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5——电讯及“资讯安全”
第1部——电讯
注释:
1. 为各式电讯装备或系统而特别设计的部件、测试及“生产”装备及“软件”的状况,于类别5第1部决定。 (2010年第45号法律公告)
注意:
1. 就为电讯装备或系统而特别设计的“雷射器”而言,参阅项目6A005。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2. (由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废除)
2. 为本类别内所述的电讯装备的操作及支援所必需的“数位式电脑”、相关装备或“软件”,若是制造商惯常供应的标准型号,则视为特别设计的部件。这包括操作、行政、维修、工程或帐单稽核出纳用的电脑系统。
5A1 系统、装备及部件
5A001 (a) 具有下列任何特性、功能或特征的任何型式的电讯装备:
(1) 为抵受以处置因核爆引起的暂态性电子效应或电磁性脉冲效应而特别设计者;
(2) 为抵受伽玛、中子或离子辐射而特别加强者;或
(3) 为在低于开氏218度(摄氏零下55度)的温度下操作而特别设计者;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注释:
(由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废除)
(4) 为在高于开氏397度(摄氏124度)的温度下操作而特别设计者;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注释:
1. 项目5A001(a)(3)及5A001(a)(4)只适用于电子装备。
2. 项目5A001(a)(2)、5A001(a)(3)及5A001(a)(4)不管制为在卫星上使用而设计或改装的装备。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b) 具有下列任何特性、功能或特征的电讯系统及装备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部件及配件: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1)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特性的水底非系缚式通讯系统:
(a) 20千赫至60千赫频率范围以外的音频载波;
(b) 使用30千赫频率以下的电磁载波;
(c) 使用电子光束驱进技术;
(d) 在“区域网络”中使用具输出波长超过400毫微米但不超过700毫微米的“雷射器”或发光二极管;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2) 操作于1.5至87.5兆赫之间的频带的无线电装备,而具有下述所有特性者: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a) 可于各频道自动预测和选择频率及“总数字传送率”以达最佳传输状况;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b) 在设置架构中包含线性功率放大器,而其输出功率在1.5兆赫或以上但低于30兆赫的频率范围内为1千瓦或以上,或在30兆赫或以上但不超过87.5兆赫的频率范围内则为250瓦或以上。以上数目均要求设备在一个倍频或以上的“瞬间频宽”时可具有多个讯号同时处理的能力。其输出谐波度及失真度亦低于负80分贝;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3) 使用不受项目5A001(b)(4)管制的“展频”技术(包括“跳频”技术)并具有下列任何一项特性的无线电装备: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a) 可由使用者自行程式化的延展码;或
(b) 总传输频宽超过50千赫,而为任何频道的频宽100倍或以上;
注释:
项目5A001(b)(3)(b)不适用于特别设计供与下列任何一项一起使用的无线电装备:
(a) 民用蜂巢式无线电通讯系统;
(b) 为商业民用电讯而设的固定或流动卫星地面站。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5A001(b)(3)不管制为以1.0瓦特或以下的输出功率操作而设计的装备。
(4) 使用超宽频调变技术,具有可由使用者自行程式化的频道码、扰码或网络辨识码,并具有下列任何一项特性的无线电装备:
(a) 频宽超过500兆赫;或
(b) “分频宽”20%或以上;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5) 符合下列规格的数位式控制无线电接收机: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a) 有1 000个频道以上;
(b) ‘频道切换时间’少于1毫秒; (2015年第27号法律公告)
(c) 自动寻找或扫描电磁频谱的某个部分;及
(d) 辨认接收机讯号或发射机的类型;
注释:
项目5A001(b)(5)不适用于特别设计供与民用蜂巢式无线电通讯系统一起使用的无线电装备。 (2015年第27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频道切换时间’∶由一接收频率转到另一接收频率,以达到最后指明的接收频率,或其+0.05%的范围以内所需的时间(即延时)。如物品的指明频率范围少于其中心频率的+0.05%,则该物品界定为不能进行频道频率切换。 (2015年第27号法律公告)
(6) 运用数位式“讯号处理”功能以供给低于700位元/秒的‘语音编码’输出率;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1. 就可变率‘语音编码’而言,项目5A001(b)(6)适用于连续语音的语音编码输出。
2. 就项目5A001(b)(6)而言,‘语音变码’界定为录取人类语音样本,然后将这些样本转化为数码讯号的技术,而在过程中有顾及人类语言的特点。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c) 长度超过500米,并由制造商指明能抵受2×109牛顿╱平方米或更高的拉力‘验证测试’的光导纤维;
注意:
至于水下脐带电缆,参阅项目8A002(a)(3)。
技术注释:
‘验证测试’:是一种线上或离线式生产箍试法。测试方式是使0.5至3米长的光导纤维,在2至5米╱秒速度下通过直径约150毫米的绞盘之间,并同时动态施以特定的拉力。周围温度为绝对温度开氏293度(摄氏20度)而相对湿度为40%。可采用等效的国家标准执行上述验证测试。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d) 以下的‘电子控向相位阵列天线’: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1) 额定于31.8千兆赫以上但不超过57千兆赫的频率操作,并具有等于或大于+20 dBm的有效辐射功率(22.15 dBm的有效全向辐射功率);
