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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贸易管制通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stc@tid.gov.hk
档 号 : TRA CR 1015/9/7
 

      (附 件 A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更 新)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4/03 号

已 制 定 的 《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

 

I. 本 通 告 目 的

           本 通 告 旨 在 概 述 最 近 通 过 的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 " 该 条 例 " ) 的 重 点 及 其 对 本 地 业 界 和 设 施 的 影 响 。

 

II. 该 条 例 的 背 景

 
2.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 生 产 、 储 存 和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及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 (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或 " 公 约 " ) 是 一 国 际 公 约 , 旨 在 禁 止 使 用 所 有 化 学 武 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中 国 " ) 是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的 签 署 国 之 一 , 并 已 确 认 公 约 。 由 于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规 定 , 每 一 缔 约 国 须 在 其 领 土 或 其 管 辖 下 的 任 何 地 方 实 施 公 约 的 规 定 , 因 此 中 国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153 条 , 把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扩 展 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 香 港 特 区 " ) 。 根 据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 每 一 缔 约 国 在 不 抵 触 公 约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 有 权 为 公 约 不 禁 止 的 目 的 而 发 展 、 生 产 、 获 取 、 保 有 、 转 让 或 使 用 有 毒 化 学 品 及 其 前 体 。 每 一 缔 约 国 亦 须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只 会 为 了 公 约 不 禁 止 的 目 的 而 发 展 、 生 产 、 获 取 、 保 有 、 转 让 或 使 用 有 毒 化 学 品 及 其 前 体 。
3.          工 业 贸 易 署 曾 于 2001 年 10 月 发 出 通 告 , 通 知 业 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已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草 案 , 以 履 行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草 案 已 于 2003 年 7 月 2 日 在 立 法 会 通 过 并 于 2003 年 7 月 11 日 在 宪 报 刊 登 。 该 条 例 将 会 在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指 定 的 日 期 开 始 实 施 。 工 业 贸 易 署 将 会 发 出 通 告 , 通 知 业 界 及 公 众 人 士 该 条 例 确 实 的 实 施 日 期 。 本 署 亦 将 推 出 一 个 名 为 化 学 武 器 ( 公 约 ) 条 例 网 站 ( http://www.cwc.tid.gov.hk ) 的 全 新 专 题 网 站 , 以 配 合 该 条 例 的 实 施 。
 

III. 条 例 的 重 点 及 其 规 定 的 责 任

 

(a) 初 始 宣 布

 
4.          根 据 公 约 , 缔 约 国 须 要 在 公 约 于 该 国 生 效 后 不 迟 于 三 十 天 内 , 向 在 公 约 下 成 立 的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组 织 ( " 禁 化 武 组 织 " ) 提 交 初 始 宣 布 。 初 始 宣 布 会 包 括 该 缔 约 国 的 资 料 , 及 宣 布 前 三 年 内 , 在 该 缔 约 国 内 处 理 涉 及 公 约 的 三 个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设 施 及 其 活 动 的 资 料 。 由 于 中 国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已 将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扩 展 至 香 港 特 区 , 故 此 香 港 特 区 亦 须 在 该 条 例 实 施 后 三 十 天 内 递 交 初 始 宣 布 。 此 初 始 宣 布 将 会 是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在 该 条 例 实 施 后 首 要 的 工 作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将 为 此 向 业 界 及 有 关 的 化 学 品 设 施 收 集 资 料 , 以 编 制 初 始 宣 布 。 由 于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给 予 编 制 初 始 宣 布 的 时 限 甚 为 紧 迫 , 只 有 三 十 日 , 我 们 希 望 藉 此 机 会 请 业 界 及 有 关 设 施 留 意 初 始 宣 布 的 规 定 , 并 尽 早 将 设 施 的 资 料 准 备 妥 当 以 配 合 该 条 例 的 实 施 。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另 行 发 出 通 告 , 尽 快 知 会 业 界 有 关 细 节 。
 

(b) 许 可 证 制 度
 

5.          该 条 例 订 下 许 可 证 制 度 , 指 明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须 要 具 备 许 可 证 以 营 运 设 施 , 并 赋 予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署 长 ") 发 出 许 可 证 的 权 力 。 化 学 品 设 施 1 如 进 行 或 将 会 进 行 涉 及 条 例 内 各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指 明 活 动 , 其 营 运 人 2 必 须 向 署 长 申 领 许 可 证 , 方 可 营 运 有 关 设 施 。 此 外 , 该 条 例 亦 规 定 获 发 许 可 证 的 营 运 人 必 须 每 年 向 署 长 提 交 其 设 施 过 往 和 预 计 活 动 的 资 料 。 关 于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详 情 , 包 括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的 责 任 , 请 参 阅 附 件 A (pdf 格 式)。
 

