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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5 ─ 电 讯 及 " 资 讯 安 全 "

选 择 :

 

2部 ─ “ 资 讯 安 全 ”

注 释 :

1.      类 别 5第 2部 界 定 “ 资 讯 安 全 ” 装 备 、 “ 软 件 ” 、 系 统 、 特 定 应 用 “ 电 子 组 件 ” 、 模 组 、 集 成 电 路 、 部 件 或 功 能 的 状 况 , 而 不 论 其 是 否 为 其 他 装 备 的 部 件 或 “ 电 子 组 件 ”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2.  类 别 5第 2部 不 适 用 於 被 用 户 携 带 作 私 人 用 途 的 产 品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3.  密 码 学 注 释 :

 

项 目 5A002及 5D002不 适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各 项 说 明 的 物 品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a)   普 遍 地 在 没 有 限 制 下 在 零 售 点 以 下 述 任 何 方 式 从 存 货 中 向 公 众 售 卖 :

 

(1)   门 市 交 易 ;

 

(2)   邮 购 交 易 ;

 

(3)   电 子 交 易 ; 或

 

(4)   电 话 订 购 交 易 ;

 

(b)   其 密 码 功 能 不 容 易 遭 用 户 更 改 ;

 

(c)  该 物 品 的 设 计 可 供 用 户 在 并 无 供 应 商 进 一 步 充 分 支 援 下 自 行 安 装 ; 及   (2001年 第 132号 法 律 公 告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d)   已 删 除 ;   (2001年 第 132号 法 律 公 告 )

 

(e)  如 需 要 时 , 物 品 详 情 可 应 要 求 而 供 出 口 国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查 阅 或 提 供 予 出 口 国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 以 确 定 上 文 (a)至 (c)段 所 描 述 的 条 件 获 符 合 。 (2001年 第 132号 法 律 公 告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4. 类 别 5第 2部 不 适 用 於 纳 入 或 使 用 “ 密 码 学 ” 并 符 合 以 下 各 项 说 明 的 物 品 :


(a) 首 要 功 能 或 功 能 组 合 并 非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

(1) “ 资 讯 安 全 ” ;

(2) 电 脑 , 包 括 其 作 业 系 统 、 零 件 及 部 件 ;

(3) 传 送 、 接 收 或 贮 存 资 料 (支 援 娱 乐 、 大 众 商 业 广 播 、 数 码 权 管 理 及 医 疗 纪 录 管 理 除 外 );

(4) 网 络 连 结 (包 括 操 作 、 行 政 、 管 理 及 供 应 );

(b) 密 码 功 能 只 限 於 支 援 其 首 要 功 能 或 功 能 组 合 ;

(c) 如 需 要 时 , 物 品 详 情 可 应 要 求 而 供 出 口 国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查 阅 或 提 供 予 出 口 国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 以 确 定 上 文 (a)及 (b)段 所 描 述 的 条 件 获 符 合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5A2    系 统 、 装 备 及 部 件

 

5A002     (a)   以 下 的 “ 资 讯 安 全 ” 系 统 、 装 备 、 特 定 应 用 “ 电 子 组 件 ” 、 模 组 及 集 成 电 路 , 以 及 它 们 的 为 “ 资 讯 安 全 ” 而 特 别 设 计 的 部 件 :

注 意 :
至 於 包 含 或 利 用 解 密 技 术 的 全 球 衞 星 导 航 系 统 (GNSS)接 收 装 备 , 参 阅 项 目 7A005。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1)    设 计 或 改 装 以 使 用 利 用 数 位 技 术 的 “ 密 码 学 ” , 除 执 行 认 证 或 数 位 式 签 名 外 ,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的 任 何 密 码 功 能 :

 

技 术 注 释 :

 

1.     认 证 及 数 位 式 签 名 功 能 包 括 其 关 键 字 管 理 功 能 。

 

