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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stc@tid.gov.hk

本 署 档 号 ∶ TRA CR 1015/35

执 事 先 生 ∶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5/04号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根 据 《 进 出 口 (战 略 物 品 )规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章 ) 的 规 定 , 输 进 及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 1 , 必 须 领 取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本 署 ")署 长 发 出 的 进 出 口 证 , 并 根 据 证 上 所 载 的 条 件 办 理 。 本 通 告 载 述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和 其 後 运 返 香 港 的 措 施 。 该 措 施 主 要 适 用 於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作 展 览 用 途 。

  1. 根 据 该 措 施 , 有 关 货 物 必 须 在 输 出 和 运 返 香 港 时 , 接 受 香 港 海 关 实 地 检 查 。 海 关 人 员 会 在 出 口 证 ( 当 输 出 货 物 时 ) 及 在 进 口 证 ( 当 货 物 运 返 香 港 ) 的 正 本副 本2 注 明 验 货 结 果 。 除 非 货 物 已 接 受 实 地 检 查 及 出 口 证 ( 为 输 出 货 物 ) 和 进 口 证 ( 为 运 返 货 物 ) 已 载 有 验 货 结 果 证 明 , 否 则 货 物 不 能 输 出 或 运 返 香 港 。

怎 样 申 请 许 可 证 ?

(A) 纸 张 方 式 申 请 许 可 证

 

  1. 为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申 领 许 可 证 , 应 将 出 口 证 及 进 口 证 申 请 表 一 并 送 交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5楼 516B室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出 口 许 可 证 ( 战 略 物 品 ) 表 格 [TID第 502款 ( 2009年 修 订 ) ]( 附 件 A)(pdf 格 式,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和 进 口 许 可 证 ( 战 略 物 品 ) 表 格 [TID第 501款 ( 2009年 修 订 ) ]( 附 件 B)(pdf 格 式,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以 上 表 格 是 费 用 全 免 , 商 号 可 前 往 以 上 的 客 户 服 务 柜 台 免 费 索 取 ; 或 在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制 度 网 站 ( "SC网 站 ") http://www.stc.tid.gov.hk下 载 ( 3 。 申 请 人 应 在 出 口 证 申 请 表 内 第 (D)项 「 货 品 的 最 终 用 途 」 作 出 以 下 声 明 ∶

     

    「 货 物 输 出 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的 地 )

    用 作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然 後 於
    (暂 时 输 出 的 用 途 , 例 如 展 览 , 维 修 )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日 运 返 香 港 。 」
    (预 计 运 返 本 港 日 期 )

  2. 为 其 後 运 返 香 港 的 相 关 进 口 证 申 请 , 必 须 与 出 口 证 申 请 表 所 声 明 的 产 品 相 同 。 申 请 人 应 在 进 口 证 申 请 表 内 第 (D)项 「 货 品 的 最 终 用 途 」 作 出 以 下 注 明 ∶

    「 货 物 暂 时 输 出 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的 地 )

     作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後 将 其 
         (暂 时 输 出 的 用 途 , 例 如 展 览 , 维 修 )

     运 返 香 港 。 」

     
  3. 除 了 填 写 申 请 表 外 , 申 请 人 须 随 附 下 列 文 件 作 为 证 明 ∶

    (a) 货 物 的 技 术 资 料 / 目 录 / 小 册 子 ;

    (b) 货 物 的 最 终 使 用 者 / 物 主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实 货 物 需 要 维 修 ; 或 展 览 主 办 单 位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实 申 请 人 参 加 展 览 。 此 外 , 若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作 其 他 用 途 ,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以 证 明 暂 时 输 出 的 真 确 需 要 ; 以 及

    (c) 填 妥 的 「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 (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 [CSC 024(2004年 修 订 )]( 见 附 件 C)(pdf 格 式,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一 式 两 份

  4. 进 / 出 口 证 申 请 表 及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必 须 由 同 一 人 签 署 , 而 签 署 人 必 须 是 有 关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 由 於 所 有 签 署 必 须 为 正 本 , 因 此 签 署 人 须 在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上 签 署 。 填 妥 的 出 口 证 申 请 , 相 关 的 进 口 证 申 请 及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样 本 分 别 载 於 附 件 D (pdf 格 式) , E (pdf 格 式)及 F (pdf 格 式)。 每 份 申 请 将 获 发 给 有 编 号 之 收 据 。

