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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贸易管制通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stc@tid.gov.hk
档 号 : TRA CR 1015/35
 
                                                                                   ( 正 文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更 新 )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5/2004 号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及 其 后 运 返 香 港

 
                  根 据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0G章 ) 的 规 定 , 输 进 及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 注 1 ) , 必 须 根 据 并 按 照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 「 本 署 」 ) 署 长 发 出 的 进 出 口 证 。 本 通 告 载 述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和 其 后 运 返 香 港 的 措 施 。

2.                根 据 该 措 施 , 有 关 货 物 必 须 在 输 出 和 运 返 香 港 时 , 接 受 香 港 海 关 实 地 检 查 。 海 关 人 员 会 在 出 口 证 ( 当 输 出 货 物 时 ) 及 在 进 口 证 ( 当 货 物 运 返 香 港 时 )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 注 2 ) 注 明 验 货 结 果 。 除 非 货 物 已 接 受 实 地 检 查 及 出 口 证 ( 为 输 出 货 物 ) 和 进 口 证 ( 为 运 返 货 物 ) 已 载 有 验 货 结 果 证 明 , 否 则 货 物 不 能 输 出 或 运 返 香 港 。

怎 样 申 请 许 可 证 ?


3.                商 号 为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申 领 许 可 证 , 应 将 出 口 证 及 进 口 证 申 请 表 一 并 送 交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综 合 顾 客 服 务 中 心 ( 「 服 务 中 心 」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出 口 许 可 证 ( 战 略 物 品 ) 表 格 [TID第 502 款 ]( 附 件 A )( pdf 格 式,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 和 进 口 许 可 证 ( 战 略 物 品 ) 表 格 [TID第 501 款]( 附 件 B )( pdf 格 式,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 。 商 号 可 前 往 服 务 中 心 索 取 以 上 表 格 ; 或 在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制 度 网 站 ( 「SC 网 站」) https://www.stc.tid.gov.hk 下 载 。 申 请 人 应 在 出 口 证 申 请 表 内 第 (D) 项 「 货 品 的 最 终 用 途 」 作 出 以 下 声 明 :
 
「 货 物 输 出 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目 的 地 )
用 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然 后 于
( 暂 时 输 出 的 用 途 , 例 如 展 览 , 维 修 等 )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日 或 之 前 运 返 香 港 。 」
( 预 计 运 返 本 港 日 期 )


4.                其 后 运 返 香 港 的 相 关 进 口 证 申 请 中 的 货 物 , 应 该 与 出 口 证 申 请 表 所 声 明 的 相 同 。 申 请 人 应 在 进 口 证 申 请 表 内 第 (D) 项 「 货 品 的 最 终 用 途 」 作 出 以 下 声 明 :
 

「 货 物 暂 时 输 出 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目 的 地 )
用 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 将 其 运 返 香 港 。 」
( 暂 时 输 出 的 用 途 , 例 如 展 览 , 维 修 等 )

5.                除 了 填 写 申 请 表 外 , 申 请 人 须 随 附 下 列 文 件 作 为 证 明 :

  1. 货 物 的 技 术 资 料 / 目 录 / 小 册 子 ;
  2. 货 物 的 最 终 使 用 者 / 物 主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实 货 物 需 要 维 修 ; 或 展 览 主 办 单 位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实 申 请 人 参 加 展 览 。 此 外 , 若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作 其 他 用 途 ,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以 证 明 暂 时 输 出 的 真 确 需 要 ; 以 及
  3. 填 妥 的 「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 ( 「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 [CSC024] 一 份( 附 件 C)( 可 输 入 pdf 格 式 )。 如 所 递 交 的 是 电 子 版 本 ,本 署 及 / 或 香 港 海 关 及 /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文 件 正 本 以 作 核 对 。因 此,申 请 人 必 须 妥 善 保 存 文 件 正 本 以 待 查 验 。

