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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運 商

香 港 的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第 60G章 ) , 戰 略 物 品 的 進 口 、 出 口 和 轉 運 需 受 簽 證 管 制 。 屬 「 較 敏 感 」 類 別 的 過 境 物 品 亦 需 申 領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如 承 運 商 並 未 收 到 進 口 許 可 證 便 放 行 進 口 的 戰 略 物 品 ; 或 未 收 到 出 口 許 可 證 便 接 納 戰 略 物 品 承 運 出 口 ; 或 未 能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將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連 同 有 關 艙 單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送 交 工 業 貿 易 署 , 均 屬 違 法 。

承 運 商 的 責 任

  • 承 運 商 需 確 保 戰 略 物 品 已 領 備 有 效 的 許 可 證 。
  • 承 運 商 應 於 收 到 進 口 商 的 有 效 進 口 許 可 證 後 , 方 可 放 行 有 關 貨 品 。
  • 承 運 商 只 可 在 收 到 出 口 商 的 有 效 出 口 許 可 證 後 , 方 可 接 納 有 關 貨 品 承 運 出 口 。
  • 承 運 商 應 在 放 行 /付 運 有 關 貨 品 後 , 把 相 關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連 同 艙 單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送 交 工 業 貿 易 署 。

注 意 事 項

  • 擬 付 運 的 是 甚 麼 貨 品 ?
    • 向 你 的 客 戶 查 詢 。 確 保 戰 略 物 品 妥 為 領 備 許 可 證 。
  • 為 甚 麼 付 運 的 戰 略 物 品 沒 領 備 許 可 證 ?
    • 不 要 放 行 /接 納 有 關 貨 品 直 至 收 到 進 出 口 商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
  • 交 回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予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時 限

參 考 資 料

如 需 進 一 步 查 詢

  • 進 出 口 簽 證 : 2398 5575
  • 技 術 評 估 : 2398 5587
  • 電 郵 : stc@tid.gov.hk
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