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3/2023 号
修 订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附 表 1 及 2
背 景
香 港 作 为 负 责 任 的 贸 易 伙 伴 及 国 际 贸 易 枢 纽 , 一 直 紧 随 国 际 各 主 要 防 止 大 规 模 毁 灭 武 器 扩 散 组 织 和 公 约 的 管 制 清 单 及 标 准 , 更 新 我 们 的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清 单 。 有 关 组 织 及 公 约 分 别 为 关 于 常 规 武 器 与 两 用 产 品 和 技 术 出 口 控 制 的 瓦 塞 纳 安 排 、 核 供 应 国 集 团 、 导 弹 科 技 管 制 组 织 、 澳 洲 集 团 及 《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 生 产 、 储 存 和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及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 。
2. 随 着 国 家 加 入 成 为 《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 缔 约 国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已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将 该 条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扩 展 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因 此 , 香 港 须 藉 《 2023 年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修 订 附 表 1 及 2 ) 令 》 ( 修 订 令 ) 将 受 《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 涵 盖 的 物 品 加 入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清 单 。
修 订 令
3. 修 订 令 旨 在 修 订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属 法 例 G ) 附 表 1 及 2 。
4. 附 表 1 列 出 必 须 取 得 许 可 证 才 可 进 出 口 的 物 品 。 对 附 表 1 的 修 订 主 要 为 :
( a ) 反 映 国 际 组 织 对 管 制 清 单 作 出 的 最 新 修 订 1 ; 及
( b ) 加 入 现 时 尚 未 纳 入 附 表 1 但 受 《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 涵 盖 的 物 品 2 。
修 订 令 的 生 效 日 期
查 询
1 举 例 来 说 , 把 一 些 新 发 展 的 技 术 / 物 品 ( 例 如 有 毒 化 学 剂 的 先 质 化 学 品 、 次 轨 道 太 空 船 ) 加 入 管 制 清 单 , 亦 放 宽 一 些 两 用 物 品 ( 例 如 信 号 产 生 器 、 超 级 电 脑 、 热 成 像 摄 影 机 , 半 导 体 雷 射 器 ) 的 管 制 限 制 。
2 现 时 的 附 表 1 已 经 基 本 上 涵 盖 了 受 《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 规 管 的 常 规 武 器 及 该 等 武 器 的 弹 药 及 零 部 件 , 是 次 修 订 会 加 入 新 项 目 ML101 , 以 管 制 下 列 三 项 特 定 的 物 品 , 令 管 制 完 全 涵 盖 《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 的 范 围 :
3 过 境 物 品 指 ( a ) 纯 粹 为 带 离 香 港 而 被 带 进 香 港 的 物 品 ; 及 ( b ) 一 直 留 在 将 其 带 进 香 港 的 船 只 或 飞 机 之 内 或 之 上 的 物 品 。
4 工 业 贸 易 署 实 施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 “SCTREX”-Air Transhipment Cargo Exemption Scheme for Specified Strategic Commodities ), 以 便 利 经 香 港 航 空 转 运 的 “非 附 表 2 战 略 物 品 ”, 让 已 登 记 的 合 资 格 公 司 可 获 豁 免 申 请 许 可 证 。
5 有 关 修 订 为 加 入 新 项 目 ML101 , ML9 ( 军 舰 ) 及 ML10 ( 作 战 飞 机 及 攻 击 直 升 机 ) , 附 表 2 便 可 完 全 涵 盖 属 《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 范 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