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0——核子物料、设施及装备
0A 系统、装备及部件
0A001 以下“核反应堆”以及为其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a) “核反应堆”;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b) 特别设计或预备以盛载“核反应堆”的反应芯的金属盛器或其由工场装配的主要组件;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c) 为加入或取出“核反应堆”的燃料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操控装备;
(d) 为控制“核反应堆”的分裂过程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控制棒、其支持或悬挂的结构、棒驱动装置及棒导入管;
(e) 为盛载“核反应堆”内的燃料元素及初级冷却剂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压力管;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f) 为用作“核反应堆”内的燃料包裹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锆金属管或锆合金管(或管组合),而其重量超过10公斤;
注意∶
至于锆压力管,参阅项目0A001(e),而至于排管,参阅项目0A001(h)。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g) 为使“核反应堆”的初级冷却剂循环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冷却泵或循环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h) 为供“核反应堆”使用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核反应堆内部零件’,包括核芯支持柱、燃料管道、排管、防热护罩、隔声板、核芯盛载网及散热网;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在项目0A001(h)中,‘核反应堆内部零件’指反应堆盛器内任何具一项或多于一项功能(例如支持核芯、维持燃料校准、指示初级冷却剂的流向、为反应堆盛器提供辐射护罩及导引核芯内的仪器)的主要结构。
(i) 以下的热力转换器∶
(1) 为“核反应堆”的初级或中级冷却剂电路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蒸气发电机;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2) 为供在“核反应堆”的初级冷却剂电路中使用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其他热力转换器;
注释∶
项目0A001(i)不管制用于反应堆支援系统的热力转换器(例如紧急冷却系统或衰变热冷却系统)。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j) 为确定“核反应堆”的核芯内的中子通量程度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中子侦测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k) 为以下目的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外层防热护罩’:用于“核反应堆”以减少热力流失及保护外壳;
技术注释∶
在项目0A001(k)中,‘外层防热护罩’指置于反应堆盛器上的主要结构,而该结构减少反应堆热力流失和减低外壳内的温度。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0B 测试、检验及生产装备
0B001 以下分离“天然铀”、“贫化铀”或“特别可裂变物料”的同位素的工业装置,以及为其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以下为分离“天然铀”、“贫化铀”或“特别可裂变物料”的同位素而特别设计的工业装置: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气体离心分离工业装置;
(2) 气体渗透分离工业装置;
(3) 空气动力分离工业装置;
(4) 化学转换分离工业装置;
(5) 离子转换分离工业装置;
(6) 原子蒸气“雷射器”同位素分离工业装置;
(7) 分子“雷射器”同位素分离工业装置;
(8) 等离子体分离工业装置;
(9) 电磁分离工业装置;
(b) 以下为气体离心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气体离心机和组件及部件:
技术注释∶
在项目0B001(b)中,‘高强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指任何以下项目:
(a) 具有极限抗拉强度为1.95千兆帕斯卡或以上的能力的高靭度钢材;
(b) 具有极限抗拉强度为0.46千兆帕斯卡或以上的能力的铝合金;
(c) 具有“比模数”超过3.18×106米及“比抗拉强度”超过7.62×104米的“纤维或丝状物料”。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气体离心机;
(2) 完全转动组件;
(3) 壁厚为12毫米或以下,直径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以‘高强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制造的转动管量筒;
(4) 壁厚为3毫米或以下,直径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为提供转动管内部支柱或连结物件于一起而设计,以‘高强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制造的环圈或风箱;
(5) 直径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镶嵌于转动管内,以‘高强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制造的隔声板;
