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6——感测器与“雷射器”
6A 系统、装备及零件
6A001 以下的声学系统、装备及零件: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a) 以下的海事声学系统、装备或为该等系统或装备而特别设计的零件:
(1) 以下的有源(发射或收发)系统、装备或为该等系统或装备而特别设计的零件:
注释:
项目6A001(a)(1)不管制以下装备: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在器具的垂直正下方操作的测深仪。该测深仪不具有超过+20°的扫描功能,并只限于测量水深或水中物体或埋藏物体的距离,又或作鱼群搜寻工作;
(b) 以下的声学标识:
(1) 声学紧急标识;
(2) 为再定位或返回某一水下位置而特别设计的发声器。
(a) 以下的声学海床测量装备:
(1) 设计供描测海床地形用的、具有以下各项特性的水面船只测量装备:
(a) 设计成测量偏离垂直方向超过角度20°的数据;
(b) 设计成于海床深度超过600米处测量海床地形;
(c) ‘探测分辨率’小于2;及
(d) 透过补偿以下所有项目以‘提升’深度精度:
(1) 声学感测器的活动;
(2) 来回海床与感测器的水中传递;及
(3) 感测器的声速;
技术注释:
1. ‘探测分辨率’为波幅宽阔度(度数)除以每波幅的最大数目的探测。
2. ‘提升’包括以外在方法作补偿的能力。
(2) 设计供描测海牀地形用的、符合任何以下描述的水下测量装备: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声学感测器压力等级测定水下测量装备的深度等级。
(a) 该装备符合以下两项描述:
(1) 经设计或改装以在超过300米的深度操作;
(2) ‘探测率’超过3 800米╱秒;
技术注释:
‘探测率’是感测器可操作的最高速度(米╱秒)乘以每波幅的最大数目的探测(假定复盖率为100%)所得之数。如系统产生2个方向的探测(三维声纳),则为项目6A001(a)(1)(a)(2)(a)(2)的目的,须使用其中一个方向的最高‘探测率’。
(b) 项目6A001(a)(1)(a)(2)(a)没有指明该装备,而该装备符合所有以下描述:
(1) 经设计或改装以在超过100米的深度操作;
(2) 经设计以在偏离垂直面角度超过20°进行测量;
(3)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
(a) 操作频率低于350千赫;
(b) 设计以于距声学感测器200米外的范围,测量海牀地形;
(4) 透过补偿所有以下项目,提升深度精度:
(a) 声学感测器的活动;
(b) 来回海牀与感测器之间的水中传递;
(c) 感测器的声速;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 为拍摄海牀影像而设计,并具有所有以下特性的旁测声纳(SSS)或合成孔径声纳(SAS),及为该等声纳而特别设计的发射及接收声学阵列: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设计或改装成于超过500米的深度操作;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 在其可操作的最大范围操作时,其‘区域复盖比率’大于570平方米╱秒,而其‘沿侧线解析度’小于15厘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 ‘垂直侧线解析度’小于15厘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1. ‘区域复盖比率’(平方米╱秒)是声纳范围(米)乘以感测器于该范围可操作的最高速度(米╱秒)所得之数的两倍。
2. 只就旁测声纳而言,‘沿侧线解析度’(厘米)是方位(水平)波束宽度(度)乘以声纳范围(米)及0.873所得之数。
3. ‘垂直侧线解析度’(厘米)为75除以讯号频宽(千赫)。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1. ‘区域复盖比率’(平方米╱秒)为感测器可操作的最大声纳范围(米)乘以其最高速度(米╱秒)的两倍。
2. 只就旁测声纳而言,‘沿侧线解析度’(厘米)为方位(水平)波束宽度(度)乘以最大声纳范围(米)及0.873。
3. ‘垂直侧线解析度’(厘米)为75除以讯号频宽(千赫)。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b) 为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特性的物镜探测或定位系统而设计的系统或收发阵列∶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1) 发射频率低于10千赫;
(2) (就操作频率在10至24千赫之间的装备而言)声压超过224分贝(在1米深度,以1微帕斯卡为参考基准);
(3) (就操作频率在24至30千赫之间的装备而言)声压超过235分贝(在1米深度,以1微帕斯卡为参考基准);
(4) 于任何一轴的上方形成小于1°的波束,并具有低于100千赫的操作频率;
(5) 设计成达到超过5 120米的明确显视距离的操作;或
(6) 设计成在正常操作下能抵受深度超过1 000米的压力,并具有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转换器:
(a) 该转换器是用于压力的动态补偿的;或
(b) 该转换器是使用非钛化锆酸铅的转换元件的;
(c) 包括转换器在内的声能投射器,该投射器使用以单独或设计组合方式操作的压电式、磁致伸缩式、电致伸缩式、电动力式或液压元件,并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特性:
注释:
1. 为没有在项目6A001指明的其他装备而特别设计的声能投射器(包括转换器在内)的受管制状态,由其他装备的受管制状态决定。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 项目6A001(a)(1)(c)不管制只具有垂直指向声波的电子声源,亦不管制机械(例如:气枪或蒸气冲击枪)或化学(例如:炸药)声源。
3. 项目6A001(a)(1)(c)指明的压电式元件,包括从固溶体生长的单晶铌镁酸铅╱钛酸铅(Pb(Mg1/3Nb2/3)O3-PbTiO3,或PMN-PT)或从固溶体生长的单晶铅-铟-铌酸盐╱铌镁酸铅╱钛酸铅(Pb(In1/2Nb1/2)O3-Pb(Mg1/3Nb2/3)O3-PbTiO3, 或PIN-PMN-PT)所制成者。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于10千赫以下的频率操作,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
(a) 非设计供在100%占空比连续操作,并具有辐射‘自由场声源级(SLRMS)’超过(10 log(f)+169.77)分贝(在1米处,以1微帕斯为参考基准),其中f是低于10千赫的最大发射电压响应(TVR)的频率(以赫兹计);
(b) 设计供在100%占空比连续操作,并在100%占空比具有连续辐射‘自由场声源级(SLRMS)’超过(10 log(f)+159.77)分贝(在1米处,以1微帕斯为参考基准),其中f是低于10千赫的最大发射电压响应(TVR)的频率(以赫兹计)。
技术注释:
