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0——核子物料、設施及裝備
0A 系統、裝備及部件
0A001 以下“核反應堆”以及為其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a) “核反應堆”;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b) 特別設計或預備以盛載“核反應堆”的反應芯的金屬盛器或其由工場裝配的主要組件;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c) 為加入或取出“核反應堆”的燃料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操控裝備;
(d) 為控制“核反應堆”的分裂過程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控制棒、其支持或懸掛的結構、棒驅動裝置及棒導入管;
(e) 為盛載“核反應堆”內的燃料元素及初級冷卻劑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壓力管;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f) 為用作“核反應堆”內的燃料包裹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鋯金屬管或鋯合金管(或管組合),而其重量超過10公斤;
注意︰
至於鋯壓力管,參閱項目0A001(e),而至於排管,參閱項目0A001(h)。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g) 為使“核反應堆”的初級冷卻劑循環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冷卻泵或循環器;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h) 為供“核反應堆”使用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核反應堆內部零件’,包括核芯支持柱、燃料管道、排管、防熱護罩、隔聲板、核芯盛載網及散熱網;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技術註釋: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在項目0A001(h)中,‘核反應堆內部零件’指反應堆盛器內任何具一項或多於一項功能(例如支持核芯、維持燃料校準、指示初級冷卻劑的流向、為反應堆盛器提供輻射護罩及導引核芯內的儀器)的主要結構。
(i) 以下的熱力轉換器︰
(1) 為“核反應堆”的初級或中級冷卻劑電路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蒸氣發電機;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2) 為供在“核反應堆”的初級冷卻劑電路中使用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其他熱力轉換器;
註釋︰
項目0A001(i)不管制用於反應堆支援系統的熱力轉換器(例如緊急冷卻系統或衰變熱冷卻系統)。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j) 為確定“核反應堆”的核芯內的中子通量程度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中子偵測器;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k) 為以下目的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外層防熱護罩’:用於“核反應堆”以減少熱力流失及保護外殼;
技術註釋︰
在項目0A001(k)中,‘外層防熱護罩’指置於反應堆盛器上的主要結構,而該結構減少反應堆熱力流失和減低外殼內的温度。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0B 測試、檢驗及生產裝備
0B001 以下分離“天然鈾”、“貧化鈾”或“特別可裂變物料”的同位素的工業裝置,以及為其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以下為分離“天然鈾”、“貧化鈾”或“特別可裂變物料”的同位素而特別設計的工業裝置: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 氣體離心分離工業裝置;
(2) 氣體滲透分離工業裝置;
(3) 空氣動力分離工業裝置;
(4) 化學轉換分離工業裝置;
(5) 離子轉換分離工業裝置;
(6) 原子蒸氣“雷射器”同位素分離工業裝置;
(7) 分子“雷射器”同位素分離工業裝置;
(8) 等離子體分離工業裝置;
(9) 電磁分離工業裝置;
(b) 以下為氣體離心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氣體離心機和組件及部件:
技術註釋︰
在項目0B001(b)中,‘高強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指任何以下項目:
(a) 具有極限抗拉強度為1.95千兆帕斯卡或以上的能力的高靭度鋼材;
(b) 具有極限抗拉強度為0.46千兆帕斯卡或以上的能力的鋁合金;
(c) 具有“比模數”超過3.18×106米及“比抗拉強度”超過7.62×104米的“纖維或絲狀物料”。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 氣體離心機;
(2) 完全轉動組件;
(3) 壁厚為12毫米或以下,直徑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以‘高強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製造的轉動管量筒;
(4) 壁厚為3毫米或以下,直徑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為提供轉動管內部支柱或連結物件於一起而設計,以‘高強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製造的環圈或風箱;
(5) 直徑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鑲嵌於轉動管內,以‘高強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製造的隔聲板;