(6) 直径介乎75毫米至650毫米而且适合转动管底部,以‘高强度比密度比率的物料’制造的顶盖或底盖;
(7) 以下的磁力悬浮轴承∶
(a) 具有环状磁铁的轴承组件,而该磁铁是悬挂于由“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减幅媒介盒子内,且该磁铁(联结极部分或第二磁铁)是安装于转旋器顶盖的;
(b) 为与气体离心机并用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主动磁浮轴承;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8) 特别预备的轴承,包含镶嵌于减幅器内的支枢杯状组件;
(9) 包含内部机械槽或挤压螺旋槽及内部机械洞的分子泵;
(10) 用于多相交流滞阻(或磁阻)摩打的、并为在符合以下说明的环境下同步操作的环形摩打定子:真空环境,频率为600赫或以上而功率为40伏–安或以上;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1) 盛载气体离心机的转动管组件的离心机盒子或离心机接受容器,而该盒子或容器包含一个符合以下说明的刚性量筒:壁厚达30毫米,具精密机械加工端,而该等加工端彼此平行,并在偏差0.05度或以下的范围内,与量筒的纵轴垂直;
(12) 包含特别设计或预备的管子,以藉皮托管作用从转动管中抽取UF6气体的杓斗,而该杓斗能固定于中央抽气系统;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3) 特别为气体离心添加装置提供摩打定子而设计或预备并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频率转变器(换流器或逆流器),以及为其而特别设计的部件:
(a) 多相频率输出达600赫或以上;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 高稳定性(频率控制优于0.2%);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d)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14) 以下的关断及控制阀∶
(a) 特别设计或预备以因应独立气体离心机内的UF6气流的供料、产品或后端物品而操作的关断阀;
(b) 为用于气体离心浓化厂的主要或辅助系统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真空封密阀(不论是关断或控制的),而该阀是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且其内直径介乎10毫米至160毫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注释: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c) 以下为气体渗透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1) 由多孔金属、聚合物或陶瓷并“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微孔尺寸10至100毫微米,厚度5毫米或以下的气体渗透屏障,如其形状为管状,则直径为25毫米或以下;
(2) 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气体渗透器盒子;
(3) 符合以下说明的压缩器或气体增压器:吸气容量为每分钟1立方米或以上UF6,排气压达500千帕斯卡,而压力比为10:1或以下,并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 制造或保护;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4) 供项目0B001(c)(3)所管制的压缩器或增压器之用并为渗漏速率每分钟低于1 000立方厘米的缓冲器而设计的回转轴密封;
(5) 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热力转换器,而按其设计,在内外气压相差100千帕斯卡的情况下,渗漏压力率每小时低于10帕斯卡;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6) 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真空封密阀,不论是手动或自动的,亦不论是关断或控制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d) 以下为空气动力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1) 分离喷嘴,包含裂缝形状,具有弯曲度半径少于1毫米,可抵抗UF6腐蚀及刀锋藏于喷嘴内能分离气体为两道流出的弯曲管道;
(2) 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并具有一个或多于一个正切气流进口的圆柱或圆锥管(涡管);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 由“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压缩器或气体增压器,以及其回转轴密封;
(4) 由“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热力转换器;
(5) 由“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以盛载涡管或分离喷嘴的分离单元机箱;
(6) 直径为40毫米或以上,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真空封密阀,不论是手动或自动的,亦不论是关断或控制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7) 从载气(氢或氦)中分隔出UF6至百万分之一UF6或以下含量的处理系统,包括:
(a) 温度可低至开氏153度(摄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温热力转换器及低温分离器;
(b) 温度可低至开氏153度(摄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温致冷器;