‘自由场声源级(SLRMS)’界定为沿最大响应轴及在一个声能投射器的远场以内。它可藉发射电压响应(TVR)以下列公式取得:SLRMS=(TVR+20 log VRMS)分贝(在1米处,以1微帕斯为参考基准),其中SLRMS是声源级、TVR是发射电压响应及VRMS是投射器的驱动电压。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3) 旁波涛抑制能力超过22分贝;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d) 设计成供水面船只或水底载具定位用的、具有以下各项特性的声学系统及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1) 侦测范围超过1 000米;
(2) 在测量范围为1 000米时,其定位精度小于10米的均方根值;
注释:
项目6A001(a)(1)(d)包括:
(a) 在两个或多于两个标识与水面船只或水底载具所装载的潜水微音器单元之间使用同调“讯号处理”的装备;
(b) 具有自动校正声速传播误差的功能,以作单点计算的装备。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 为侦测及自动归类泳者或潜水员及标定其位置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具有以下各项特性的主动式个别声纳,及为该等声纳而特别设计的发射及接收声学阵列: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侦测范围超过530米;
(2) 在测量范围为530米时,其定位精度小于15米的均方根值;
(3) 传输的脉冲讯号频宽超过3千赫;
注意:
至于为军事用途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潜水员侦测系统,参阅军需物品清单。
注释:
就项目6A001(a)(1)(e)而言,若指明多个的侦测范围于不同环境中采用,则采用最大的侦测范围。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2) 以下无源系统、装备、或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a) 具下列任何一项特性的潜水微音器: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注释:
为其他装备而特别设计的潜水微音器的管制状况由该其他装备的管制状况决定。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由一个或多于一个产生单一声能输出频道的感测元件构成的潜水微音器。载有多个单元的潜水微音器,可称为潜水微音器组群。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1) 包含有连续性可挠性感测元件;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2) 包含有分立式感测元件的可挠性组合,而元件的直径或长度小于20毫米,且元件之间相距小于20毫米;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3) 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感测元件∶
(a) 光导纤维;
(b) ‘压电聚合物膜片’(氟化聚乙烯(PVDF)及其共聚化合物{P(VDF-TrFE)及P(VDF-TFE)}除外);
(c) ‘可挠性压电复合物’;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d) 从固溶体生长的压电单晶铌镁酸铅╱钛酸铅(Pb(Mg1/3Nb2/3)O3-PbTiO3,或PMN-PT);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e) 从固溶体生长的压电单晶铅-铟-铌酸盐╱铌镁酸铅╱钛酸铅(Pb(In1/2Nb1/2)O3-Pb(Mg1/3Nb2/3)O3-PbTiO3,或PIN-PMN-PT);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4) 在不作加速度补偿的情况下,于任何深度的灵敏度均高于-180分贝的潜水微音器;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5) 经设计能于有加速度补偿的情况下于深度超过35米操作;或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6) 经设计能于深度超过1 000米操作;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1. ‘压电聚合物膜片’感测元件由极化聚合物膜片所构成,而该膜片伸展及附接于支承框架或卷轴(心轴)上。
2. ‘可挠性压电复合物’感测元件由压电陶瓷粒子或纤维所构成,该等粒子或纤维是和与电绝缘、在传音方面透明的橡胶、聚合物或环氧基树脂化合物结合,而该化合物是该等感测元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3. 潜水微音器的灵敏度界定为先取输出电压的均方根值对1伏均方根值的参考电压的比例,再取以10为底的对数值,再乘以20而得。将不装前置放大器的潜水微音感测器放在于压力1微帕斯卡均方根值的平面声场中来测量。举例来说,上述在声场中,一个-160分贝(其参考值为每微帕斯卡1伏)的潜水微音器会产生10-8伏特输出电压,而一个-180分贝灵敏度的潜水微音器只会产生10-9伏特的输出电压。因此在上述例子中,-160分贝比-180分贝具有较佳灵敏度。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b) 具有下列任何功能的拖式声能潜水微音器阵列:
技术注释:
潜水微音器阵列由提供多条声能输出频道的某个数目的潜水微音器构成。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1) 潜水微音器组群分隔小于12.5米或‘能予以改装’使潜水微音器组群分隔小于12.5米;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2) 经设计或‘能予以改装’以于深度超过35米下操作者;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项目6A001(a)(2)(b)中‘能予以改装’指提供线路改变或连线变动的条件,目的在更动潜水微音器组群间距或可执行操作的水深极限。可供使用的条件为:正常线路数目中有超过10%的备用线路、潜水微音器组群间距调整区域或可调整式的内藏深度极限装置或可控制1组以上潜水微音器组群的器具。(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3) 受项目6A001(a)(2)(d)管制的迎面感测器;
(4) 纵向增强的阵列;
(5) 直径小于40毫米的组合阵列;
(6) (由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废除)
(7) 项目6A001(a)(2)(a)所指明的潜水微音器特性;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8) 项目6A001(a)(2)(g)指明的、以加速度计为基础的水中声学感测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 为拖式声能潜水微音器阵列而特别设计的处理设备,并具有“由使用者进行程式更改”以及时域或频域处理关联性计算功能,包括频谱分析、数字滤波及波束形成,使用快速传立叶或其他转换或处理程序;