(B)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许 可 证

  1. 此 外 , 商 号 亦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暂 时 出 口 许 可 证 。 登 入 SC网 站 的 电 子 帐 户 後 , 商 号 可 於 「 电 子 申 请 」 项 目 内 选 择 「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申 请 」 。 ( 於 http://www.stc.tid.gov.hk > 登 入 电 子 帐 户 > 电 子 申 请 >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申 请 > 申 请 暂 时 出 入 货 物 ) 。
     
  2. 相 比 於 纸 张 申 请 , 使 用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会 更 方 便 , 因 为 ∶

    (a) 不 论 以 任 何 形 式 申 请 , 每 份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的 申 请 必 须 具 备 一 套 相 关 的 出 口 证 及 进 口 证 申 请 表 。 不 过 「 电 子 申 请 」 项 目 单 则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程 序 , 逐 步 指 引 申 请 人 完 成 申 请 出 口 及 进 口 证 。 换 言 之 , 电 子 申 请 人 毋 需 重 覆 於 不 同 项 目 单 申 请 许 可 证 。

    (b) 为 所 有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须 作 的 特 别 声 明 ( 详 情 请 阅 上 文 第 三 及 第 四 段 ) , 电 子 申 请 人 毋 需 逐 一 键 入 , 申 请 人 只 需 於 电 子 申 请 系 统 内 第 (I)项 「 预 备 声 明 清 单 」 内 选 择 合 适 的 声 明 。

    (c) 以 纸 张 或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均 须 递 交 「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 [CSC 024(2004年 修 订 )], 不 过 电 子 申 请 人 可 更 便 利 。 商 号 可 扫 瞄 已 填 妥 之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 并 於 提 交 电 子 许 可 证 申 请 时 一 并 上 载 此 等 文 件 , 此 外 亦 可 传 真 或 亲 自 提 交 文 件 至 工 业 贸 易 署 。 为 此 , 申 请 人 应 注 意 ∶ 提 交 已 扫 瞄 或 传 真 之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只 为 方 便 工 业 贸 易 署 加 快 处 理 申 请 ;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一 式 两 份声 明 与 保 证 书 正 本并 由 负 责 人 亲 笔 签 字 。 因 此 , 在 提 交 电 子 申 请 後 , 申 请 人 应 尽 快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提 交 以 上 文 件 正 本 。 除 非 及 直 至 本 署 已 收 到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正 本 , 否 则 本 署 将 不 会 发 出 一 套 出 口 及 进 口 许 可 证 。

    (d) 成 功 递 交 电 子 申 请 後 , 商 号 应 按 系 统 指 示 列 印 收 据 以 作 其 後 领 取 获 发 出 的 许 可 证 。

  3. 商 号 如 欲 使 用 和 递 交 电 子 申 请 , 必 须 预 先 向 本 署 办 理 特 别 登 记 。 关 於 特 别 登 记 和 其 他 使 用 电 子 申 请 的 规 定 详 情 , 可 浏 览 SC 网 站 的 指 定 部 分 ∶ http://www.stc.tid.gov.hk/sc_chi/circular_pub/files/open_e-account_sc.htm

发 出 许 可 证 於 货 物 输 出 及 运 返 香 港

  1. 不 论 以 纸 张 或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为 每 份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申 请 , 发 出 一 套 纸 张 的 出 口 及 进 口 证 。 申 请 人 可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5楼 516B室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的 客 户 服 务 柜 台 出 示 收 据 以 取 回 出 口 及 进 口 证 。 为 确 保 许 可 证 可 供 领 取 , 申 请 人 应 预 先 於 SC 网 站 查 询 申 请 的 处 理 情 况 。 获 批 的 暂 时 出 口 证 及 相 关 的 进 口 证 有 效 期 为 三 个 月 , 样 本 分 别 载 於 附 件 G (pdf 格 式)H (pdf 格 式)。
     
  2. 持 证 人 取 得 许 可 证 後 , 须 履 行 下 列 各 点 ∶

    (a) 最 少 於 货 物 离 境 与 入 境 前 三 天 联 络 香 港 海 关 , 以 便 安 排 在 货 物 输 出运 返 香 港 时 於 海 关 管 制 站 接 受 实 地 检 查 。 为 方 便 海 关 检 查 , 请 提 供 货 物 目 录 / 小 册 子 予 海 关 人 员 。 预 约 时 间 检 查 货 物 , 请 与 香 港 海 关 下 列 组 别 联 络 ∶