(6) 直徑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而且適合轉動管底部,以‘高強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製造的頂蓋或底蓋;
(7) 以下的磁力懸浮軸承︰
(a) 具有環狀磁鐵的軸承組件,而該磁鐵是懸掛於由“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減幅媒介盒子內,且該磁鐵(聯結極部分或第二磁鐵)是安裝於轉旋器頂蓋的;
(b) 為與氣體離心機並用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主動磁浮軸承;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8) 特別預備的軸承,包含鑲嵌於減幅器內的支樞杯狀組件;
(9) 包含內部機械槽或擠壓螺旋槽及內部機械洞的分子泵;
(10) 用於多相交流滯阻(或磁阻)摩打的、並為在符合以下說明的環境下同步操作的環形摩打定子:真空環境,頻率為600赫或以上而功率為40伏–安或以上;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1) 盛載氣體離心機的轉動管組件的離心機盒子或離心機接受容器,而該盒子或容器包含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剛性量筒:壁厚達30毫米,具精密機械加工端,而該等加工端彼此平行,並在偏差0.05度或以下的範圍內,與量筒的縱軸垂直;
(12) 包含特別設計或預備的管子,以藉皮托管作用從轉動管中抽取UF6氣體的杓斗,而該杓斗能固定於中央抽氣系統;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3) 特別為氣體離心添加裝置提供摩打定子而設計或預備並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頻率轉變器(換流器或逆流器),以及為其而特別設計的部件:
(a) 多相頻率輸出達600赫或以上;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b) 高穩定性(頻率控制優於0.2%);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c)-(d) (由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廢除)
(14) 以下的關斷及控制閥︰
(a) 特別設計或預備以因應獨立氣體離心機內的UF6氣流的供料、產品或後端物品而操作的關斷閥;
(b) 為用於氣體離心濃化廠的主要或輔助系統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真空封密閥(不論是關斷或控制的),而該閥是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且其內直徑介乎10毫米至160毫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註釋:
(由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廢除)
(c) 以下為氣體滲透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1) 由多孔金屬、聚合物或陶瓷並“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微孔尺寸10至100毫微米,厚度5毫米或以下的氣體滲透屏障,如其形狀為管狀,則直徑為25毫米或以下;
(2) 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氣體滲透器盒子;
(3) 符合以下說明的壓縮器或氣體增壓器:吸氣容量為每分鐘1立方米或以上UF6,排氣壓達500千帕斯卡,而壓力比為10:1或以下,並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 製造或保護;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4) 供項目0B001(c)(3)所管制的壓縮器或增壓器之用並為滲漏速率每分鐘低於1 000立方厘米的緩衝器而設計的回轉軸密封;
(5) 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熱力轉換器,而按其設計,在內外氣壓相差100千帕斯卡的情況下,滲漏壓力率每小時低於10帕斯卡;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6) 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真空封密閥,不論是手動或自動的,亦不論是關斷或控制的;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d) 以下為空氣動力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1) 分離噴嘴,包含裂縫形狀,具有彎曲度半徑少於1毫米,可抵抗UF6腐蝕及刀鋒藏於噴嘴內能分離氣體為兩道流出的彎曲管道;
(2) 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並具有一個或多於一個正切氣流進口的圓柱或圓錐管(渦管);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 由“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壓縮器或氣體增壓器,以及其回轉軸密封;
(4) 由“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熱力轉換器;
(5) 由“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以盛載渦管或分離噴嘴的分離單元機箱;
(6) 直徑為40毫米或以上,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真空封密閥,不論是手動或自動的,亦不論是關斷或控制的;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7) 從載氣(氫或氦)中分隔出UF6至百萬分之一UF6或以下含量的處理系統,包括:
(a) 溫度可低至開氏153度(攝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溫熱力轉換器及低溫分離器;
