 或 流 動 式 無 線 電 話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f)     不 具 備 終 點 至 終 點 加 密 能 力 , 且 製 造 商 指 明 其 沒 有 功 率 放 大 無 線 操 作 的 最 大 有 效 範 圍 (即 終 點 與 家 居 據 點 之 間 的 唯 一 無 中 繼 距 程 )少 於 400米 的 無 線 電 話 裝 備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g)    手 提 或 流 動 式 無 線 電 話 和 類 似 的 民 用 客 戶 無 線 裝 置 , 而 該 等 電 話 或 裝 置 只 採 用 已 公 布 或 商 用 的 密 碼 標 準 (可 能 不 公 布 的 反 盜 版 功 能 除 外 ), 並 符 合 密 碼 學 註 釋 (類 別 5第 2部 註 釋 3)(b)至 (e)段 的 條 文 , 且 已 調 整 其 功 能 作 特 定 的 民 間 工 業 用 途 , 而 不 影 響 原 本 未 作 調 整 的 裝 置 所 應 具 有 的 密 碼 功 能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h) 已 刪 除 ; (2010年 第 45號 法 律 公 告 )

(i)  只 採 用 已 公 布 或 商 用 的 密 碼 標 準 的 無 線 “ 個 人 區 域 網 絡 ” 的 裝 備 , 且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說 明 , 密 碼 功 能 的 標 稱 操 作 範 圍 只 限 於 不 超 過 30米 。   (2009年 第 226號 法 律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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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