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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署 档 号 : TRA CR 1015/41 | ||
执 事 先 生 / 女 士 : |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8/2025 号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2026 年 度 登 记 申 请
2. 工 业 贸 易 署 实 施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 下 称 " 该 方 案 " ) , 以 便 利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经 香 港 进 行 航 空 转 运 。 该 方 案 的 登 记 人 , 只 要 符 合 若 干 登 记 条 件 , 而 有 关 货 物 又 属 于 航 空 转 运 的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 便 可 获 豁 免 办 理 《 进 出 口 条 例 》 ( 第 60 章 ) 及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 第 60G 章 ) 规 定 的 许 可 证 。 该 方 案 的 范 畴 , 包 括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的 定 义 及 方 案 涵 盖 的 战 略 物 品 种 类 , 详 载 于 附 录 I 。 至 于 豁 免 的 条 件 , 则 载 列 于 附 录 II 。
登 记
3.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处 理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的 运 载 商 及 人 士 ,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和 货 运 公 司 , 如 有 意 根 据 该 方 案 于 2026 年 获 豁 免 为 航 空 转 运 的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办 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现 请 向 本 署 登 记 。 登 记 的 申 请 表 载 于 附 录 III 。 申 请 人 必 须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一 并 交 回 工 业 贸 易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签 证 组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 或 电 邮 至 sctrex@tid.gov.hk ( 电 子 表 格 需 要 使 用 合 资 格 的 数 码 签 署 )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豁 免 证 书 , 该 证 书 有 效 期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
4. 申 请 人 必 须 依 据 申 请 表 所 列 出 的 申 请 条 文 递 交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有 权 进 一 步 核 证 申 请 书 内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详 尽 。 就 此 , 申 请 人 如 获 本 港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委 任 为 代 理 , 代 办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事 务 , 应 备 有 航 空 公 司 发 出 的 代 理 协 议 书 或 委 任 书 。 有 关 申 请 人 应 作 好 准 备 , 当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要 求 时 , 需 证 明 与 有 关 航 空 公 司 在 处 理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上 的 关 系 属 委 托 人 与 代 理 人 关 系 或 其 他 合 约 关 系 。
5. 本 署 过 去 就 该 方 案 向 现 有 登 记 人 所 发 出 的 豁 免 证 书 , 将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后 期 满 失 效 。 现 有 登 记 人 如 欲 在 2026 年 继 续 根 据 该 方 案 获 得 豁 免 , 便 须 向 本 署 续 办 登 记 , 以 申 领 另 一 豁 免 证 书 。
重 要 事 项
6. 任 何 根 据 该 方 案 获 得 豁 免 的 人 士 如 违 反 任 何 豁 免 条 件 , 即 属 违 法 。 因 此 ,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和 货 运 公 司 应 细 阅 , 并 确 保 遵 守 豁 免 条 件 。 任 何 人 士 若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违 反 或 未 有 遵 守 任 何 豁 免 条 件 , 可 遭 检 控 , 而 其 根 据 该 方 案 所 得 到 的 豁 免 亦 可 能 遭 撤 销 或 暂 停 。 此 外 , 曾 违 反 任 何 豁 免 条 件 的 人 士 可 能 在 下 一 年 不 能 续 办 其 登 记 。
7.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和 货 运 公 司 亦 请 注 意 , 该 方 案 只 针 对 战 略 物 品 , 与 本 署 另 一 项 针 对 药 物 、 储 备 商 品 和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的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并 无 关 连 。 根 据 现 有 的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 已 登 记 的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及 货 运 公 司 , 如 欲 获 豁 免 就 航 空 转 运 的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办 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必 须 根 据 该 方 案 另 行 申 请 登 记 。
8. 本 署 实 施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 目 的 仅 在 于 使 适 用 的 战 略 物 品 , 豁 免 于 本 署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第 60 章 ) 第 6A (2) 条 及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 第 60G 章 ) 的 第 2 (1) 条 而 施 行 的 战 略 物 品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制 。 至 于 按 照 其 他 法 例 维 持 的 管 制 , 则 不 受 该 方 案 提 供 的 豁 免 影 响 。 登 记 人 亦 应 注 意 和 遵 守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的 法 例 维 持 的 管 制 。
警 告
职 员 姓 名
|
电 话
|
李 洁 玲 女 士 |
2398 5696
|
吴 廸 麟 先 生 | 2398 5581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吴 廸 麟 代 行 )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 件 :
附 录 I
附 录 II
附 录 III
附 录 IV
附 录 V
附 录 VI
附 录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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