2.     在 档 案 或 文 字 并 无 受 加 密 保 护 的 情 况 下 , 认 证 的 範 围 包 括 所 有 存 取 的 控 制 , 但 直 接 涉 及 为 防 止 未 授 权 盗 用 而 对 密 码 、 个 人 身 份 号 码 (PINs)或 类 似 资 料 予 以 保 护 者 则 除 外 。

 

3.     “ 密 码 学 ” 不 包 括 “ 固 定 式 ” 资 料 压 缩 或 编 码 技 术 。

 

注 释 :

 

项 目 5A002(a)(1)包 括 为 在 采 用 实 施 数 位 技 术 的 同 时 以 模 拟 原 则 运 用 “ 密 码 学 ” 而 设 计 或 改 装 的 装 备 。

 

(a)    使 用 密 码 匙 长 度 超 过 56位 元 的 “ 对 称 演 算 法 ” ; 或

 

(b)    “ 非 对 称 演 算 法 ” , 其 算 法 的 保 密 性 以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为 基 准 :

 

(1)    超 过 512位 元 因 子 公 解 法 的 整 数 (例 : RSA);

 

(2)    在 具 大 於 512位 元 的 乘 法 群 的 有 限 域 中 将 离 散 对 数 计 算 机 化 (例 如 : 迪 菲 ─ 赫 尔 曼 技 术 (Diffie-Hellman)在 於 Z/pZ); 或

 

(3)    项 目 5A002(a)(1)(b)(2)所 述 者 以 外 超 过 112位 元 的 乘 法 群 中 的 离 散 对 数 (例 如 : 迪 菲 ─ 赫 尔 曼 技 术 (Diffie-Hellman)在 於 椭 圆 曲 线 );

 

(2)    设 计 或 改 装 成 执 行 破 解 密 码 的 功 能 ;

 

(3)    已 删 除 ;

 

(4)    特 别 设 计 或 改 装 以 减 低 超 出 健 康 、 安 全 或 电 磁 干 预 标 准 所 需 的 带 有 资 讯 的 讯 号 的 折 衷 发 送 ;

 

(5)    设 计 或 改 装 成 使 用 密 码 技 术 , 以 产 生 用 於 不 受 项 目 5A002(a)(6)管 制 的 “ 展 频 ” 系 统 的 延 展 码 (包 括 用 於 “ 跳 频 ” 系 统 的 跳 跃 码 );   (2001年 第 132号 法 律 公 告 ; 2006年 第 95号 法 律 公 告 )

 

(6)    设 计 或 改 装 成 使 用 密 码 技 术 , 以 产 生 频 道 码 、 扰 码 或 网 络 辨 识 码 , 供 用 於 使 用 超 宽 频 调 变 技 术 的 系 统 , 并 且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特 性 :

 

(a)    频 宽 超 过 500兆 赫 ; 或

 

(b)    “ 分 频 宽 ” 20%或 以 上 ;   (2006年 第 95号 法 律 公 告 )

 

(7)    根 据 通 用 条 件 (CC)或 等 同 准 则 被 评 为 保 证 水 平 超 过 EAL-6级 (评 估 保 证 水 平 )的 非 编 码 的 资 讯 及 通 讯 科 技 (ICT)保 安 系 统 及 装 置 ;   (2009年 第 226号 法 律 公 告 ) 

 

(8)    经 设 计 或 改 装 的 通 讯 缆 线 系 统 以 使 用 机 械 、 电 机 或 电 子 方 法 侦 测 暗 中 入 侵 者 ;   (2004年 第 65号 法 律 公 告 )

 

(9)    设 计 或 改 装 以 使 用 “ 量 子 密 码 技 术 ” ;

 

技 术 注 释 :

 

“ 量 子 密 码 技 术 ” 亦 称 为 量 子 钥 匙 分 发 (QKD)。   (2006年 第 95号 法 律 公 告 )

 

注 释 :

 

项 目 5A002不 包 括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a)    以 下 的 智 能 卡 及 智 能 卡 ‘ 读 卡 器 /写 卡 器 ’ :

 