(c) 呈 报 制 度
 

6.          该 条 例 订 下 涉 及 生 产 未 列 于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呈 报 规 定 , 及 指 明 有 关 设 施 的 营 运 人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须 要 向 署 长 呈 报 。 " 未 列 于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指 并 非 列 于 该 条 例 中 各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3 。 关 于 呈 报 规 定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附 件 B (pdf 格 式)。

 

IV. 备 存 记 录 的 规 定

 
7.          该 条 例 规 定 获 得 许 可 证 及 / 或 受 呈 报 规 定 规 限 的 设 施 营 运 人 , 须 要 备 存 与 当 年 的 许 可 证 及 / 或 呈 报 相 关 的 记 录 , 为 期 不 得 少 于 该 年 后 三 年 。 此 等 记 录 可 包 括 有 关 设 施 及 其 中 每 一 个 车 间 的 资 料 , 设 施 所 处 理 的 化 学 品 种 类 , 化 学 品 的 用 途 / 使 用 目 的 , 以 及 与 呈 交 至 禁 化 武 组 织 的 宣 布 有 关 的 资 料 。 备 存 记 录 的 规 定 的 详 情 , 会 于 稍 后 公 布 。



V. 提 供 资 料 的 规 定

 
8.          在 该 条 例 下 , 如 署 长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某 人 能 够 提 供 有 关 须 要 呈 交 予 禁 化 武 组 织 的 宣 布 的 资 料 , 署 长 可 运 用 该 条 例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向 某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提 供 该 等 资 料 。



VI. 视 察 及 执 行

 
9.          获 发 许 可 证 或 受 呈 报 规 定 规 限 的 设 施 , 必 须 接 受 香 港 海 关 的 检 查 及 视 察 。 此 等 检 查 旨 在 核 实 及 确 保 向 署 长 所 递 交 有 关 许 可 证 和 报 告 内 的 资 料 均 真 确 无 误 。 当 有 需 要 时 , 海 关 人 员 可 随 时 在 短 时 间 内 或 在 没 有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此 等 检 查 及 视 察 。 此 外 , 禁 化 武 组 织 的 视 察 组 亦 可 视 察 设 施 , 以 核 实 向 该 组 织 所 提 交 关 于 该 设 施 的 资 料 。 设 施 营 运 人 须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记 录 以 供 检 查 / 视 察 , 并 且 须 在 整 个 检 查 / 视 察 期 间 , 与 有 关 人 员 合 作 , 提 供 所 需 协 助 。 视 察 一 般 须 在 极 短 的 时 限 内 进 行 , 而 禁 化 武 组 织 视 察 组 所 给 予 的 预 先 通 知 可 能 更 短 。 因 此 , 设 施 应 妥 善 备 存 及 整 理 所 有 相 关 记 录 , 以 便 能 在 短 时 间 内 取 出 记 录 , 供 视 察 组 检 查 。



VII. 分 类 查 询

 
10.          营 运 人 如 不 能 肯 定 其 设 施 处 理 的 化 学 品 是 否 属 于 该 条 例 内 的 附 表 1 、 2 或 3 化 学 品 , 或 是 否 属 于 未 列 于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可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查 询 。 查 询 化 学 品 分 类 时 , 请 填 妥 载 于 附 件 C (pdf 格 式) 的 分 类 查 询 表 格 , 然 后 传 真 、 邮 寄 或 以 专 人 递 交 至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综 合 顾 客 服 务 中 心。



VIII. 重 要 事 项

 
11.         该 条 例 清 楚 订 明 可 构 成 罪 行 的 行 为 及 相 关 罚 则 。 此 等 罪 行 可 包 括 违 反 在 该 条 例 中 订 明 的 许 可 证 及 呈 报 规 定 。 一 经 定 罪 , 这 些 罪 行 的 最 高 处 罚 可 由 第 6 级 罚 款 ( 即 100,000 元 ) 至 500,000 元 罚 款 及 监 禁 1 年 至 5 年 不 等 。 除 上 述 罚 则 外 , 工 业 贸 易 署 亦 可 对 触 犯 上 述 罪 行 的 有 关 各 方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