(b) 溫度可低至開氏153度(攝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溫致冷器;
(c) 從載氣中分隔出UF6的分離噴咀或渦管裝置;
(d) 能凍結UF6的UF6冷卻器;
(e) 以下為化學轉換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1) 分段停留時間為30秒或以下,可抵抗高濃度鹽酸(例如:由氟化碳氫聚合物等合適的塑膠物料或玻璃製造或保護)的快速液體轉換脈衝柱;
(2) 分段停留時間為30秒或以下,可抵抗高濃度鹽酸(例如:由氟化碳氫聚合物等合適的塑膠物料或玻璃製造或保護)的快速液體轉換離心接觸器;
(3) 可抵抗高濃度鹽酸液體以減少鈾從一價狀態轉為另一價狀態的電化學減慢盒子;
(4) 從有機流中抽取U+4的電化學減慢盒子供料裝備,與處理流接觸的部分由合適的物料製造或保護(例如:玻璃、氟碳聚合物、聚硫酸苯脂、聚醚碸及樹脂浸潤石墨);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5) 生產高純度氯化鈾溶體的供料預備系統,包含淨化過程所需的溶解、溶劑抽取及/或離子轉換裝備及將鈾U+6或U+4減至U+3的電解電池;
(6) 將U+3氧化至U+4的鈾氧化系統;
(f) 以下為離子轉換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1) 快速反應離子轉換樹脂、薄膜或多孔大網狀樹脂;在此樹脂內活躍化學互換組被限制為非活躍多孔支承結構及其他任何合適形態(包括粒子或纖維)複合結構的表面鍍膜,直徑0.2毫米或以下,可抵抗高濃度鹽酸,並設計為轉換速率半衰期少於10秒,能夠在開氏373度(攝氏100度)至開氏473度(攝氏200度)溫度下操作;
(2) 直徑超過1 000毫米的離子轉換柱(圓筒形),由可抵抗高濃度鹽酸的物料(例如:鈦或氟碳塑料)製造或保護,能夠在開氏373度(攝氏100度)至開氏473度(攝氏200度)溫度及0.7兆帕斯卡以上壓力下操作;
(3) 更新用於離子轉換濃縮串聯組的化學還原或氧化劑的離子轉換回流系統(化學或電化氧化或還原系統);
(g) 以下為以雷射為基礎的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而該項分離處理使用原子蒸氣雷射器同位素分離方法: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1) 為以下目的而設計的鈾金屬蒸氣化系統:用於雷射器添加,並在目標上達致傳送功率1千瓦或以上;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2) 為處理熔鈾、熔鈾合金或鈾金屬蒸氣以用於雷射器添加,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液體或蒸氣鈾金屬處理系統,以及為該等系統而特別設計的部件;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2A225。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3) 用於收集液態或固態鈾金屬的產品及後端物品收集器組件,而該等組件是以可抵抗鈾金屬蒸氣或液體的熱力及腐蝕的物料(例如鍍釓氧膜石墨或鉭)製造或保護的;
(4) 用於盛載鈾金屬蒸氣源料、電子束槍,及產品及後端物品收集器的分離器模件盒子(圓筒形或長方形容器);
(5) 為分隔鈾同位素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具有光譜頻率穩定作用以供長時間操作的“雷射器”或“雷射器”系統;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6A005及6A205。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h) 以下為以雷射為基礎的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而該項分離處理使用分子雷射器同位素分離方法: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1) 由“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用以冷卻UF6混合物及載氣至開氏150度(攝氏零下123度)或以下的超聲波膨脹噴嘴;
(2) 為收集被雷射器光照射後的鈾物料或鈾後端物品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產品或後端物品收集器的部件或裝置,而該部件或裝置是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的;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3) 由“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的壓縮器及其回轉軸密封;
(4) 氟化UF5(固體)為UF6(氣體)的裝備;
(5) 從載氣(例如:氮、氬或其他氣體)中分隔出UF6的處理系統,包括: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溫度可低至開氏153度(攝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溫熱力轉換器及低溫分離器;
(b) 溫度可低至開氏153度(攝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溫致冷器;
(c) 能凍結UF6的UF6冷卻器;
(6) 為分隔鈾同位素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具有光譜頻率穩定作用以供長時間操作的“雷射器”或“雷射器”系統;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6A005及6A205。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i) 以下為等離子體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1) 輸出頻率大於30千兆赫和平均輸出功率大於50千瓦,用以生產離子或加快離子速度的微波電源及天線;
(2) 頻率超過100千赫和能處理超過40千瓦平均功率的射頻離子激化線圈;
(3) 鈾等離子體生產系統;
(4) (由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廢除)
