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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隱 政 策 聲 明

工 業 貿 易 署 ( 下 稱 「 本 署 」 ) 會 全 力 執 行 和 遵 守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的 有 關 條 文 。

  •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本 署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三 大 類 , 分 別 載 於 以 下 記 錄 :

申 請 書 / 通 知 書 *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傳 真 號 碼 、 電 郵 地 址 , 以 及 個 別 申 請 人 、 發 出 通 知 書 的 人 士 、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或 提 出 申 請 的 公 司 或 發 出 通 知 書 的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員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和 簽 署 等 ;  

查 詢 / 投 訴 : 包 括 與 跟 進 就 本 署 的 工 作 和 所 提 供 服 務 所 提 出 的 查 詢 和 投 訴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傳 真 號 碼 和 電 郵 地 址 等 ;

人 事 記 錄 : 包 括 受 僱 於 本 署 及 申 請 本 署 職 位 的 所 有 人 士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資 料 、 工 作 詳 情 、 薪 金 及 福 利 資 料 、 付 款 記 錄 、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和 紀 律 事 宜 等 。

  • 收 集 和 保 存 個 人 資 料 的 主 要 目 的

所 收 集 和 保 存 的 個 人 資 料 與 以 下 範 疇 有 關 :

申 請 書 / 通 知 書 : 收 集 和 保 存 的 資 料 , 是 用 作 考 慮 和 審 理 有 關 的 申 請 書 / 通 知 書 ; 核 查 有 關 人 士 有 否 遵 守 各 項 法 律 上 及 行 政 上 的 規 例 ;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用 途 。 在 申 請 書 / 通 知 書 內 提 供 不 完 備 或 不 正 確 的 資 料 , 會 影 響 本 署 考 慮 和 審 理 有 關 的 申 請 書 / 通 知 書 , 並 可 能 引 致 申 請 遭 延 遲 處 理 或 拒 絕 受 理 , 以 及 / 或 導 致 本 署 對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其 他 行 政 制 裁 / 法 律 行 動 ;

查 詢 / 投 訴 : 收 集 和 保 存 資 料 的 目 的 , 是 就 有 關 查 詢 / 投 訴 採 取 跟 進 工 作 ;

人 事 記 錄 : 收 集 和 保 存 的 資 料 , 是 用 於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有 關 的 事 宜 , 包 括 招 聘 、 委 任 、 培 訓 、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 操 守 紀 律 等 。

如 欲 查 詢 本 署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類 別 及 其 用 途 , 請 按 此 處 (pdf 格 式 ) 。

  • 查 閱 和 改 正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人 士 可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要 求 查 閱 本 署 所 持 有 關 於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 本 署 會 就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收 取 適 當 費 用 。 此 外 , 倘 有 關 人 士 認 為 本 署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不 正 確 , 亦 可 提 出 改 正 要 求 。

如 欲 查 閱 或 改 正 個 人 資 料 , 可 透 過 書 信 或 以 表 格 〔 表 格 OPS003 ( 1/2008 修 訂 ) 〕 提 出 要 求 。 有 關 要 求 須 送 交 原 先 提 交 申 請 書 / 通 知 書 或 作 出 查 詢 / 申 請 的 有 關 科 或 組 處 理 。 表 格 可 於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地 下 詢 問 處 索 取 , 或 從 下 列 網 頁 下 載 :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index.html#ops003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本 署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 2398 5333

* 申 請 書 / 通 知 書 包 括 登 記 申 請 、 出 口 / 進 口 許 可 證 、 產 地 來 源 證 、 生 産 通 知 書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 出 口 / 進 口 通 知 書 、 轉 口 貨 物 通 知 書 、 金 伯 利 證 書 ( 出 口 / 進 口 ) 和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書 等 文 件 。

  • 免 責 聲 明  

凡 使 用 由 此 網 頁 下 載 的 表 格 作 出 申 請 , 均 須 以 紙 張 形 式 遞 交 , 並 受 本 署 的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上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約 束 。 本 署 絕 對 不 容 許 申 請 人 擅 自 修 改 表 格 上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 並 保 留 對 擅 自 修 改 表 格 者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及 / 或 行 政 制 裁 的 權 利 , 同 時 亦 會 拒 絕 受 理 有 關 申 請 。   

安 全 聲 明

你 承 認 和 同 意 , 政 府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無 須 就 任 何 人 使 用 這 個 網 站 而 引 致 的 直 接 、 間 接 、 特 殊 的 或 相 應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賠 償 而 負 責 。 政 府 不 會 保 證 經 互 聯 網 傳 送 的 信 息 完 全 可 靠 。 倘 你 因 經 互 聯 網 向 本 署 傳 送 信 息 , 或 因 政 府 應 你 要 求 經 互 聯 網 向 你 傳 送 信 息 而 使 你 蒙 受 損 害 賠 償 , 政 府 概 不 負 責 。 經 互 聯 網 傳 遞 的 信 息 , 可 能 會 因 互 聯 網 線 路 繁 忙 而 中 斷 或 傳 送 受 阻 , 或 可 能 會 因 互 聯 網 的 公 開 使 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將 資 料 錯 誤 傳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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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