 
12.         工 业 贸 易 署 时 刻 保 留 权 利 , 可 以 为 该 条 例 第 28(2) 条 订 明 的 目 的 ,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由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 或 受 呈 报 规 定 规 限 的 未 列 于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设 施 的 营 运 人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该 等 资 料 包 括 有 关 设 施 和 其 营 运 人 的 任 何 细 节 , 以 及 有 关 设 施 提 交 的 年 度 宣 布 / 呈 报 的 资 料 。

 
13.         请 注 意 , 所 有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现 时 均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进 出 口 条 例 》 和 第 60 章 附 属 法 例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订 明 的 进 出 口 限 制 规 管 。 换 句 话 说 , 《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进 口 、 出 口 和 过 境 , 都 必 须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及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的 规 定 , 领 有 署 长 发 出 的 签 证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工 业 贸 易 署 在 2001 年 3 月 发 出 , 题 目 为 " 与 制 造 化 学 及 生 物 武 器 有 关 的 化 学 品 、 生 物 剂 及 两 用 设 施 和 装 备 的 进 出 口 管 制 " 的 通 告 。

IX. 查 询

 
14.         如 对 上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与 下 开 签 署 人 或 龙 凤 珠 小 姐 ( 电 话 : 2398 5670 )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廖 安 琪 代 行 )

2003 年 8 月 6 日


分 发 名 单

欢 迎 浏 览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网 站 , 载 有 多 种 资 料 通 告 。 网 址 : http://www.stc.tid.gov.hk

 


1" 设 施 " 是 指 厂 区 、 车 间 或 单 元 。

(a) " 厂 区 " 指 在 当 地 自 成 一 体 、 具 有 任 何 中 间 行 政 等 级 、 在 单 一 作 业 管 理 之 下 的 一 个 或 多 于 一 个 车 间 的 总 称 , 现 场 内 有 公 用 的 基 础 设 施 , 包 括 任 何 ─

(i) 行 政 办 公 室 和 其 他 办 公 室 ;
(ii) 修 理 和 保 养 场 所 ;
(iii) 医 疗 中 心 ;
(iv) 水 、 电 、 燃 气 设 施 ;
(v) 中 央 分 析 实 验 室 ;
(vi) 研 究 与 发 展 实 验 室 ;
(vii) 废 水 和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区 ; 及
(viii) 仓 库 。

(b) " 车 间 " 指 一 个 相 对 自 足 的 区 域 、 结 构 或 建 筑 , 内 有 一 个 或 多 于 一 个 单 元 , 并 且 有 辅 助 和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 包 括 任 何 ─

(i) 小 规 模 的 行 政 单 位 ;
(ii) 原 料 和 产 品 的 储 存 或 装 卸 区 ;
(iii) 废 水 或 废 物 装 卸 或 处 理 区 ;
(iv) 控 制 或 分 析 实 验 室 ;
(v) 急 救 服 务 或 有 关 的 医 疗 单 位 ; 及
(vi) 与 宣 布 的 化 学 品 及 其 原 料 或 由 其 形 成 的 化 学 产 品 ( 视 何 属 适 当 而 定 ) 进 入 该 区 域 、 在 该 区 域 内 移 动 和 离 开 该 区 域 相 关 的 纪 录 。

(c) " 单 元 " 指 生 产 、 加 工 或 消 耗 一 种 化 学 品 所 必 需 的 各 项 设 备 ( 包 括 槽 罐 和 槽 罐 配 置 ) 的 组 合 。


2" 营 运 人 " 就 任 何 设 施 而 言 , 指 对 在 该 设 施 进 行 的 作 业 负 有 责 任 ( 有 别 于 日 常 管 理 ) 的 人 ( 不 论 是 个 人 、 法 人 团 体 或 其 他 人 或 以 上 三 者 的 任 何 组 合 ) ; 并 包 括 该 人 的 合 法 遗 产 代 理 人 、 遗 产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所 有 权 继 承 人 。

3"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 指 属 于 所 有 碳 化 合 物 ( 碳 的 氧 化 物 、 硫 化 物 和 金 属 碳 酸 盐 除 外 ) 所 组 成 的 化 合 物 族 类 的 , 并 可 藉 着 化 学 名 称 、 结 构 式 ( 如 知 道 的 话 ) 及 化 学 文 摘 社 登 记 号 码 ( 如 有 编 配 的 话 ) 辨 明 的 任 何 化 学 品 。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