(d) 具备下列各项的迎面感测器:
(1) 任何优于0.5°的精度;及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2) 设计以在超过35米深度操作,或具有可调式或可拆卸式深度探测装置,以在超过35米深度操作者;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注意:
至于惯性指向系统,参阅项目7A003(c)。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e) 具备下列任何一项的海底或海湾电缆潜水微音器阵列: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1) 容置项目6A001(a)(2)(a)所指明的潜水微音器;
(2) 容置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多工式潜水微音器组群讯号组件:
(a) 设计为可于超过35米深度操作,或具有可调式或可拆卸的深度感测装置,以在超过35米深度操作;及
(b) 可与拖式声能潜水微音器阵列组件互换操作者;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3) 容置项目6A001(a)(2)(g)指明的、以加速度计为基础的水中声学感测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f) 为海底或海湾电缆系统而特别设计的处理设备,并具有“由使用者进行程式更改”,以及时域或频域处理关联性计算功能,包括频谱分析、数位滤波及波束形成,使用快速传立叶或其他转换或处理程序; (1999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g) 符合所有以下描述的、以加速度计为基础的水中声学感测器∶
(1) 由3个加速度计组成,而该等加速度计沿3条不同的轴排列;
(2) 整体‘加速灵敏度’优于48分贝(以每1克1 000毫伏均方根为参考基准);
(3) 经设计在超过35米的深度操作;
(4) 操作频率低于20千赫;
注释:
项目6A001(a)(2)(g)不管制粒子速度感测器或地质探测器。
技术注释∶
1. 以加速度计为基础的水中声学感测器,亦称向量感测器。
2. ‘加速灵敏度’界定为将不具前置放大器的水中声学感测器,放置于1克均方根加速度(即9.81米╱平方秒)的平面波声场中作测量时,经以下的计算所得的数值:先取输出电压的均方根值对1伏均方根值的参考电压的比例,再取以10为底的对数值,再乘以20。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6A001(a)(2)亦适用于接收装备(不论其于正常应用下是否与个别有源装备相关),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 以下的关联速度调准式及都卜勒速度调准式的声纳记录装备,其设计是为量度载具对海床的相对水平速度的:
(1)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特性的关联速度调准式声纳记录装备:
(a) 设计在载具与海床的距离超过500米的情况下操作;
(b) 具有速度精度误差优于速度的1%;及
(2) 具有速度精度误差优于速度的1%的都卜勒速度调准式声纳记录装备;
注释:
1. 项目6A001(b)不包括功能只限于以下项目的测深仪:
(a) 测量水深;
(b) 测量水中物体或埋藏物体的距离;或
(c) 鱼群搜寻。
2. 项目6A001(b)不包括为供装置于水面船只而特别设计的装备。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c) (由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废除)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6A002 以下的光感测器或装备,以及该等光感测器或装备的零件:
注意:亦须参阅项目6A102。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以下的光侦测器:
(1) 以下的“太空级”固态侦测器:
(a)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太空级”固态侦测器:
(1) 在波长范围超过10毫微米但不超过300毫微米时有一峰值响应;
(2) 在波长超过400毫微米时有一个响应,其大小与峰值响应比较低于0.1%;
(b)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太空级”固态侦测器:
(1) 在波长范围超过900毫微米但不超过1 200毫微米时有一峰值响应;
(2) 有一个95毫微秒或以下“时间常数”的响应;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c) 在波长范围超过1 200毫微米但不超过30 000毫微米时有一峰值响应的“太空级”固态侦测器;及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d) 每阵列多于2 048元件,并有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超过300毫微米但不超过900毫微米的“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注释:
就项目6A002(a)(1)而言,固态侦测器包括“聚焦平面阵列”。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2) 以下的影像增强管及为影像增强管而特别设计的零件:
注释:
项目6A002(a)(2)不包括在真空空间设有仅限于:
(a) 单一金属阳极;或
(b) 中心点到中心点距离超过500微米的金属阳极,
的电子感应装置的非成像光电倍增管。
(a)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影像增强管:
(1) 在波长范围超过400毫微米但不超过1 050毫微米时有一峰值响应;
(2) 使用下述任何一项的电子影像放大器:
(a) 具有12微米或以下的间距(指中心点到中心点距离)的微道板;或
(b) 特别设计或改装以微道板以外的方式达致‘电荷倍增’,而非合并像素间距为500微米或以下的电子感应装置;
(3) 以下任何光阴极:
(a) 光敏度超过350微安╱流明的多种硷性光阴极(例如S-20及S-25);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b) 砷化镓或砷铟化镓光阴极;
(c) 最高“辐射灵敏度”超过10毫安╱瓦特的其他“III╱V化合物”半导体光阴极;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b)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影像增强管:
(1) 在波长范围超过1 050毫微米但不超过1 800毫微米时有一峰值响应;
(2) 使用下述任何一项的电子影像放大器:
(a) 具有12微米或以下的间距(指中心点到中心点距离)的微道板;或