(2) 额定于57千兆赫以上但不超过66千兆赫的频率操作,并具有等于或大于+24 dBm的有效辐射功率(26.15 dBm的有效全向辐射功率);
(3) 额定于66千兆赫以上但不超过90千兆赫的频率操作,并具有等于或大于+20 dBm的有效辐射功率(22.15 dBm的有效全向辐射功率);
(4) 额定于90千兆赫以上的频率操作;
注释:
1. 项目5A001(d)不管制供附有涵盖微波着陆系统(MLS),并符合ICAO标准的仪器的着陆系统用的‘电子控向相位阵列天线’。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2. 项目5A001(d)不管制为以下任何一项而特别设计的天线:
(a) 民用蜂巢式或无线局域网无线电通讯系统;
(b) 电机及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802.15,或无线高清媒体接口(HDMI);
(c) 为商业民用电讯而设的固定或流动卫星地面站。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就项目5A001(d)而言,‘电子控向相位阵列天线’指利用相位偶合形成束流的天线(即束流方向由辐射元素的复合激发系数控制),而该束流方向,不论是方位角、仰角或两者,均可藉着应用电讯号(发射及接收两者)而更改。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e) 在30兆赫以上频率操作,并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无线电定向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1) 10兆赫或以上的“瞬间频宽”;及
(2) 能够测定讯号持续时间少于1毫秒的非合作性无线电发射器的方位线(LOB);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f) 以下的流动通讯截取或干扰装备及监控装备,以及特别为其设计的部件∶
(1) 为截取在大气电波中传输的声音或数据而设计的截取装备;
(2) 为截取以下资料而设计的截取装备(并非项目5A001(f)(1)指明者)∶大气电波中传输的客户装置或用户的标识符(例如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临时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TIMSI)或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系统讯号或其他元数据;
(3) 经特别设计或改装,用以蓄意和选择性地干扰、中断、抑制、贬降或诱出流动通讯服务,并执行下列任何一项功能的干扰装备:
(a) 模拟无线电接入网络(RAN)装备的功能;
(b) 侦测和利用流动电讯协定(例如GSM)的特性;
(c) 利用流动电讯协定(例如GSM)的特性;
(4) 为识别项目5A001(f)(1)、5A001(f)(2)或5A001(f)(3)指明的项目的操作而设计或改装的射频(RF)监察装备;
注释:
项目5A001(f)(1)及5A001(f)(2)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一项装备:
(a) 为截取模拟专用流动无线电(PMR)、IEEE 802.11无线局域网而特别设计的装备;
(b) 为流动通讯网络营办商而设计的装备;
(c) 为“发展”或“生产”流动通讯装备或系统而设计的装备。
注意:
1. 亦须参阅军需物品清单。
2. 至于无线电接收机,参阅项目5A001(b)(5)。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g) 特别设计供侦测和追踪移动物件的无源相干定位系统或装备,该等系统和装备透过测量四周非由雷达发射器产生的反射无线电频率运作;
技术注释:
非雷达发射器可包括商用无线电、电视或蜂巢式电讯的基地电台。
注释:
项目5A001(g)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 射电天文装备;
(b) 需要目标发射任何无线电的系统或装备。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h) 以下的反简易爆炸装置(IED)装备及相关装备:
(1) 为提前触发简易爆炸装置(IEDs)或为防止该等装置起爆而设计或改装的射频(RF)传送装备(并非项目5A001(f)指明者);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2) 使用有关技术的装备;有关技术指设计作与项目5A001(h)(1)指明的装备在共同地点以相同频率传送无线电通讯的技术;
注意:
亦须参阅军需物品清单。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i) 不使用; (2015年第27号法律公告)
(j) 具有所有下述特性的互联网规约网络通讯监察系统或装备,以及为该系统或装备而特别设计的部件∶
(1) 在传送商级互联网规约网络(例如∶国家级互联网规约主干网络)下进行所有下述操作:
(a) 在应用层分析(例如∶开放式系统互连(OSI)模型(ISO/IEC 7498-1)的第7层);
(b) 抽取选定的元数据及应用内容(例如∶语音、视象、讯息、附件);
(c) 制作所抽取数据的索引;
(2) 为进行所有下述操作而特别设计∶
(a) 在“硬选择器”的基础上执行搜寻;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b) 测绘个人或一羣人的关系网络;
注释∶
项目5A001(j)不适用于为任何下述项目而特别设计的系统或装备∶
(a) 推销用途;
(b) 网络服务质量(QoS);
(c) 用户体验质量(QoE)。 (2015年第27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由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废除)
5A101 为‘导弹’而设计或改装的遥测装备及遥控装备(包括地面装备);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在项目5A101中,‘导弹’指射程或航程超过300公里的完整火箭系统及“无人驾驶飞行载具”系统。
注释:
项目5A101不管制:
(a) 为由人驾驶的飞机或卫星而设计或改装的装备;
(b) 为在陆上或在海上应用而设计或改装的地面装备;
(c) 为商业、民用或生命安全(例如资料完整性、飞行安全)的GNSS服务而设计的装备。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5B1 测试、检验及生产装备