    (i)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2182 1084

    (ii) 航 空 货 物  

    2116 4130

          2116 4170
    (iii) 渡 轮 货 物 )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2738 2919
        ) 港 澳 码 头 2547 4943
    (iv) 货 车 货 物 ) 文 锦 渡 2679 2088
        ) 落 马 洲 2482 8758
        ) 沙 头 角 2674 4384
    (v) 轮 船 货 物 ) 葵 涌 货 柜 码 头 2410 8044
        ) 内 河 货 运 码 头 2180 8977
        ) 其 他 3152 0133-6
    (vi) 火 车 货 物 ) 罗 湖 2679 1208
        ) 红   2774 3494

     

     

     

     

     

     

     

     

     











    (b) 货 物 输 出 时运 返 本 港 时并 非 之 後 ) , 在 海 关 管 制 站 向 海 关 人 员 出 示 货 物 , 以 便 ∶

    (i) 实 地 检 查 货 物 ; 以 及

    (ii) 在 出 口 证 ( 为 输 出 货 物 ) 及 进 口 证 ( 为 运 返 货 物 ) 的 正 本副 本 上 注 明 验 货 结 果 。 除 非 货 物 已 接 受 实 地 检 查 , 而 出 口 证 的 正 本 副 本 亦 载 有 验 货 结 果 证 明 , 否 则 货 物 不 能 出 口 。

  3. 此 外 , 持 证 人 在 货 物 运 返 香 港 後 七 天 内 , 派 专 人 向 本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签 证 组 递 交 信 件 呈 报 货 物 已 运 返 , 并 须 一 并 递 交 注 有 香 港 海 关 验 货 结 果 证 明 的 出 口 证 及 进 口 证 的 副 本 。 持 证 人 须 向 签 证 组 取 回 认 收 持 证 人 信 件 及 有 关 出 口 及 进 口 证 副 本 的 收 据 。

遵 守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的 条 款

  1. 根 据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的 条 款 , 当 展 览 完 成 後 , 持 证 人 须 立 即 将 货 物 运 返 香 港 。 为 此 , 持 证 人 应 明 白 未 经 工 业 贸 易 署 事 前 批 准 不 可 自 行 於 外 地 处 置 货 物 , 而 获 发 出 许 可 证 以 将 货 物 暂 时 输 出 香 港 并 不 表 示 当 持 证 人 接 获 订 单 後 ,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就 永 久 性 出 口 发 出 出 口 证 。 在 此 情 况 下 , 持 证 人 应 另 行 取 得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批 准 。 持 证 人 亦 应 确 保 在 外 国 / 地 方 和 运 输 途 中 任 何 时 间 内 均 有 足 够 保 安 设 施 , 妥 善 保 管 货 物 。
     
  2. 为 维 护 战 略 物 品 进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公 正 稳 健 , 本 署 十 分 关 注 申 请 人 是 否 有 违 反 许 可 证 条 件 。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许 可 证 条 件 , 包 括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上 所 列 条 款 。 不 完 全 遵 守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所 列 条 款 ( 以 及 许 可 证 的 其 他 条 件 ) 的 公 司 及 / 或 签 署 人 , 会 遭 检 控 及 / 或 受 到 行 政 制 裁 ( 例 如 禁 止 使 用 许 可 证 服 务 ) 。

查 询

  1.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致 电 2398 5575 或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与 我 们 联 络 , 邮 址 是 stc@tid.gov.hk

工 业 贸 易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2004年 4月 22日


注 1∶ 战 略 物 品 即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附 表 所 列 的 货 物 。 该 附 表 载 於 SC 网 站 http://www.stc.tid.gov.hk。 如 商 号 欲 查 询 其 货 物 是 否 属 战 略 物 品 , 可 使 用 本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分 类 组 提 供 的 预 先 分 类 服 务 。 该 组 的 地 址 为 九 龙 弥 敦 道 700号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5 楼 516A 室 。 如 对 该 项 服 务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参 阅 相 关 通 告 或 致 电 2398 5587 与 我 们 联 络 。

注 2∶ 出 口 证 正 本进 口 证 正 本 均 应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第 8 第 11 条 的 规 定 , 由 航 运 公 司 、 航 空 公 司 或 运 输 公 司 , 连 同 出 口 舱 单 及 进 口 舱 单 一 并 交 回 本 署 。 出 口 证 及 进 口 证 副 本 应 按 上 文 第 12 段 所 述 方 式 交 回 本 署 。

注 3∶ 为 方 便 商 号 , 工 业 贸 易 署 已 推 出 费 用 全 免 的 TID 第 501款 ( 2009年 修 订 ) 及 TID第 502款 ( 2009年 修 订 ) 许 可 证 表 格 以 代 替 出 售 的 TID 第 501款 及 TID第 502款 表 格 。 有 关 新 旧 许 可 证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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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