(b) 特别设计或改装以微道板以外的方式达致‘电荷倍增’,而非合并像素间距为500微米或以下的电子感应装置;
(3) 最高“辐射灵敏度”超过15毫安╱瓦特的“III╱V化合物”半导体(例如:砷化镓或砷铟化镓)光阴极及转移电子光阳极;及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c) 以下特别设计的零件:
(1) 具有12微米或以下的间距(指中心点到中心点距离)的微道板;
(2) 特别设计或改装以微道板以外的方式达致‘电荷倍增’,而非合并像素间距为500微米或以下的电子感应装置;及
(3) “III/V化合物”半导体(例如:砷化镓或砷铟化镓)光阴极及转移电子光阴极;及
注释:
项目6A002(a)(2)(c)(3)不包括经设计以达致以下任何最高“辐射灵敏度”的化合物半导体光阴极: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a) 在波长范围超过400毫微米但不超过1 050毫微米时,峰值响应为10毫安/瓦特或以下;或
(b) 在波长范围超过1 050毫微米但不超过1 800毫微米时,峰值响应为15毫安/瓦特或以下。
(3) 以下的非“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
注意:
‘微辐射热测定仪’非“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只在项目6A002(a)(3)(f)中指明。
技术注释:
线状或二维多元侦察器阵列称为“聚焦平面阵列”。
注释:
1. 项目6A002(a)(3)包括光导阵列及光伏阵列。
2. 项目6A002(a)(3)不包括:
(a) 使用硫化铅或硒化铅的多元件(不超过16个元件)封装式光导电池;
(b) 使用下述任何一项的热电侦测器:
(1) 硫酸三甘肽及其变化物;
(2) 酸铅镧锆盐及其变化物;
(3) 钽酸锂;
(4) 氟化聚乙烯及其变化物;或
(5) 铌酸锶钡及其变化物;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c) 特别设计或改装以达致‘电荷倍增’的“聚焦平面阵列”,而受设计所限,在波长超过760毫微米时,其最高“辐射灵敏度”为10毫安/瓦特或以下,并具有下述所有特性: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1) 包含经设计为不能移除或改装的限制响应机制;
(2) 具以下任何一项特性:
(a) 限制响应机制与侦测器元件一体化或结合一起;
(b) “聚焦平面阵列”只在设置了限制响应机制时始可操作;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与侦测器元件一体化的限制响应机制,经设计为不能在不令侦测器不能操作的情况下移除或改装。
(d) 具有少于5 130个元件的热电堆阵列。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a)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非“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
(1) 其个别元件的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超过900毫微米但不超过1 050毫微米;
(2) 具以下任何一项特性:
(a) 反应的“时间常数”少于0.5毫微秒;
(b) 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以达致‘电荷倍增’,并具有超过10毫安/瓦特的最高“辐射灵敏度”;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b)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非“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
(1) 其个别元件的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超过1 050毫微米但不超过1 200毫微米;
(2) 以下任何一项特性:
(a) 反应的“时间常数”为95毫微秒或以下;
(b) 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以达致‘电荷倍增’,并具有超过10毫安/瓦特的最高“辐射灵敏度”;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c) 个别元件的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超过1 200毫微米但不超过30 000毫微米的非“太空级”非线状(二维) “聚焦平面阵列”;
注意∶
以矽及其他物料为基材的‘微辐射热测定仪’非“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只在项目6A002(a)(3)(f)中指明。
(d)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非“太空级”线状(一维)“聚焦平面阵列”:
(1) 个别元件的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超过1 200毫微米但不超过3 000毫微米者;
(2) 以下任何一项:
(a) 侦察器元件的‘扫描方向’维度与侦察器元件的‘横截扫描方向’维度的比例小于3.8;
(b) 在侦察器元件内有讯号处理;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6A002(a)(3)(d)不包括具有侦察器元件的“聚焦平面阵列” (不能超过32个元件),而侦测器元件只限以锗物料制造。
技术注释:
就项目6A002(a)(3)(d)而言,‘横截扫描方向’指与侦察器元件的线状阵列平行的轴,而‘扫描方向’指与侦察器元件的线状阵列成直角的轴。
(e) 具有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超过3 000毫微米但不超过30 000毫微米的个别元件的非“太空级”线状(一维) “聚焦平面阵列”;
(f) 以‘微辐射热测定仪’物料为基材,具有未过滤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相等于或超过8 000毫微米但不超过14 000毫微米的个别元件的非“太空级”非线状(二维)红外线“聚焦平面阵列”;
技术注释∶
就项目6A002(a)(3)(f)而言,‘微辐射热测定仪’指一种热影像侦测器,该侦测器由于吸收了红外线辐射引致仪器内温度变化,因而被用于产生任何可用的讯号。
(g)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非“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
(1) 其个别侦测器元体的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超过400毫微米但不超过900毫微米;
(2) 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以达致‘电荷倍增’,并在波长超过760毫微米时,具有超过10毫安/瓦特的最高“辐射灵敏度”;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3) 超过32个元件;