5B001 以下的通讯测试、检验及生产装备、部件及配件: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a) 为“发展”或“生产”项目5A001指明的装备、功能或特征而特别设计的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部件或配件;
注释:
项目5B001(a)不适用于光纤定性装备。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b) 为“发展”下述任何电讯传输或切换装备而特别设计的装备以及为此等装备而特别设计的部件或配件: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1) (由2010年第45号法律公告废除)
(2) 使用“雷射器”的装备,并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说明:
(a) 传输波长超过1 750毫微米;
(b)-(c) (由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废除)
(d) 使用模拟技术并具有超过2.5千兆赫的频宽;
注释:
项目5B001(b)(2)(d)不适用于为“发展”商用电视系统而特别设计的装备。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3) (由2010年第45号法律公告废除)
(4) 使用四象限正交调幅(QAM)技术第1 024级以上的无线电装备;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5) (由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废除)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5C1 物料
无;
5D1 软件
5D001 (a) 为“发展”、“生产”或“使用”项目5A001指明的装备、功能或特征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软件”;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b)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c) 为提供受项目5A001或5B001管制的装备的特性、功能或特征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特定“软件”;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d) 为“发展”下述任何电讯传输或切换装备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软件”: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1) (由2010年第45号法律公告废除)
(2) 使用“雷射器”的装备,并具有下列任何一项:
(a) 传输波长超过1 750毫微米;或
(b) 使用模拟技术而具有超过2.5千兆赫的频宽;或 (2010年第45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5D001(d)(2)(b)不管制为“发展”商用电视系统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软件”。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3) (由2010年第45号法律公告废除)
(4) 使用第1 024级以上的四象限正交调幅(QAM)技术的无线电装备;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e) 为让执法者进行监察或分析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软件” (项目5D001(a)或5D001(c)指明者除外),且提供下列所有功能:
(1) 在“硬选择器”的基础上执行搜寻,而搜寻对象可以是通讯内容,或是藉使用‘切换介面’而从通讯服务供应商取得的元数据;
(2) 依据通讯内容或元数据的搜寻结果或项目5D001(e)(1)所描述的搜寻结果,测绘目标人士的关系网络或追踪其活动;
技术注释:
1. 就项目5D001(e)而言,‘切换介面’指经设计以供获授权执法当局使用的物理及逻辑介面;透过此介面,执法当局要求通讯服务供应商执行特定的截取措施,并把截取结果由通讯服务供应商交付予提出要求的当局。‘切换介面’在若干系统或装备(例如中介装置)内实施,该等系统或装备接收和验证有关的截取要求,并只把符合验证要求的截取结果交付予提出要求的当局。
2. ‘切换介面’可由国际标准(包括但不限于ETSI TS 101 331、ETSI TS 101 671或3GPP TS 33.108)或等效的国家标准指明。
注释:
项目5D001(e)不管制为以下任何项目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软件”:
(a) 帐单稽核出纳用途;
(b) 网络服务质量(QoS);
(c) 用户体验质量(QoE);
(d) 中介装置;
(e) 流动支付或银行服务用途。 (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5D101 为“使用”受项目5A101管制的装备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软件”;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5E1 技术
5E001 (a) 按照一般技术注释,供“发展”、“生产”或“使用” (操作除外)项目5A001指明的装备、功能或特征或项目5D001(a)或5D001(e)指明的“软件”的“技术”;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85号法律公告)
(b) 以下的特定“技术”:
(1) 供“发展”或“生产”任何为在卫星上使用而特别设计的电讯装备的“所需” “技术”;
(2) 供“发展”或“使用” “雷射器”通讯技术的“技术”。该项通讯技术具有自动获取与追踪讯号的能力,且能于水下或太空中穿透各项媒介以保持通讯畅通;
(3) 供“发展”数码蜂巢式无线电基地电台接收装备的“技术”,而该等装备容许多频带、多频道、多形式、多编码演算法或多规约操作的接收功能是能藉改动“软件”而更改的;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4) 供“发展” “展频”或技术(包括“跳频”技术)的“技术”;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5E001(b)(4)不适用于供“发展”下列任何一项“技术”:
(a) 民用蜂巢式无线电通讯系统;
