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H)部载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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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许可证根据持证人在申请表及由工业贸易署给予的相关原则性批准协议上填报及声明的资料发出,而该协议在申请许可证时仍然有效。在该申请表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声明会令本证失效。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未经授权而更改本证,以及使用伪造或未经授权而更改的进口许可证,会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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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业贸易署署长所定的任何许可证条件及其施加於相关原则性批准协议的条件,会令本证遭取消、吊销或暂时吊销,当局并会对有关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及/或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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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载列的货品不得作与核子、生物或化学武器或可投射该等武器的导弹有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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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本证载列的货品并非供进口商自用,而是再转运往其他地方,则进口商应确保收货人获悉所有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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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须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确保本证载列的货品只会供民事最终用户作民事用途,或转运予民事最终用户作民事用途。本证载列的货品如并非作民事用途,须事先得到工业贸易署署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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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只授权输入货品。转口货品输出时如属《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管辖范围,则必须具备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的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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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香港海关关长或获其授权的人员另有指示,否则过境货品在香港期间必须一直留在运输工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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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载列的武器和弹药如属《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管辖范围,本证须待香港警务处发出有效的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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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容许部分装运货品。就部分装运货品而言,进口商必须在本证上提供正确的付运货品抵境资料,并不得提取货品,直至有关资料获承运人认可为止。进口商亦应填妥一份声明书(TID表格第SC014款),然後提交承运人。当本证的馀额已用以输入货品,本证的正本必须交予船务、航空或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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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的正本为承运人在货品运抵香港後交货予进口商的唯一有效凭据,除非工业贸易署署长或获其授权的人员给予特别批准,准许凭认证真确副本交货。承运人应核证进口商所提供的资料,然後把进口许可证(如属部分装运货品,则把声明书)连同有关的舱单一并交回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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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必须在货品付运後14天内就本证载列的各项货品向海关关长提交进口报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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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是发予进口商,供其输入本证载列的货品之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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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贸易署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可将本证所载的所有或任何资料,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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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贸易署署长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有权按需要施加额外许可证条件。该等额外条件可经由工业贸易署发出的通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