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运 商
香 港 的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 第 60G章 ) , 战 略 物 品 的 进 口 、 出 口 和 转 运 需 受 签 证 管 制 。 属 「 较 敏 感 」 类 别 的 过 境 物 品 亦 需 申 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如 承 运 商 并 未 收 到 进 口 许 可 证 便 放 行 进 口 的 战 略 物 品 ; 或 未 收 到 出 口 许 可 证 便 接 纳 战 略 物 品 承 运 出 口 ; 或 未 能 於 指 定 时 间 内 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连 同 有 关 舱 单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送 交 工 业 贸 易 署 , 均 属 违 法 。
承 运 商 的 责 任
- 承 运 商 需 确 保 战 略 物 品 已 领 备 有 效 的 许 可 证 。
- 承 运 商 应 於 收 到 进 口 商 的 有 效 进 口 许 可 证 後 , 方 可 放 行 有 关 货 品 。
- 承 运 商 只 可 在 收 到 出 口 商 的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後 , 方 可 接 纳 有 关 货 品 承 运 出 口 。
- 承 运 商 应 在 放 行 /付 运 有 关 货 品 後 , 把 相 关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连 同 舱 单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送 交 工 业 贸 易 署 。
注 意 事 项
- 拟 付 运 的 是 甚 麽 货 品 ?
- 向 你 的 客 户 查 询 。 确 保 战 略 物 品 妥 为 领 备 许 可 证 。
- 为 甚 麽 付 运 的 战 略 物 品 没 领 备 许 可 证 ?
- 不 要 放 行 /接 纳 有 关 货 品 直 至 收 到 进 出 口 商 的 有 效 许 可 证 。
- 交 回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予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时 限
- 承 运 商 需 於 货 物 输 入 / 输 出 後 十 四 日 内 , 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连 同 有 关 舱 单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送 交 工 业 贸 易 署 。
- 有 关 舱 单 规 定 的 详 情,请 参 阅 相 关 网 页 : https://www.tid.gov.hk/sc_chi/import_export/manifest/manifest_delivery.html
参 考 资 料
- 《 进 出 口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G章 )
- 查 询 一 般 两 用 物 品 的 管 制 情 况
- 承 运 商 查 询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下 已 批 签 的 许 可 证
- 样 办 ( 英 文 版 ) :
如 需 进 一 步 查 询
- 进 出 口 签 证 : 2398 5575
- 技 术 评 估 : 2398 5587
- 电 邮 : stc@ti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