(c) 从载气中分隔出UF6的分离喷咀或涡管装置;
(d) 能冻结UF6的UF6冷却器;
(e) 以下为化学转换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1) 分段停留时间为30秒或以下,可抵抗高浓度盐酸(例如:由氟化碳氢聚合物等合适的塑胶物料或玻璃制造或保护)的快速液体转换脉冲柱;
(2) 分段停留时间为30秒或以下,可抵抗高浓度盐酸(例如:由氟化碳氢聚合物等合适的塑胶物料或玻璃制造或保护)的快速液体转换离心接触器;
(3) 可抵抗高浓度盐酸液体以减少铀从一价状态转为另一价状态的电化学减慢盒子;
(4) 从有机流中抽取U+4的电化学减慢盒子供料装备,与处理流接触的部分由合适的物料制造或保护(例如:玻璃、氟碳聚合物、聚硫酸苯脂、聚醚碸及树脂浸润石墨);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5) 生产高纯度氯化铀溶体的供料预备系统,包含净化过程所需的溶解、溶剂抽取及/或离子转换装备及将铀U+6或U+4减至U+3的电解电池;
(6) 将U+3氧化至U+4的铀氧化系统;
(f) 以下为离子转换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1) 快速反应离子转换树脂、薄膜或多孔大网状树脂;在此树脂内活跃化学互换组被限制为非活跃多孔支承结构及其他任何合适形态(包括粒子或纤维)复合结构的表面镀膜,直径0.2毫米或以下,可抵抗高浓度盐酸,并设计为转换速率半衰期少于10秒,能够在开氏373度(摄氏100度)至开氏473度(摄氏200度)温度下操作;
(2) 直径超过1 000毫米的离子转换柱(圆筒形),由可抵抗高浓度盐酸的物料(例如:钛或氟碳塑料)制造或保护,能够在开氏373度(摄氏100度)至开氏473度(摄氏200度)温度及0.7兆帕斯卡以上压力下操作;
(3) 更新用于离子转换浓缩串联组的化学还原或氧化剂的离子转换回流系统(化学或电化氧化或还原系统);
(g) 以下为以雷射为基础的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而该项分离处理使用原子蒸气雷射器同位素分离方法: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1) 为以下目的而设计的铀金属蒸气化系统:用于雷射器添加,并在目标上达致传送功率1千瓦或以上;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2) 为处理熔铀、熔铀合金或铀金属蒸气以用于雷射器添加,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液体或蒸气铀金属处理系统,以及为该等系统而特别设计的部件;
注意:
亦须参阅项目2A225。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3) 用于收集液态或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及后端物品收集器组件,而该等组件是以可抵抗铀金属蒸气或液体的热力及腐蚀的物料(例如镀钆氧膜石墨或钽)制造或保护的;
(4) 用于盛载铀金属蒸气源料、电子束枪,及产品及后端物品收集器的分离器模件盒子(圆筒形或长方形容器);
(5) 为分隔铀同位素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具有光谱频率稳定作用以供长时间操作的“雷射器”或“雷射器”系统;
注意:
亦须参阅项目6A005及6A205。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h) 以下为以雷射为基础的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而该项分离处理使用分子雷射器同位素分离方法: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1) 由“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用以冷却UF6混合物及载气至开氏150度(摄氏零下123度)或以下的超声波膨胀喷嘴;
(2) 为收集被雷射器光照射后的铀物料或铀后端物品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产品或后端物品收集器的部件或装置,而该部件或装置是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3) 由“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的压缩器及其回转轴密封;
(4) 氟化UF5(固体)为UF6(气体)的装备;
(5) 从载气(例如:氮、氩或其他气体)中分隔出UF6的处理系统,包括: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温度可低至开氏153度(摄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温热力转换器及低温分离器;
(b) 温度可低至开氏153度(摄氏零下120度)或以下的低温致冷器;
(c) 能冻结UF6的UF6冷却器;
(6) 为分隔铀同位素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具有光谱频率稳定作用以供长时间操作的“雷射器”或“雷射器”系统;
注意:
亦须参阅项目6A005及6A205。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i) 以下为等离子体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1) 输出频率大于30千兆赫和平均输出功率大于50千瓦,用以生产离子或加快离子速度的微波电源及天线;
(2) 频率超过100千赫和能处理超过40千瓦平均功率的射频离子激化线圈;
(3) 铀等离子体生产系统;
(4)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5) 用于收集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及后端物品收集器组件,而该等组件是以可抵抗铀蒸气的热力及腐蚀的物料(例如镀钆氧膜石墨或钽)制造或保护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6) 盛载铀等离子体源、射频驱动线圈、产品及最后物品收集器,由合适的非磁性物料(例如不锈钢)制造的分离器模件盒子(圆筒形);
