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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提高業內人士對戰略物品管制的認識

工 業 貿 易 署 推 行 的 工 作

工 業 貿 易 署 定 期 舉 行 講 座 , 向 業 內 人 士 ( 包 括 出 口 商 , 進 口 商 及 承 運 人) 簡 介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 這 些 講 座 在 法 例 及 管 制 名 單 有 重 要 修 改 時 亦 會 舉 行 。 此 外 , 解 釋 許 可 證 申 請 手 續 的 小 冊 子 , 亦 會 不 時 予 以 更 新 , 並 免 費 供 業 內 人 士 取 閱 。 工 業 貿 易 署 人

[公司內部管制計劃的要素 ]

員 亦 樂 意 經 電 話 、 書 面 或 面 談 方 式 就 許 可 證 給 予 意 見 及 為 貨 品 作 出 分 類 。

 

防 止 化 學 及 生 物 武 器 擴 散

為 避 免 因 疏 忽 而 牽 涉 入 秘 密 活 動 , 及 不 慎 讓 資 源 或 技 術 轉 移 到 擴 散 化 學 / 生 物 武 器 的 人 士 手 中 , 進 口 商 / 出 口 商 及 各 行 業 應 自 行 約 束 , 並 對 有 可 疑 的 交 易 保 持 警 覺 。 商 號 如 接 獲 可 能 是 敏 感 或 不 尋 常 的 訂 單 或 接 洽 , 要 求 提 供 材 料 、 資 料 或 科 學 聯 繫 , 因 而 感 到 不 安 , 請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科 聯 絡 , 尋 求 協 助 。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要 維 持 有 效 管 制 , 政 府 及 個 別 商 號 均 有 責 任 防 止 設 備 和 物 料 被 用 於 發 展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由 於 香 港 是 重 要 的 國 際 商 貿 中 心 , 每 天 均 有 大 量 高 科 技 產 品 輸 入 和 輸 出 , 故 此 商 號 必 須 確 保 運 經 香 港 的 貨 品 不 會 用 於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計 劃 。 當 局 已 立 法 禁 止 與 發 展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有 關 的 活 動 , 而 所 有 商 號 均 有 責 任 嚴 守 香 港 法 例 。

一 項 有 效 的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 或 實 務 守 則 , 有 助 商 號 審 核 日 後 的 交 易 , 目 的 消 除 有 可 疑 的 交 易 情 況 , 確 保 只 有 合 法 的 商 業 交 易 得 以 進 行 , 並 把 違 法 的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

[商號內部管制計劃指引 ]
 

根 據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 商 號 將 承 諾 其 產 品 不 會 轉 用 於 或 用 於 發 展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大 部 份 商 號 均 無 意 容 許 其 產 品 作 該 等 用 途 , 亦 希 望 盡 量 避 免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 商 號 若 要 顯 示 在 這 方 面 的 決 心 , 推 行 有 效 的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是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可 因 應 各 商 號 的 業 務 性 質 和 規 模 而 有 所 不 同 。 但 任 何 計 劃 均 須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要 素 :

作 出 承 諾 , 遵 守 法 例

商 號 應 作 出 書 面 承 諾 , 清 楚 說 明 不 會 容 許 其 產 品 作 發 展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之 用 , 並 聲 明 會 完 全 遵 守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商 號 須 清 楚 列 明 其 有 關 進 / 出 口 的 遵 守 法 例 政 策 。 該 等 政 策 應 讓 商 號 的 所 有 員 工 及 客 戶 知 道 。

委 任 專 人 負 責 進 / 出 口 管 制 工 作

商 號 須 委 任 合 適 的 員 工 負 責 處 理 進 / 出 口 管 制 事 務 , 並 因 應 情 況 授 權 負 責 有 關 職 務 。 商 號 所 有 僱 員 應 清 楚 知 道 這 些 員 工 的 職 責 。 就 由 該 等 員 工 執 行 的 進 / 出 口 管 制 職 務 , 應 保 留 紀 錄 。 負 責 進 / 出 口 管 制 事 務 的 員 工 最 好 並 非 來 自 商 號 內 的 銷 售 / 巿 場 推 廣 部 門 , 以 免 在 審 核 訂 單 和 顧 客 的 查 詢 時 ,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 最 理 想 的 情 況 是 另 設 一 個 出 口 管 制 部 門 , 而 負 責 該 部 門 事 務 的 員 工 人 數 應 多 於 一 名 。 商 號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應 對 進 / 出 口 事 務 負 有 最 終 責 任 和 具 備 監 察 權 。 人 事 調 配 可 因 應 商 號 的 規 模 和 業 務 性 質 而 作 出 。