技术注释:
在项目6A002(a)中,‘电荷倍增’是一种电子影像放大程序,指由碰撞电离子增益程序导致电荷载流子产生。‘电荷倍增’感应器的形态可以是影像增强管、固态侦测器或“聚焦平面阵列”。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b) 经设计以应用于遥感方面的“单光谱影像感测器”及“多光谱影像感测器”,而具有下列任何一项:
(1) 小于200微弧度的瞬间视野(IFOV);或
注释:
项目6A002(b)(1)不包括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超过300毫微米但不超过900毫微米的“单光谱影像感测器”,并只装有下列任何一项的非“太空级”的侦测器或非“太空级” “聚焦平面阵列”:
1. 并非为达致‘电荷倍增’而设计或改装的电荷耦合器(CCD);
2. 并非为达致‘电荷倍增’而设计或改装的互补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装置。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2) 指明于超过400毫微米但不超过30 000毫微米的波长范围内操作,并具有下列各项:
(a) 提供数字式的影像数据输出;及
(b) 属下列任何一项:
(1) “太空级”;或
(2) 设计为航空应用并具有IFOV小于2.5毫弧度的含矽以外的侦测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直视’影像装备: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1) 有项目6A002(a)(2)(a)或6A002(a)(2)(b)所列特性的影像增强管;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2) 有项目6A002(a)(3)所列特性的“聚焦平面阵列”;或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3) 项目6A002(a)(1)指明的固态侦测器;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直视’指操作于可见光谱间或红外线光谱的影像装备,人们可不需先将影像转成电视银幕所使用的电子讯号即可看到可见的影像,但无法将影像以照相方式、电子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记录或贮存。
注释:
项目6A002(c)不管制下列含有非砷化镓或砷铟化镓光阴极的装备:
(a) 工业或民用侵入警报器、交通或工业动作控制或计数系统;
(b) 医疗装备;
(c) 用于检验、分类或分析物料特性的工业装备;
(d) 工业用炉的火焰侦测器;
(e) 为实验室用途而特别设计的装备。
(d) 以下用于光感测器的特别支援零件:
(1) “太空级”致冷器;
(2) 以下的冷源温度低于开氏218度(摄氏-55度)的非“太空级”致冷器: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a) 具有指明的平均失效时间(MTTF)或超过2 500小时的失效平均时间(MTBF)的密闭循环;
(b) 焦耳-汤姆生(JT)自调微型冷却器,而(外)直径小于8毫米;
(3) 以复合或结构方式特别制造或以镀膜方式改装而具有声学、热感、惰性、电磁或核子辐射的感测能力的光学感测纤维;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6A002(d)(3)不适用于为螺孔感测应用而特别设计的封装式光学感测纤维。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 (由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废除)
(f) 为项目6A002(a)(3)指明的“聚焦平面阵列”而特别设计的‘读出集成电路’;
注释:
项目6A002(f)不管制为民用汽车的应用而特别设计的‘读出集成电路’。
技术注释:
‘读出集成电路’是设计作“聚焦平面阵列”基础或与之结合的集成电路,及用以读出(即抽取和暂存)侦测器元件所产生的讯号。‘读出集成电路’最低限度藉以下方式读取侦测器元件中的电荷:抽取电荷和应用多工功能,藉保留侦测器元件相对空间位置及定向资料供‘读出集成电路’进行内部或外部处理。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6A003 以下的照相机、系统或装备,以及其零件: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注意:
并参阅项目6A203。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a) 以下的仪器用照相机及为其而特别设计的零件: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注释:
具有组模结构的并受项目6A003(a)(3)至6A003(a)(5)所管制的仪器用照相机,应按照照相机制造商的说明,使用可用的插入式附件以评估其最大能力。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1)-(2) (由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废除)
(3) 具有优于50毫微秒的时间解析度的电子式条纹式照相机;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4) 电子分帧照相机,具有速度超过每秒1 000 000帧;
(5) 电子式照相机,而具有下列各项:
(a) 电子快门速度(闸能力)少于每全帧1微秒;及
(b) 读出时间可以容许大于每秒125全帧的帧速率;
(6)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插入式附件:
(a) 为具有组模结构并受项目6A003(a)所管制的仪器用照相机而特别设计;及
(b) 能使该等照相机按照制造商的说明,符合项目6A003(a)(3)、6A003(a)(4)或6A003(a)(5)所指明的特性;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b) 以下的影像摄影机: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6A003(b)不管制为电视广播而特别设计的电视摄影机或摄像机。
(1) 包含固态感测器而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超过10毫微米但不超过30 000毫微米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摄像机∶
(a)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
(1) 如属黑白摄像机,每个固态阵列有超过4 × 106个“工作像元”;
(2) 如属包含三个固态阵列的彩色摄像机,每个固态阵列有超过4 × 106个“工作像元”;或
(3) 如属包含一个固态阵列的固态阵列彩色摄像机,有超过12 × 106个“工作像元”;及
(b) 具备下列任何设备或功能∶
(1) 受项目6A004(a)管制的光学镜面;
(2) 受项目6A004(d)管制的光学控制装备;或