6.               进 / 出 口 证 申 请 表 及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必 须 由 同 一 人 签 署 , 而 签 署 人 必 须 是 有 关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 填 妥 的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样 本 载 于 附 件 D ( pdf 格 式 )。 每 份 申 请 将 获 发 给 有 编 号 之 收 据 。
 

7.                商 号 亦 可 透 过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 注 3 ) 或 SC 网 站 的 战 略 物 品 签 证 申 请 系 统 帐 户 ( 注 4 ) , 以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暂 时 出 口 及 相 关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 登 入 系 统后 , 商 号 可 于「 电 子 申 请 」 项 目 内 选 择 「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申 请 」 ( https://www.stc.tid.gov.hk > 登 入 电 子 帐 户 > 电 子 申 请 >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申 请 > 申 请 暂 时 出 入 货 物 )。 商 号 可 于 提 交 电 子 许 可 证 申 请 时 一 并 上 载 证 明 文 件 , 亦 可 另 外 透 过 传 真 ( 传 真 号 码 : 2396 3070 ) 、 电 邮 ( 电 邮 地 址 :stc@tid.gov.hk ), 或 亲 自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至 服 务 中 心 。


8.                商 号 如 欲 递 交 电 子 申 请 , 必 须 预 先 于 本 署 开 立 电 子 帐 户 或 成 为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的 「 已 连 结 用 户 」 。


发 出 许 可 证 及 于 货 物 输 出 及 运 返 香 港 时 的 实 地 检 查


9.                不 论 以 纸 张 或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 本 署 会 为 每 份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申 请 , 发 出 一 套 纸 张 的 出 口 及 进 口 证 。 申 请 人 可 于服 务 中 心 出 示 收 据 以 取 回 出 口 及 进 口 证 。 为 确 保 许 可 证 可 供 领 取 , 申 请 人 应 预 先 于 SC 网 站 (https://www.stc.tid.gov.hk/service/applicationStatusQuickcheck.do?locale=chi&text=0) 查 询 申 请 的 处 理 情 况 。 获 批 的 暂 时 出 口 证 及 相 关 的 进 口 证 自 签 发 日 起 计 有 效 期 为 三 个 月 , 样 本 分 别 载 于 附 件 E ( pdf 格 式 英 文 版 本 ) 及 ( pdf 格 式 英 文 版 本 )。

10.                持 证 人 取 得 许 可 证 后 , 须 履 行 下 列 各 点 :
  1. 最 少 于 货 物 离 境 与 入 境 前 三 天 联 络 香 港 海 关 , 以 便 安 排 在 货 物 输 出运 返 香 港 时 于 海 关 管 制 站 接 受 实 地 检 查 。 为 方 便 海 关 检 查 , 请 提 供 货 物 目 录 / 小 册 子 予 海 关 人 员 。 预 约 时 间 检 查 货 物 , 请 与 香 港 海 关 下 列 组 别 联 络 :
(i)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2182 1084
       
(ii) 航 空 货 物   2116 4130
      2116 4106
       
(iii) 渡 轮 货 物 )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2738 2919
    ) 港 澳 码 头 2547 4943
       
(iv) 货 车 货 物 ) 文 锦 渡 2679 2000
    ) 落 马 洲 2482 8758
    ) 沙 头 角 3552 0333
    ) 港 珠 澳 大 桥 香 港 口 岸 3195 2656
    ) 香 园 围 3552 0333
    ) 深 圳 湾 3545 3743
       
(v) 轮 船 货 物 ) 葵 涌 货 柜 码 头 2410 8045
    ) 内 河 货 运 码 头 2180 8977
    ) 其 他 3152 0133-6
       
(vi) 火 车 货 物 ) 罗 湖 2679 1208
    ) 红 磡 2774 3494
  1. 货 物 输 出 时运 返 本 港 时并 非 之 后 ) ,在 海 关 管 制 站 向 海 关 人 员 出 示 货 物 , 以 便 :
  1. 实 地 检 查 货 物 ; 以 及
  2.  在 出 口 证 ( 为 输 出 货 物 ) 及 进 口 证 ( 为 运 返 货 物 ) 的 正 本副 本 上 注 明 验 货 结 果 。 除 非 货 物 已 接 受 实 地 检 查 , 而 出 口 证 的 正 本 副 本 亦 载 有 验 货 结 果 证 明 , 否 则 货 物 不 能 出 口 。
 
