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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洲 集 團 (AG)
和 禁 化 武 公 約 (CWC)

澳 洲 集 團 成 立 於 1985 年 , 提 供 一 個 非 正 式 的 場 合 , 讓 志 同 道 合 的 國 家 交 換 資 訊 及 協 調 化 學 武 器 前 體 的 出 口 管 制 措 施 。 及 後 其 管 制 範 圍 擴 展 至 可 作 化 學 武 器 用 途 的 化 學 品 生 產 設 備 和 技 術 。 其 管 制 範 圍 於 1990 年 再 擴 展 至 生 物 武 器 劑 前 體 及 生 產 設 備 。 澳 洲 集 團 現 就 下 列 物 品 施 加 管 制 :

  • 化 學 武 器 前 體

  • 生 物 劑 ( 包 括 人 類 及 動 植 物 病 原 體 、 寄 生 動 物 病 及 毒 素 等 )

  • 化 學 、 生 物 生 產 設 備 及 有 關 技 術

澳 洲 集 團 的 成 員 為 :
阿 根 廷 希 臘 波 蘭
澳 洲 匈 牙 利 葡 萄 牙
奧 地 利 冰 島 羅 馬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愛 爾 蘭 南 韓
比 利 時 意 大 利 斯 洛 伐 克
加 拿 大 日 本 斯 洛 文 尼 亞
塞 浦 路 斯 拉 脫 維 亞 西 班 牙
捷 克 立 陶 宛 瑞 典
丹 麥 盧 森 堡 荷 蘭
愛 沙 尼 亞 馬 爾 他 土 耳 其
芬 蘭 瑞 士 英 國
法 國 紐 西 蘭 美 國
德 國 挪 威  
歐 洲 委 員 會 具 觀 察 員 ( 非 投 票 ) 地 位

( 截 至 2004 年 10 月 的 成 員 名 單 )

禁 化 武 公 約 ( 英 文 版 ) 禁 止 發 展 、 生 產 、 獲 取 、 儲 存 、 保 留 以 及 直 接 或 間 接 轉 移 化 學 武 器 。 該 公 約 亦 禁 止 使 用 或 在 軍 事 上 裝 備 化 學 武 器 以 及 協 助 、 鼓 勵 或 誘 使 任 何 人 從 事 該 公 約 所 禁 制 的 活 動 。 禁 化 武 公 約 於 1993 年 1 月 12 日 在 巴 黎 由 150 個 國 家 簽 訂 , 並 於 1997 年 4 月 29 日 起 生 效 。 截 至 2004 年 11 月 1 日 , 已 有 166 個 成 員 國。

香 港 的 政 策 是 與 國 際 社 會 合 作 , 防 止 化 學 / 生 物 武 器 擴 散 。 香 港 主 要 的 關 注 是 該 等 物 品 經 香 港 轉 運 往 某 些 地 方 , 可 能 會 引 致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 因 此 , 政 府 對 該 等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繼 續 施 加 管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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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