與 進 / 出 口 管 制 有 關 的 程 序

商 號 須 擬 訂 用 以 審 核 所 有 商 業 交 易 和 接 獲 的 查 詢 的 工 作 程 序 或 途 徑 。 該 等 程 序 分 數 個 要 點 。 管 理 方 式 必 須 具 相 當 透 明 度 ; 需 就 如 何 進 行 審 核 制 備 指 南 、 指 引 和 規 格 ; 須 採 用 一 致 的 判 斷 標 準 以 及 確 立 覆 檢 決 定 的 辦 法 。 審 核 交 易 和 查 詢 涉 及 多 項 因 素 : 產 品 審 核 ( 確 定 該 物 品 是 否 受 管 制 物 品 ) 、 客 戶 審 核 ( 辨 別 客 戶 的 真 偽 ) 、 最 終 用 途 審 核 ( 決 定 有 關 物 品 的 聲 明 最 終 用 途 的 合 法 性 , 以 確 保 其 不 會 用 於 發 展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以 及 交 易 審 核 ( 視 交 易 為 一 整 體 , 從 而 判 別 其 是 否 合 法 ) 。 該 等 審 核 程 序 必 須 在 商 號 簽 署 供 應 合 約 前 進 行 。 此 外 , 商 號 亦 須 擬 訂 和 工 業 貿 易 署 聯 絡 的 辦 法 , 因 為 商 號 有 可 能 對 某 項 物 品 的 管 制 情 況 有 疑 問 或 認 為 某 宗 交 易 需 申 領 許 可 證 。

付 運 管 制

商 號 必 須 確 保 出 口 或 出 售 的 物 品 和 文 件 / 發 票 / 許 可 證 上 所 申 報 的 相 同 。 付 運 部 門 如 發 現 這 方 面 有 任 何 歧 異 , 應 有 權 終 止 物 品 的 付 運 。

內 部 核 查

商 號 應 擬 備 一 項 定 期 核 查 計 劃 。 此 舉 除 了 可 確 保 該 計 劃 得 以 有 效 施 行 外 , 亦 有 助 確 認 和 修 正 失 誤 的 地 方 , 令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保 持 完 善 健 全 。 核 查 工 作 不 應 由 負 責 出 口 管 制 事 宜 的 員 工 進 行 , 而 有 關 報 告 應 交 予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

教 育 與 訓 練

商 號 必 須 就 獲 取 、 保 存 及 發 佈 進 出 口 管 制 事 務 及 其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資 料 方 面 , 制 定 所 需 的 程 序 。 一 般 員 工 均 須 參 加 教 育 和 訓 練 計 劃 / 課 程 。 至 於 直 接 參 與 出 口 管 制 行 政 工 作 的 員 工 , 須 由 這 方 面 的 買 家 向 他 們 提 供 具 體 而 深 入 的 培 訓 。 教 育 材 料 在 擬 備 妥 當 後 , 須 在 商 號 內 部 廣 為 分 發 。 商 號 亦 須 因 應 管 制 清 單 或 程 序 的 變 更 而 定 期 進 行 再 培 訓 。

保 存 記 錄

商 號 須 就 所 有 交 易 和 查 詢 , 以 及 與 某 項 查 詢 或 訂 單 內 部 審 核 有 關 的 所 有 文 件 , 保 存 帳 簿 及 記 錄 , 在 香 港 海 關 或 工 業 貿 易 署 人 員 要 求 時 出 示 , 以 供 查 驗 。

對 分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的 指 引 ( 如 適 用 )

商 號 如 為 另 一 家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 或 在 該 公 司 有 控 股 權 , 便 應 向 其 分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指 示 / 指 引 , 協 助 有 關 公 司 推 行 類 似 的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

報 告 的 責 任

所 有 僱 員 均 應 明 白 有 責 任 報 告 任 何 違 反 或 濫 用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的 情 況 。 商 號 應 就 報 告 違 規 事 項 擬 定 認 可 的 程 序 。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聯 系

除 了 制 定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內 部 程 序 外 , 商 號 應 擬 備 和 工 業 貿 易 署 進 行 定 期 聯 繫 。 此 舉 可 確 保 商 號 得 悉 國 際 出 口 管 制 組 織 對 管 制 清 單 所 作 的 任 何 修 改 , 以 及 取 得 有 關 工 業 貿 易 署 發 出 許 可 證 程 序 的 資 料 。 商 號 如 是 經 常 從 事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 本 署 鼓 勵 其 與 本 署 保 持 定 期 對 話 , 以 確 保 影 響 其 業 務 的 許 可 證 和 管 制 問 題 能 迅 速 得 到 處 理 。

納 入 品 質 管 理 措 施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不 應 視 作 商 號 正 常 業 務 以 外 的 附 屬 或 額 外 工 作 , 而 應 作 為 商 號 策 略 或 實 務 守 則 的 一 部 份 , 和 商 號 其 他 的 工 作 與 目 標 一 樣 , 在 道 德 和 商 業 方 面 達 至 更 高 的 質 素 及 標 準 。 商 號 應 確 保 將 處 理 進 / 出 口 管 制 規 例 及 許 可 證 手 續 的 程 序 , 納 入 品 質 管 理 措 施 下 , 與 商 號 的 其 他 商 業 實 務 得 到 同 樣 的 待 遇 和 重 視 。 商 號 應 對 遵 守 出 口 管 制 法 例 和 銷 售 / 巿 場 推 廣 同 樣 重 視 。

工 業 貿 易 署 認 為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對 戰 略 物 品 的 有 效 管 制 甚 具 價 值 。 本 署 會 致 力 協 助 商 號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 對 於 那 些 在 進 / 出 口 事 務 上 作 出 該 等 承 諾 的 商 號 , 亦 盡 可 能 加 快 審 理 其 許 可 證 申 請 。 商 號 如 對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的 詳 情 感 興 趣 , 請 參 閱 本 署 就 此 事 發 出 的 另 一 本 刊 物  (pdf 格 式)公 司 內 部 管 制 計 劃 的 要 素(pdf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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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