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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範圍

香港對戰略物品貿易實施的管制清單載有進出口香港須領取許可證的貨品,有關清單詳列於規例的附表。詳情請按此

載於規例附表1的貨品須領取有效的許可證以進口、出口及轉運(在下述特定情況下的航空轉運除外)。

過境物品,即在經過香港時一直留在將其運進香港境內的船隻或飛機上的貨品,通常無須領取許可證,除非有關貨品為附表2所列物品。詳情請按此

於「特定戰略物品航空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方案)下,若干載於附表1的航空轉運貨物可獲豁免申領許可證。在方案下獲豁免許可證的物品須於繼續其轉運航程前留在香港國際機場貨物轉運區。航空公司和貨運公司須向工業貿易署登記方可使用該方案。詳情請按此

並非載於附表1及2內特定管制清單的貨品,如用作或可能用作發展、製造、處理或存放大規模毀滅武器,仍然受許可證制度所規管。詳情請按此

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