(1)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说 明 的 智 能 卡 或 电 子 可 读 个 人 证 件 (例 如 代 币 、 电 子 护 照 ):

(a) 密 码 功 能 只 限 於 在 藉 类 别 5第 2部 注 释 4或 本 注 释 (d)、 (e)、 (f)、 (g)及 (i)段 而 豁 除 於 项 目 5A002之 外 的 装 备 或 系 统 中 使 用 , 而 该 功 能 的 程 式 不 可 被 重 新 编 排 作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

(b) 具 有 以 下 所 有 特 性 :

(1) 经 特 别 设 计 用 於 保 障 贮 存 於 卡 内 的 ‘ 个 人 资 料 ’ 以 及 只 限 用 於 该 用 途 ;

(2) 已 经 或 只 可 以 将 其 个 人 化 以 作 公 众 或 商 业 交 易 或 个 人 识 别 ;

(3) 密 码 功 能 并 非 使 用 者 可 取 得 ;
技 术 注 释 :

‘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关 於 某 人 或 某 实 体 的 任 何 特 定 资 料 , 例 如 所 贮 存 的 金 额 及 进 行 认 证 所 需 的 资 料 。

(2) 为 本 注 释 (a)(1)段 指 明 的 物 品 而 特 别 设 计 或 改 装 并 只 限 用 於 该 物 品 的 ‘ 读 卡 器 /写 卡 器 ’ ;

      • 技 术 注 释 :
    • ‘ 读 卡 器 /写 卡 器 ’ 包 括 透 过 网 络 连 系 智 能 卡 或 电 子 可 读 文 件 的 装 备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b)    已 删 除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c) 已 删 除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d)    经 特 别 设 计 的 密 码 装 备 并 只 限 使 用 於 银 行 或 货 币 流 通 方 面 ;

 

技 术 注 释 :

 

项 目 5A002注 释 (d)的 “ 货 币 流 通 ” 包 括 费 用 的 代 收 及 结 算 或 信 贷 功 能 。

 

(e)    不 能 直 接 传 送 加 密 数 据 至 其 他 无 线 电 话 或 设 备 (无 线 电 接 入 网 络 设 备 除 外 ), 亦 不 能 经 无 线 电 接 入 网 络 设 备 (例 如 无 线 电 网 络 控 制 器 或 基 地 电 台 控 制 器 )转 移 加 密 数 据 的 民 用 (例 如 配 合 民 用 商 业 蜂 巢 式 无 线 电 通 讯 系 统 一 起 使 用 )手 提 或 流 动 式 无 线 电 话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f)     不 具 备 终 点 至 终 点 加 密 能 力 , 且 制 造 商 指 明 其 没 有 功 率 放 大 无 线 操 作 的 最 大 有 效 範 围 (即 终 点 与 家 居 据 点 之 间 的 唯 一 无 中 继 距 程 )少 於 400米 的 无 线 电 话 装 备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g)    手 提 或 流 动 式 无 线 电 话 和 类 似 的 民 用 客 户 无 线 装 置 , 而 该 等 电 话 或 装 置 只 采 用 已 公 布 或 商 用 的 密 码 标 准 (可 能 不 公 布 的 反 盗 版 功 能 除 外 ), 并 符 合 密 码 学 注 释 (类 别 5第 2部 注 释 3)(b)至 (e)段 的 条 文 , 且 已 调 整 其 功 能 作 特 定 的 民 间 工 业 用 途 , 而 不 影 响 原 本 未 作 调 整 的 装 置 所 应 具 有 的 密 码 功 能 ;   (2008年 第 254号 法 律 公 告 ; 2009年 第 226号 法 律 公 告 )

(h) 已 删 除 ; (2010年 第 45号 法 律 公 告 )

(i)  只 采 用 已 公 布 或 商 用 的 密 码 标 准 的 无 线 “ 个 人 区 域 网 络 ” 的 装 备 , 且 按 照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 密 码 功 能 的 标 称 操 作 範 围 只 限 於 不 超 过 30米 。   (2009年 第 226号 法 律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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