(3) 对内部产生的摄像机追踪数据加注的功能;
技术注释∶
1. 就本项目而言,数码摄像机应以用于捕捉移动影像的最大“工作像元”数值来评估。
2. 就本项目而言,摄像机追踪数据是指为界定相对于地球的摄像机视线方向所需的资料。这包括∶
(a) 摄像机视线相对于地球磁场方向的水平角度;及
(b) 摄像机视线与地球水平之间的垂直角度。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2) 具有下列各项的扫描照相机及扫描照相机系统:
(a) 峰值响应所在波长范围为超过10毫微米但不超过30 000毫微米;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b) 包含线性侦测器阵列,而每个阵列有超过8 192个元件;及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c) 具有单方向机械式扫描;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6A003(b)(2)不适用于为以下任何一项而特别设计的扫描照相机及扫描照相机系统:
(a) 工业用或民用影印机;
(b) 为民用、静止及近距离扫描应用(例如复制文件、艺术品或相片中的影像或图片)而特别设计的影像扫描器;
(c) 医疗装备。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3) 包含有项目6A002(a)(2)(a)或6A002(a)(2)(b)所列特性的影像增强管的影像摄影机;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4) 包含具有下述任何一项特性的“聚焦平面阵列”的影像摄影机∶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a) 项目6A002(a)(3)(a)至6A002(a)(3)(e)指明的“聚焦平面阵列”;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b) 项目6A002(a)(3)(f)指明的“聚焦平面阵列”;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c) 项目6A002(a)(3)(g)指明的“聚焦平面阵列”;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d) (由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废除)
注释∶
1. 项目6A003(b)(4)所描述的影像摄影机包括在读出集成电路以外,与足够的“讯号处理”电子结合的“聚焦平面阵列”,使在有电源供应的情况下,最低限度能够输出模拟或数码讯号。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2. 项目6A003(b)(4)(a)不管制包含12个元件或以下的线状“聚焦平面阵列”,且在元件内不使用时间延迟及积分运算,及设计作下列任何一项用途的影像摄影机∶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a) 工业或民用侵入警报器、交通或工业流动控制或计数系统;
(b) 用于检验或监测楼宇、装备或工业程序内的热流的工业装备;
(c) 用于检验、分类或分析物料性质的工业装备;
(d) 为实验室用途而特别设计的装备;或
(e) 医疗装备。
3. 项目6A003(b)(4)(b)不管制具有下列任何特性的影像摄影机∶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a) 最高数串速率相等于或小于9赫;
(b)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 具有至少10毫弧度的最小水平或垂直‘瞬间视野(IFOV)’;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2) 包含在设计上不可移除的固定焦距镜;
(3) 不包含‘直视’显示器;及
技术注释∶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4)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
(a) 没有可取得侦察视野的可见影像的设备;
(b) 该摄影机经设计作单一种应用,且在设计上不能被使用者改装;或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c) 该摄影机经特别设计,以安装于民用客运陆上载具上,并符合所有以下描述:
(1) 该摄影机的配置及其于该载具内的放置,只为协助该载具的驾驶员安全操作该载具;
(2) 须安装于以下载具或设施才可操作:
(a) 重量少于4 500公斤(车辆总重)的民用客运陆上载具,而该摄影机是拟装于该载具上的;或
(b) 特别设计的获授权保养测试设施;
(3) 包含有效的机制,当拟装于某载具的摄影机被移离该载具时,该机制逼使该摄影机不能操作。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技术注释:
1. 项目6A003(b)(4)注释3(b)中的‘瞬间视野(IFOV)’,是‘水平瞬间视野’或‘垂直瞬间视野’(两个数值中,以较小为准)。
注意:
‘水平瞬间视野’ =水平视野╱水平侦察器元件数目。
‘垂直瞬间视野’ =垂直视野╱垂直侦察器元件数目。
2. 项目6A003(b)(4)注释3(b)中的‘直视’,指操作于红外线光谱的影像摄影机,而该摄影机是使用包含光保安机制的近目微显示器,对人类观察者显示可见影像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4. 项目6A003(b)(4)(c)不包括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特性的影像摄影机:
(a)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
(1) (就经特别设计供作为组合部件而安装于室内和插座供电的系统或设备的摄影机而言)受设计所限,只能作如下的单一种应用:
(a) 监察工业工序、品质控制或物料性质的分析;
(b) 为科学研究而特别设计的实验室装备;
(c) 医疗装备;及
(d) 侦测财务诈骗装备;
(2) 在安装于以下任何一项时始可操作:
(a) 该摄影机所拟适用的系统或装备;或
(b) 特别设计的获授权保养测试设施;
(3) 包含有效的机制,当该摄影机被移离其所拟适用的系统或装备时,该机制逼使该摄影机不能操作;
(b) 该摄影机经特别设计,以安装于民用客运陆上载具或载客和汽车渡轮上,并符合以下所有描述: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该摄影机于该载具或渡轮内的放置及配置,只为协助该载具或渡轮的驾驶员或操作员安全操作该载具或渡轮;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 在安装于以下任何一项时始可操作: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重量少于4 500公斤(车辆总重)的民用客运陆上载具,而该摄影机是拟装于该载具上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 总长度为65米或以上的载客和汽车渡轮,而该摄影机是拟装于该渡轮上的;或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 特别设计的获授权保养测试设施;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 包含有效的机制,当该摄影机被移离其所拟适用的载具时,该机制逼使该摄影机不能操作;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 受设计所限,在波长超过760毫微米时最高“辐射灵敏度”为10毫安/瓦特或以下,并具有下述所有特性: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1) 包含经设计为不能移除或改装的限制响应机制;