(5) 用於收集固態鈾金屬的產品及後端物品收集器組件,而該等組件是以可抵抗鈾蒸氣的熱力及腐蝕的物料(例如鍍釓氧膜石墨或鉭)製造或保護的;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6) 盛載鈾等離子體源、射頻驅動線圈、產品及最後物品收集器,由合適的非磁性物料(例如不銹鋼)製造的分離器模件盒子(圓筒形);
(j) 以下是為電磁分離處理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1) 包含蒸氣源料、電離源料及電子束加速器,由合適的非磁性物料(例如:石墨、不銹鋼或銅)製造並能夠提供總離子束電流50毫安培或以上的單一或多於一個離子源;
(2) 收集濃縮或貧化鈾離子束,包含超過一個裂縫及口袋,由合適的非磁性物料(例如:石墨或不銹鋼)製造的離子收集板;
(3) 由非磁性物料(例如:不銹鋼)製造,設計至可在0.1帕斯卡或更低壓力下運作的鈾電磁分離器的真空盒子;
(4) 直徑超過2米的磁極部;
(5) 具有以下全部特性的離子源高壓電力供應:
(a) 能持續運作;
(b) 輸出電壓為20 000伏特或以上;
(c) 輸出電流為1安培或以上;及
(d) 在8小時期間內電壓調整優於0.01%;
注意:
並參閱項目3A227。
(6) 具有以下全部特性的磁力供應(高功率,直流):
(a) 在電壓為100伏特或以上,電流輸出為500安培或以上時能持續運作;及
(b) 在8小時期間內電流或電壓調整優於0.01%;
注意:
並參閱項目3A226。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0B002 以下用於項目0B001所管制的同位素分離工業裝置,由“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輔助系統、裝備及部件:
(a) 用於傳送UF6至濃縮處理的供料壓熱器、烘爐或系統;
(b) 用於從濃縮處理中除去UF6然後在加熱過程中傳送的反升華器或冷卻器;
(c) 用於傳送UF6至盛載器的產品及最後物品站;
(d) 藉壓縮、冷卻及轉化UF6為液態或固態而用以從濃縮處理中除去UF6的液化或固化器;
(e) 為在氣體滲透器、離心或空氣動力串聯組內運送UF6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管道系統及集管系統;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f) 以下的真空系統及泵︰
(1) 具有抽吸量達每分鐘5立方米或以上的能力的真空集合管、真空聯管箱或真空泵;
(2) 以“可抵抗UF6腐蝕的物料”製造或保護,並為在含UF6的大氣壓中使用而特別設計的真空泵;或
(3) 包含真空集合管、真空聯管箱及真空泵,並為在含UF6的大氣壓中使用作業而設計的真空系統;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g) 具有能力從UF6氣流抽取供料樣本,並符合所有以下描述的UF6質譜儀╱離子源︰
(1) 能夠量度達320原子重量單位或以上的離子,並具有優於三百二十分之一的解像度;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 由鎳、鎳成分(以重量計)達60%或以上的鎳銅合金,或鎳鉻合金構成的離子源,或以上述物質保護的離子源;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 曝露於離子化源料射線中的電子;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4) 具有適合作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統;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0B003 以下轉化鈾的工業裝置及為其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
(a) 將鈾礦石濃縮物轉化為UO3的系統;
(b) 將UO3轉化為UF6的系統;
(c) 將UO3轉化為UO2的系統;
(d) 將UO2轉化為UF4的系統;
(e) 將UF4轉化為UF6的系統;
(f) 將UF4轉化為鈾金屬的系統;
(g) 將UF6轉化為UO2的系統;
(h) 將UF6轉化為UF4的系統;
(i) 將UO2轉化為UCl4的系統;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0B004 以下生產或濃縮重水、氘或氘化合物的工業裝置,以及為其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a) 以下生產重水、氘或氘化合物的工業裝置: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1) 水–硫化氫互換工業裝置;
(2) 氨–氫互換工業裝置;
(b) 以下裝備及部件:
(1) 直徑為1.5米或以上,並可在等於或超過2兆帕斯卡的壓力下操作的水–硫化氫互換塔;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 使硫化氫氣(即含有重量比率達70%以上硫化氫(H2S)的氣體)循環的單級及低頭(即0.2兆帕斯卡)離心增壓器或壓縮器,其在超過或等於1.8兆帕斯卡吸力的壓力下操作的處理量超過或等於每秒56立方米,並擁有為使用濕H2S而設計的密封裝置;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3) 高度不少於35米,直徑介乎1.5米至2.5米,並可在高於15兆帕斯卡的壓力下操作的氨–氫互換塔;
(4) 利用氨–氫互換過程生產重水的塔內部裝置,包括級別接觸器及級別泵(包括水底級別接觸器及級別泵);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5) 利用氨–氫互換過程生產重水及操作壓力超過或等於3兆帕斯卡的氨破碎器;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6) 能在氘濃度等於或超過重量比率90%下分析氫–氘比率的紅外線吸收分析器;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7) 利用氨–氫互換過程將濃縮氘氣轉化為重水的催化燃燒器;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8) 將重水提升至反應堆級別的氘濃度的成套重水提升系統或其柱;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9) 為利用氨–氫互換過程生產重水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氨合成法轉換器或合成法元件;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0B005 為裝配“核反應堆”燃料元素而特別設計的工業裝置及為其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