(j) 以下是为电磁分离处理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1) 包含蒸气源料、电离源料及电子束加速器,由合适的非磁性物料(例如:石墨、不锈钢或铜)制造并能够提供总离子束电流50毫安培或以上的单一或多于一个离子源;
(2) 收集浓缩或贫化铀离子束,包含超过一个裂缝及口袋,由合适的非磁性物料(例如:石墨或不锈钢)制造的离子收集板;
(3) 由非磁性物料(例如:不锈钢)制造,设计至可在0.1帕斯卡或更低压力下运作的铀电磁分离器的真空盒子;
(4) 直径超过2米的磁极部;
(5) 具有以下全部特性的离子源高压电力供应:
(a) 能持续运作;
(b) 输出电压为20 000伏特或以上;
(c) 输出电流为1安培或以上;及
(d) 在8小时期间内电压调整优于0.01%;
注意:
并参阅项目3A227。
(6) 具有以下全部特性的磁力供应(高功率,直流):
(a) 在电压为100伏特或以上,电流输出为500安培或以上时能持续运作;及
(b) 在8小时期间内电流或电压调整优于0.01%;
注意:
并参阅项目3A226。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0B002 以下用于项目0B001所管制的同位素分离工业装置,由“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辅助系统、装备及部件:
(a) 用于传送UF6至浓缩处理的供料压热器、烘炉或系统;
(b) 用于从浓缩处理中除去UF6然后在加热过程中传送的反升华器或冷却器;
(c) 用于传送UF6至盛载器的产品及最后物品站;
(d) 藉压缩、冷却及转化UF6为液态或固态而用以从浓缩处理中除去UF6的液化或固化器;
(e) 为在气体渗透器、离心或空气动力串联组内运送UF6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管道系统及集管系统;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f) 以下的真空系统及泵∶
(1) 具有抽吸量达每分钟5立方米或以上的能力的真空集合管、真空联管箱或真空泵;
(2) 以“可抵抗UF6腐蚀的物料”制造或保护,并为在含UF6的大气压中使用而特别设计的真空泵;或
(3) 包含真空集合管、真空联管箱及真空泵,并为在含UF6的大气压中使用作业而设计的真空系统;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g) 具有能力从UF6气流抽取供料样本,并符合所有以下描述的UF6质谱仪╱离子源∶
(1) 能够量度达320原子重量单位或以上的离子,并具有优于三百二十分之一的解像度;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 由镍、镍成分(以重量计)达60%或以上的镍铜合金,或镍铬合金构成的离子源,或以上述物质保护的离子源;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 曝露于离子化源料射线中的电子;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4) 具有适合作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0B003 以下转化铀的工业装置及为其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
(a) 将铀矿石浓缩物转化为UO3的系统;
(b) 将UO3转化为UF6的系统;
(c) 将UO3转化为UO2的系统;
(d) 将UO2转化为UF4的系统;
(e) 将UF4转化为UF6的系统;
(f) 将UF4转化为铀金属的系统;
(g) 将UF6转化为UO2的系统;
(h) 将UF6转化为UF4的系统;
(i) 将UO2转化为UCl4的系统;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0B004 以下生产或浓缩重水、氘或氘化合物的工业装置,以及为其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a) 以下生产重水、氘或氘化合物的工业装置: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1) 水–硫化氢互换工业装置;
(2) 氨–氢互换工业装置;
(b) 以下装备及部件:
(1) 直径为1.5米或以上,并可在等于或超过2兆帕斯卡的压力下操作的水–硫化氢互换塔;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 使硫化氢气(即含有重量比率达70%以上硫化氢(H2S)的气体)循环的单级及低头(即0.2兆帕斯卡)离心增压器或压缩器,其在超过或等于1.8兆帕斯卡吸力的压力下操作的处理量超过或等于每秒56立方米,并拥有为使用湿H2S而设计的密封装置;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3) 高度不少于35米,直径介乎1.5米至2.5米,并可在高于15兆帕斯卡的压力下操作的氨–氢互换塔;
(4) 利用氨–氢互换过程生产重水的塔内部装置,包括级别接触器及级别泵(包括水底级别接触器及级别泵);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5) 利用氨–氢互换过程生产重水及操作压力超过或等于3兆帕斯卡的氨破碎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6) 能在氘浓度等于或超过重量比率90%下分析氢–氘比率的红外线吸收分析器;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7) 利用氨–氢互换过程将浓缩氘气转化为重水的催化燃烧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8) 将重水提升至反应堆级别的氘浓度的成套重水提升系统或其柱;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9) 为利用氨–氢互换过程生产重水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氨合成法转换器或合成法元件;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0B005 为装配“核反应堆”燃料元素而特别设计的工业装置及为其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
技术注释:
为装配“核反应堆”燃料元素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包括以下的装备: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在正常情况下直接接触或直接加工处理或控制核子物料的生产的装备;
(b) 在包裹内封密核子物料的装备;
(c) 检查包裹或封盖是否完整的装备;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d) 检查密封燃料的最后处理的装备;或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e) 用于组装反应堆元素的装备。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0B006 为再加工处理放射性“核反应堆”燃料元素的工业装置,以及为其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及部件;
注释:
0B006包括:
(a) 为再加工处理放射性“核反应堆”燃料元素的工业装置,包括正常直接接触及直接控制放射性燃料与主要核子物料的装备及部件,以及裂变产品加工处理组;
(b) 燃料元素去保护层与切细或切碎机器,即用于切开、切细或收剪柱状、包裹状或集合放射性“核反应堆”燃料的遥控操作装备;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c) 特别设计或预备以溶解放射性“核反应堆”燃料,并能抵受高温、高度腐蚀性液体及能被遥控装载、操作及维修的溶化器盛器或采用机械装置的溶化器;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d) 为用于工业装置以再加工处理放射性“天然铀”、“贫化铀”或“特别可裂变物料”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具可抵抗硝酸腐蚀作用的溶剂抽取器(例如填充塔或脉冲柱、混合沉淀器或离心接触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e) 为保关键性安全及防硝酸腐蚀作用而特别设计的存载或贮存盛器;
技术注释: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存载或贮存盛器可具有以下特点:
1. 容器壁或内部结构最少有2%硼当量(为项目0C004的注释所界定的一切组成元素计算);
2. 圆筒形容器的直径最大为175毫米;或
3. 环状或高瘦细长状容器的阔度最多为75毫米。
(f) 为并入工业装置内的自动化加工处理控制系统及与该系统并用,以再加工处理放射性“天然铀”、“贫化铀”或“特别可裂变物料”而特别设计或预备的中子测量系统。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0B007 以下转化钸用的工业装置及为其特别设计或预备的装备:
(a) 将硝酸钸转化为氧化钸的系统;
(b) 生产钸金属的系统;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0C 材料
0C001 以在金属、合金、化学化合物形态出现的“天然铀”或“贫化铀”或钍,或以上物品的浓缩品或其他拥有一项或多于一项以上物品的物料;
注释:
项目0C001不管制下列各项:
(a) 只有4克或以下的“天然铀”或“贫化铀”包含在仪器的感应部件内;
(b) 特别为供以下民用而非核子应用而制造的“贫化铀”:
(1) 防卫;
(2) 包装;
(3) 质量不超过100千克的压重;
(4) 质量不超过100千克的平衡重量;
(c) 含钍量少于5%的合金;
(d) 包含钍并且为非核子用途而制的陶瓷产品。
0C002 “特别可裂变物料”;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0C002不管制有不超过4 “有效克”的物料包含在仪器的感应部件内。
0C003 氘比氢的同位素比率超过1:5 000的氘、重水(氧化氘)及其他氘的化合物,以及含氘的混合物及溶液;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0C004 重量超过1公斤并于“核反应堆”使用的石墨,而其纯度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以及密度高于1.5克╱立方厘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注意:
并参阅项目1C107。
注释:
1. 就出口管制而言,凡出口者在某“参与国”成立,该“参与国”的主管当局,将会决定出口符合上述规格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项目0C004不管制符合以下说明且不是用于“核反应堆”的石墨:纯度优于百万分之5硼当量,以及密度高于1.5克╱立方厘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2. 在项目0C004中,‘硼当量’ (BE)的定义为含硼的杂质中BEZ的总和(不包括BE碳,因为碳不被视为杂质),而:
BEZ (百万分率) = CF × 锌元素的浓度(百万分率);
CF为换算因子 = |
σZAB |
|
σBAZ |
|
σB及σZ分别为天然硼及锌元素的中子俘获热截面(以靶为单位); AB及AZ分别为天然硼及锌元素的原子量。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0C005 为制造气体渗透屏障而特别预备的化合物或粉末,而该屏障可抵抗UF6(例如镍或含有镍重量比率达60%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铝及全面氟化碳氢聚合物)腐蚀,并具有高度数平均粒子大小,以及(按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ASTM)B330标准量度)纯度比重达99.9%或以上,而粒子大小小于10微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0D 软件
0D001 为“发展”、“生产”或“使用”本类别所管制的物品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软件”;
0E 技术
0E001 按照核子技术注释所述,用以“发展”、“生产”或“使用”本类别所管制的物品的“技术”;
(1999年第183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