(2) 包含有效的机制,当限制响应机制被移除时,该机制逼使该摄影机不能操作;
(3) 并非为水下使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d)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
(1) 不包含‘直视’或电子影像显示器;
(2) 没有输出侦察视野的可见影像的设备;
(3) 该“聚焦平面阵列”在安装于其所拟适用的摄影机时始可操作;
(4) 该“聚焦平面阵列”包含有效的机制,当该“聚焦平面阵列”被移离其所拟适用的摄影机时,该机制逼使该“聚焦平面阵列”永久不能操作。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5) 包含项目6A002(a)(1)指明的固态侦测器的影像摄影机;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6A004 以下的光学装备及零件: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以下的光学镜面(反射器):
技术注释:
就项目6A004(a)而言,激光损伤阈值(LIDT)按照ISO21254/1(2011)测量。
注意∶
至于为微影装备而特别设计的光学镜面,参阅项目3B001。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具有大于10毫米的主动光孔径,并具有以下任何一个项目的“可变形镜面”,以及为该等镜面而特别设计的零件:
(a) 以下所有项目:
(1) 机械共振频率为750赫或以上;
(2) 多于200个调节器;
(b) 符合以下说明的激光损伤阈值(LIDT):
(1) 以“连续波雷射器”测量——大于1千瓦╱平方厘米;或
(2) 以重复频率为20赫的20毫微秒“雷射器”脉冲测量——大于2焦耳╱平方厘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 轻重量的单一镜面,而具有平均“等效密度”低于30公斤/平方米及总重量超过10公斤;
注释:
项目6A004(a)(2)不管制为地面定日镜装置引导太阳辐射而特别设计的镜面。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3) 轻重量的“复合”或泡沫式镜面结构,其平均“等效密度”低于30公斤/平方米,且总重量超过2公斤;
注释:
项目6A004(a)(3)不管制为地面定日镜装置引导太阳辐射而特别设计的镜面。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4) 为项目6A004(d)(2)(a)指明的光束控向镜台而特别设计的镜面,而该镜面具有λ/10或较佳(λ等于633毫微米)的扁平度,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a) 具有等于或大于100毫米的直径或主轴;
(b) 具有以下所有项目: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1) 大于50毫米但小于100毫米的直径或主轴;
(2) 符合以下说明的激光损伤阈值(LIDT):
(a) 以“连续波雷射器”测量——大于10千瓦╱平方厘米;或
(b) 以重复频率为20赫的20毫微秒“雷射器”脉冲测量——大于20焦耳╱平方厘米;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注意: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b) 由硒化锌(ZnSe)或硫化锌(ZnS)制造而成的光学零件,其传送的波长范围超过3 000毫微米,但不超过25 000毫微米,且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特性:
(1) 体积超过100立方厘米;或
(2) 直径或主轴长度超过80毫米,厚度(深度)超过20毫米;
(c) 以下的光学系统的“太空级”零件:
(1) 与具有相同孔径与厚度的固体胚料比较,零件重量减轻至低于“等效密度”的20%;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2) 原基片、具表面镀膜的已加工基片(单层或多层、金属性或介质性、导体性、半导体性或绝缘体性)或具保护膜的基片; (1999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3) 镜面的分割或组合是设计在太空中组装成光学式系统的,其集光孔径等于或大于一个直径1米的单一镜面;
(4) 用“复合”物料制成的零件,其在任何座标方向的线性热膨胀系数等于或小于5×10-6;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d) 以下的光学控制装备:
(1) 为维持项目6A004(c)(1)或项目6A004(c)(3)指明的“太空级”零件的表面形状或取向而特别设计的装备;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2) 以下的控向、追踪、稳定及共振校正装备:
(a) 为承载直径或主轴大于50毫米的镜面而设计,并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光束控向镜台,及为该等镜台而特别设计的电子控制装备:
(1) 最大移行角度为+26毫弧度或以上;
(2) 机械共振频率为500赫或以上;
(3) 角精度为10微弧度或以下;
(b) 具有不少于100赫的频宽,而精度为10微弧度或以下的共振校正装备;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 具有下列各项特性的万向接头:
(a) 最大迴转超过5°;
(b) 频宽等于或大于100赫;
(c) 角指向误差等于或小于200微弧度;及
(d)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
(1) 直径或主轴长度超过0.15米但不超过1米,而角加速度超过2弧度/二次方秒的能力;或
(2) 直径或主轴长度超过1米,而角加速度超过0.5弧度/二次方秒的能力;
(4) (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e)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非球面光元件:
(1) 光孔径最大尺寸超过400毫米;
(2) 取样长度等于或大于1毫米时的表面粗糙度小于1毫微米均方根值;及
(3) 于摄氏25度时,线性热膨胀系数的绝对值小于3×10-6/开氏温度;
技术注释:
(1) ‘非球面光元件’是指用于光系统的元件,而其影像表面(可多过一个)乃设计以偏离理想球体形状者。