11.                此 外 , 持 证 人 须 在 货 物 运 返 香 港 后 七 天 内 , 亲 身 前 往 服 务 中 心 向 本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签 证 组 递 交 信 件 呈 报 货 物 已 运 返 , 并 须 一 并 递 交 注 有 香 港 海 关 验 货 结 果 证 明 的 出 口 证 及 进 口 证 的 副 本 ( 注 2 ) 。 持 证 人 须 于 服 务 中 心 向 签 证 组 取 回 认 收 持 证 人 信 件 及 有 关 出 口 及 进 口 证 副 本 的 收 据 。
 

遵 守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的 条 款


12.                根 据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的 条 款 , 当 暂 时 输 出 的 相 关 用 途 ( 例 如 展 览 或 维 修 等 ) 完 成 后 , 持 证 人 须 立 即 将 货 物 运 返 香 港 。 为 此 , 持 证 人 应 明 白 未 经 本 署 事 前 批 准 不 可 自 行 于 外 国 / 外 地 处 置 货 物 , 而 获 发 出 许 可 证 以 将 货 物 暂 时 输 出 香 港 并 不 表 示 即 使 持 证 人 在 外 国 / 外 地 接 获 订 单 , 本 署 会 就 永 久 性 出 口 发 出 出 口 证 。 在 此 情 况 下 , 持 证 人 应 另 行 取 得 本 署 的 批 准 。 持 证 人 亦 应 确 保 在 外 国 / 地 和 运 输 途 中 任 何 时 间 内 均 有 足 够 保 安 设 施 , 妥 善 保 管 货 物 。

13.                为 维 护 战 略 物 品 进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公 正 稳 健 , 本 署 十 分 关 注 申 请 人 是 否 有 违 反 许 可 证 条 件 。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许 可 证 条 件 , 包 括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上 所 列 条 款 。 不 完 全 遵 守 声 明 与 保 证 书 所 列 条 款 ( 以 及 许 可 证 的 其 他 条 件 ) 的 公 司 及 / 或 签 署 人 , 会 遭 检 控 及 / 或 受 到 行 政 制 裁 ( 例 如 禁 止 使 用 许 可 证 服 务 ) 。
 

查 询


15.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致 电 2398 5575 , 传 真 至 2396 3070 或 电 邮 至 stc@tid.gov.hk


工 业 贸 易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2004 年 4 月 22 日



 
注 1:



 
战 略 物 品 即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0G章 ) 附 表 所 列 的 货 物 。 该 附 表 载 于 SC 网 站 https://www.stc.tid.gov.hk。 如 商 号 欲 查 询 其 货 物 是 否 属 战 略 物 品 , 可 使 用 本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分 类 组 提 供 的 预 先 分 类 服 务 。 如 对 该 项 服 务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参 阅 战 略 贸 易 通 告 第11/2024 号 或 致 电 2398 5587 与 我 们 联 络 。
 
注 2:


 
出 口 证 正 本 及 进 口 证 正 本 均 应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第 8 及 第 11 条 的 规 定 , 由 航 运 公 司 、 航 空 公 司 或 运 输 公 司 , 连 同 出 口 舱 单 及 进 口 舱 单 一 并 交 回 本 署 。 出 口 证 及 进 口 证 副 本 应 按 上 文 第 11 段 所 述 方 式 交 回 本 署 。
 
注 3:

 
有 关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的 详 细 资 讯 , 请 参 阅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2/2024 号
< https://www.stc.tid.gov.hk/sc_chi/circular_pub/2024_stc02.html >
 
注 4:

 
有 关 电 子 帐 户 的 详 细 资 讯 , 请 参 阅 SC 网 站
< https://www.stc.tid.gov.hk/sc_chi/eaccount/how_open.html >
 


 

 

修订日期 :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