(b) 为商业民用电讯而设的固定或流动卫星地面站。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c) 按照一般技术注释,供“发展”或“生产”下列任何电讯传输或切换装备、功能或特征的“技术”: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1) (由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废除)
(2) 使用“雷射器”的装备,并具有下列任何一项:
(a) 传输波长超过1 750毫微米;
(b)-(c) (由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废除)
(d) 使用小于100千兆赫距离的光学传导管的波长分割多工技术;或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e) 使用模拟技术而具有超过2.5千兆赫的频道;
注释:
项目5E001(c)(2)(e)不管制商用电视系统的“技术”。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注意:
至于供“发展”或“生产”使用雷射的非电讯装备的“技术”,参阅项目6E。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3) 使用切换时间少于1毫秒的“光学式切换功能”的装备; (2010年第45号法律公告)
(4)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规格的无线电装备:
(a) 使用第1 024级以上的四象限正交调幅(QAM)技术;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b) 其输入或输出频率超过31.8千兆赫;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5E001(c)(4)(b)不管制为在任何“由国际电信联盟指配”用于无线电通讯服务而非无线电测定的频带内操作而设计或改装的装备的“技术”。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c) 操作于1.5兆赫至87.5兆赫之间的频带,且包含适调技术,可对干扰讯号提供15分贝以上的压制能力;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5) (由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废除)
(6) 具有以下特性的流动装备:
(a) 以大于或相等于200微米并小于或相等于400微米的光波长操作;及
(b) 以“区域网络”操作;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d) 按照一般技术注释,供“发展”或“生产”为电讯而特别设计的“单块微波集成电路” (“MMIC”)放大器的“技术”,并具有任何下述特性∶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就项目5E001(d)而言,在产品资料单张中,参数峰值饱和功率输出可称为输出功率、饱和功率输出、最大功率输出、峰值功率输出或峰包功率输出。
(1) 额定于2.7千兆赫以上至6.8千兆赫(包括6.8千兆赫)的频率操作,而“分频宽”超过15%,并具有任何下述特性∶
(a) 在2.7千兆赫以上至2.9千兆赫(包括2.9千兆赫)的任何频率,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75瓦(48.75 dBm);
(b) 在2.9千兆赫以上至3.2千兆赫(包括3.2千兆赫)的任何频率,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55瓦(47.4 dBm);
(c) 在3.2千兆赫以上至3.7千兆赫(包括3.7千兆赫)的任何频率,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40瓦(46 dBm);
(d) 在3.7千兆赫以上至6.8千兆赫(包括6.8千兆赫)的任何频率,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20瓦(43 dBm);
(2) 额定于6.8千兆赫以上至16千兆赫(包括16千兆赫)的频率操作,而“分频宽”超过10%,并具有任何下述特性∶
(a) 在6.8千兆赫以上至8.5千兆赫(包括8.5千兆赫)的任何频率,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10瓦(40 dBm);
(b) 在8.5千兆赫以上至16千兆赫(包括16千兆赫)的任何频率,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5瓦(37 dBm);
(3) 额定于16千兆赫以上至31.8千兆赫(包括31.8千兆赫)的任何频率操作,操作时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3瓦(34.77 dBm),而“分频宽”超过10%;
(4) 额定于31.8千兆赫以上至37千兆赫(包括37千兆赫)的任何频率操作,操作时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0.1纳瓦(-70 dBm);
(5) 额定于37千兆赫以上至43.5千兆赫(包括43.5千兆赫)的任何频率操作,操作时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1瓦(30 dBm),而“分频宽”超过10%;
(6) 额定于43.5千兆赫以上至75千兆赫(包括75千兆赫)的任何频率操作,操作时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31.62毫瓦(15 dBm),而“分频宽”超过10%;
(7) 额定于75千兆赫以上至90千兆赫(包括90千兆赫)的任何频率操作,操作时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10毫瓦(10 dBm),而“分频宽”超过5%;
(8) 额定于90千兆赫以上的任何频率操作,操作时峰值饱和功率输出超过0.1纳瓦(-70 dBm); (2015年第27号法律公告)
(e) 按照一般技术注释的“技术”,供“发展”或“生产”含有“超导体”物料制造的零件的为电讯而特别设计的电子装置及线路,而该等物料是特别设计以在至少一种“超导体”组成原料的“临界温度”以下操作的,且具有下列任何一项特性:
(1) 利用“超导体”闸作数码电路的电流切换,每闸的延迟时间(以秒计算)与消耗功率(以瓦特计算)的乘积小于10-14焦耳;
(2) 采用Q值超过10 000的共振电路在所有频率上作频率选择;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5E101 按照一般技术注释,供“发展”、“生产”或“使用”项目5A101所管制的装备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