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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範围

香港对战略物品贸易实施的管制清单载有进出口香港须领取许可证的货品,有关清单详列於规例的附表。详情请按此

载於规例附表1的货品须领取有效的许可证以进口、出口及转运(在下述特定情况下的航空转运除外)。

过境物品,即在经过香港时一直留在将其运进香港境内的船只或飞机上的货品,通常无须领取许可证,除非有关货品为附表2所列物品。详情请按此

於「特定战略物品航空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方案)下,若干载於附表1的航空转运货物可获豁免申领许可证。在方案下获豁免许可证的物品须於继续其转运航程前留在香港国际机场货物转运区。航空公司和货运公司须向工业贸易署登记方可使用该方案。详情请按此

并非载於附表1及2内特定管制清单的货品,如用作或可能用作发展、制造、处理或存放大规模毁灭武器,仍然受许可证制度所规管。详情请按此

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