技術註釋:
為裝配“核反應堆”燃料元素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包括以下的裝備: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在正常情況下直接接觸或直接加工處理或控制核子物料的生產的裝備;
(b) 在包裹內封密核子物料的裝備;
(c) 檢查包裹或封蓋是否完整的裝備;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d) 檢查密封燃料的最後處理的裝備;或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e) 用於組裝反應堆元素的裝備。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0B006 為再加工處理放射性“核反應堆”燃料元素的工業裝置,以及為其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及部件;
註釋:
0B006包括:
(a) 為再加工處理放射性“核反應堆”燃料元素的工業裝置,包括正常直接接觸及直接控制放射性燃料與主要核子物料的裝備及部件,以及裂變產品加工處理組;
(b) 燃料元素去保護層與切細或切碎機器,即用於切開、切細或收剪柱狀、包裹狀或集合放射性“核反應堆”燃料的遙控操作裝備;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c) 特別設計或預備以溶解放射性“核反應堆”燃料,並能抵受高溫、高度腐蝕性液體及能被遙控裝載、操作及維修的溶化器盛器或採用機械裝置的溶化器;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d) 為用於工業裝置以再加工處理放射性“天然鈾”、“貧化鈾”或“特別可裂變物料”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具可抵抗硝酸腐蝕作用的溶劑抽取器(例如填充塔或脈衝柱、混合沉澱器或離心接觸器);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e) 為保關鍵性安全及防硝酸腐蝕作用而特別設計的存載或貯存盛器;
技術註釋: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存載或貯存盛器可具有以下特點:
1. 容器壁或內部結構最少有2%硼當量(為項目0C004的註釋所界定的一切組成元素計算);
2. 圓筒形容器的直徑最大為175毫米;或
3. 環狀或高瘦細長狀容器的闊度最多為75毫米。
(f) 為併入工業裝置內的自動化加工處理控制系統及與該系統並用,以再加工處理放射性“天然鈾”、“貧化鈾”或“特別可裂變物料”而特別設計或預備的中子測量系統。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0B007 以下轉化鈽用的工業裝置及為其特別設計或預備的裝備:
(a) 將硝酸鈽轉化為氧化鈽的系統;
(b) 生產鈽金屬的系統;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0C 材料
0C001 以在金屬、合金、化學化合物形態出現的“天然鈾”或“貧化鈾”或釷,或以上物品的濃縮品或其他擁有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上物品的物料;
註釋:
項目0C001不管制下列各項:
(a) 只有4克或以下的“天然鈾”或“貧化鈾”包含在儀器的感應部件內;
(b) 特別為供以下民用而非核子應用而製造的“貧化鈾”:
(1) 防衞;
(2) 包裝;
(3) 質量不超過100千克的壓重;
(4) 質量不超過100千克的平衡重量;
(c) 含釷量少於5%的合金;
(d) 包含釷並且為非核子用途而製的陶瓷產品。
0C002 “特別可裂變物料”;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0C002不管制有不超過4 “有效克”的物料包含在儀器的感應部件內。
0C003 氘比氫的同位素比率超過1:5 000的氘、重水(氧化氘)及其他氘的化合物,以及含氘的混合物及溶液;
(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0C004 重量超過1公斤並於“核反應堆”使用的石墨,而其純度優於百萬分之五‘硼當量’,以及密度高於1.5克╱立方厘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注意:
並參閱項目1C107。
註釋:
1. 就出口管制而言,凡出口者在某“參與國”成立,該“參與國”的主管當局,將會決定出口符合上述規格的石墨是否用於“核反應堆”。項目0C004不管制符合以下說明且不是用於“核反應堆”的石墨:純度優於百萬分之5硼當量,以及密度高於1.5克╱立方厘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2023年第85號法律公告)
2. 在項目0C004中,‘硼當量’ (BE)的定義為含硼的雜質中BEZ的總和(不包括BE碳,因為碳不被視為雜質),而:
BEZ (百萬分率) = CF × 鋅元素的濃度(百萬分率);
CF為換算因子 = |
σZAB |
|
σBAZ |
|
σB及σZ分別為天然硼及鋅元素的中子俘獲熱截面(以靶為單位); AB及AZ分別為天然硼及鋅元素的原子量。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0C005 為製造氣體滲透屏障而特別預備的化合物或粉末,而該屏障可抵抗UF6(例如鎳或含有鎳重量比率達60%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鋁及全面氟化碳氫聚合物)腐蝕,並具有高度數平均粒子大小,以及(按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ASTM)B330標準量度)純度比重達99.9%或以上,而粒子大小小於10微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0D 軟件
0D001 為“發展”、“生產”或“使用”本類別所管制的物品而特別設計或改裝的“軟件”;
0E 技術
0E001 按照核子技術註釋所述,用以“發展”、“生產”或“使用”本類別所管制的物品的“技術”;
(1999年第183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