(2) 除非有关光元件乃拟设计或制造以可达到或超过管制参数,制造商无须量度项目6A004(e)(2)所列出的表面粗糙度。
注释:
项目6A004(e)不管制具有下列任何一项特性的非球面光元件:
(a) 光孔径最大尺寸小于1米,而焦距对孔径比率等于或大于4.5:1;
(b) 光孔径最大尺寸等于或大于1米,而焦距对孔径比率等于或大于7:1;
(c) 设计为菲涅耳、复眼、条形、棱镜或衍射光元件;
(d) 用在摄氏25度时线性热膨胀系数大于2.5×10-6/开氏温度的硼矽酸盐玻璃所制造者;或
(e) 具有内镜(例如管式镜)能力的X光元件。
注意:
至于为微影装备特别设计的非球面光元件,参阅项目3B001。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f) 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动态波前量度设备:
(1) ‘数串速率’相等于1千赫或以上;
(2) 波前精度在特定波长下等于或小于(优于)λ/20;
技术注释:
就项目6A004(f)而言,‘数串速率’是供“聚焦平面阵列”内所有“工作像元”整合的频率,而该整合是为记录由波前感测器光学投射的影像。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6A005 以下的“雷射器”(项目0B001(g)(5)或0B001(h)(6)指明者除外)、零件及光学装备:
注意:
并参阅项目6A205。
注释:
1. 脉冲式“雷射器”包括以脉冲重叠于连续波(CW)模式操作者。
2. 准分子、半导体、化学品、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非重复脉冲’钕玻璃“雷射器”只在项目6A005(d)中指明。
技术注释:
‘非重复脉冲’指产生单次脉冲输出或脉冲间距超过1分钟的“雷射器”。
3. 项目6A005包括光纤“雷射器”。
4. 包括频率转换(即波长转变)的“雷射器”状况,是取决于源头“雷射器”的输出和变频光输出所采用的特定参数,而有关频率转换须透过“雷射器”激发“雷射器”以外的方法进行。
5. 项目6A005不包括以下的“雷射器”:
(a) 输出能量低于20焦耳的红宝石;
(b) 氮;及
(c) 氪。
技术注释:
在项目6A005中,‘电光转换效率’界定为“雷射器”输出功率(或“平均输出功率”)对操作“雷射器”所需的总耗电量的比例,当中包括电源供应,或调节及热调节,或热力转换器的耗电量。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说明的非“可调式” “(连续波)雷射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输出波长少于150毫微米而输出功率超过1瓦;
(2) 输出波长为150毫微米或以上但不超过510毫微米,而输出功率超过30瓦;
注释:
项目6A005(a)(2)不包括具有相等于或少于50瓦的输出功率的氩“雷射器”。
(3) 输出波长超过510毫微米但不超过540毫微米,而: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属单一横向模式输出及输出功率超过50瓦;或
(b) 属多横向模式输出及输出功率超过150瓦;
(4) 输出波长超过540毫微米但不超过800毫微米,而输出功率超过30瓦;
(5) 输出波长超过800毫微米但不超过975毫微米,而: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属单一横向模式输出及输出功率超过50瓦;或
(b) 属多横向模式输出及输出功率超过80瓦;
(6) 输出波长超过975毫微米但不超过1 150毫微米,而: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 属单一横向模式及输出功率超过500瓦;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b) 属多横向模式输出,而: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 ‘电光转换效率’超过18%及输出功率超过500瓦;或
(2) 输出功率超过2千瓦;
注释:
1. 项目6A005(a)(6)(b)不包括具有超过2千瓦但不超过6千瓦的输出功率的、总质量超过1 200公斤的多横向模式工业用“雷射器”。就本注释而言,总质量包括操作“雷射器”所需的所有零件,例如“雷射器”、电源供应、热力转换器,但不包括供调节或传输光束的外置光学仪器,或供调节及传输光束的外置光学仪器。
2. 项目6A005(a)(6)(b)不包括符合任何以下描述的多横向模式工业用“雷射器”:
(a) 输出功率超过500瓦但不超过1千瓦,而具有所有以下项目:
(1) 光束参数乘积超过0.7毫米.毫弧度;
(2) ‘亮度’不超过1024瓦╱(毫米.毫弧度)2;
(b) 输出功率超过1千瓦但不超过1.6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1.25毫米.毫弧度;
(c) 输出功率超过1.6千瓦但不超过2.5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1.7毫米.毫弧度;
(d) 输出功率超过2.5千瓦但不超过3.3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2.5毫米.毫弧度;
(e) 输出功率超过3.3千瓦但不超过4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3.5毫米.毫弧度;
(f) 输出功率超过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5毫米.毫弧度;
(g) 输出功率超过5千瓦但不超过6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7.2毫米.毫弧度;
(h) 输出功率超过6千瓦但不超过8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12毫米.毫弧度;
(i) 输出功率超过8千瓦但不超过10千瓦,而具有光束参数乘积超过24毫米.毫弧度。
技术注释:
就项目6A005(a)(6)(b)注释2(a)(2)而言,‘亮度’界定为“雷射器”输出功率除以光束参数乘积的平方,即(输出功率)╱光束参数乘积2。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7) 输出波长超过1 150毫微米但不超过1 555毫微米,及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 属单一横向模式及输出功率超过50瓦;
(b) 属多横向模式及输出功率超过80瓦;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8) 输出波长超过1 555毫微米但不超过1 850毫微米及输出功率超过1瓦;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9) 输出波长超过1 850毫微米但不超过2 100毫微米,并符合以下任何描述:
(a) 属单一横向模式及输出功率超过1瓦;
(b) 属多横向模式输出及输出功率超过120瓦; (2021年第89号法律公告)
(10) 输出波长超过2 100毫微米及输出功率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