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2——物料加工程序
2A 系統、裝備及零件
(至於無聲滾動軸承,參閱軍需物品清單)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2A101。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A001不適用於經製造商依照國際標準組織(ISO) 3290而指明為第5級(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或較次級公差的滾珠。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a) 具有製造商按照ISO 492公差第4級(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或更佳者而指明的所有公差,並兼具蒙納合金或鈹所製的‘環’及‘滾動元素’的滾珠軸承及實心滾柱軸承;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A001(a)不適用於錐型滾柱軸承。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技術註釋:
1. ‘環’——裝有一條或多於一條滾道的徑向滾動軸承的環形部分(ISO 5593:1997)。
2. ‘滾動元素’——在滾道之間滾動的滾珠或滾柱(ISO 5593:1997)。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b) (由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廢除)
(c) 使用以下任何一項的主動磁浮軸承系統:
(1) 通量密度2.0特斯拉或以上,屈服強度414兆帕斯卡以上的物料;
(2) 調節器的全電磁立體單極偏向設計;或
(3) 高溫(開氏450度(攝氏177度)及以上)位置傳感器;
2A101 具有按照ISO 492公差第2級(或ANSI/ABMA標準20公差級ABEC-9,或其他等效的國家標準)或更佳的標準而指明的所有公差的徑向滾珠軸承(項目2A001指明者除外),而該等軸承具以下所有特性︰
(a) 內環直徑達12毫米至50毫米;
(b) 外環外直徑達25毫米至100毫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c) 闊度達10毫米至20毫米;
(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
(a) 具有下列兩項特性的熔鍋:
(1) 容積在150立方厘米至8 000立方厘米之間;及
(2) 以下列任何物料或其組合製造或鍍膜,而該物料或組合的整體雜質水平不超過2%(以重量計):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氟化鈣(CaF2);
(b) 鋯酸鈣(CaZrO3);
(c) 硫化鈰(Ce2S3);
(d) 氧化鉺(Er2O3);
(e) 氧化鉿(HfO2);
(f) 氧化鎂(MgO);
(g) 氮化鈮- 鈦-鎢合金(約50%Nb,30%Ti,20%W);
(h) 氧化釔(Y2O3);或
(i) 氧化鋯(ZrO2);
(b) 具有下列兩項特性的熔鍋:
(1) 容積在50立方厘米至2 000立方厘米之間;及
(2) 以純度以重量計達99.9%或以上的鉭製造或襯底;
(c)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熔鍋:
(1) 容積在50立方厘米至2 000立方厘米之間;
(2) 以純度以重量計達98%或以上的鉭製造或襯底;及
(3) 以碳化鉭、氮化鉭、硼化鉭,或它們三者的任何組合所產生的組合物鍍膜;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 ‘標稱尺碼’達5毫米或以上;
(b) 具真空封密膜盒;及
(c) 完全以鋁、鋁合金、鎳,或以重量計含鎳超過60%的鎳合金製造或襯底;
技術註釋:
如閥的入口直徑與出口直徑大小不同,則項目2A226中的‘標稱尺碼’指最小的直徑。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 測試、檢驗及生產裝備
技術註釋:
1. 計算軌跡軸的總數時,並未計入次級平行軌跡軸(例如水平搪孔的w-軸,或中心線與主旋轉軸平行的次級旋轉軸)。旋轉軸無需轉動超過360°。旋轉軸可由一線性裝置(例如,螺桿或齒條-小齒輪組)驅動。
2. 就分類2B而言,可供同時調整而作“輪廓控制”的軸的數目,即在處理工件的工序中,該工件與工具之間進行同時及相關移動時所沿着或繞着的軸的數目。這不包括任何在機器中進行其他相對移動時所沿着或繞着的附加軸,例如︰
(a) 用於磨床上的磨輪整形器具系統;
(b) 為牢固不同的工件而設計的並行旋轉軸;
(c) 為操控同一工件(方法是從不同的末端將工件箝於一冊頭上)而設計的同線旋轉軸。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3. 軸的命名須依照國際標準ISO 841(2001),工業自動化系統和整合——數值控制——機器協調系統與運動的命名。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4. 就項目2B001至2B009而言,“傾斜主軸”亦作旋轉軸計算。
5. ‘指定’ “單向定位重複性”可用於每個工具機型號,以替代個別機器測試,而該‘指定’ “單向定位重複性”是按下列程序測定:
(a) 選定5部同屬須評估的型號的機器;
(b) 按照ISO 230/2 (2014)量度線性軸的重複性(R↑、R↓),並評估每部機器的每條軸的“單向定位重複性”;
(c) 一併測定全部5部機器的每條軸的“單向定位重複性”數值的運算平均值。該等“單向定位重複性”的運算平均值( )成為有關型號的每條軸的指定值(
、
、......);
(d) 鑑於類別2的清單述及每條線性軸,因此,‘指定’ “單向定位重複性”數值的數目,便將會等於線性軸的數目;
(e) 若某不受項目2B001(a)、2B001(b)及2B001(c)管制的機器型號的任何軸的‘指定’ “單向定位重複性”,相等於或少於每一個工具機型號的指明“單向定位重複性”加上0.7微米,則須要求製造者每隔18個月,重新確認精度水平一次。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6. 就項目2B001(a)、2B001(b)及2B001(c)而言,ISO 230/2 (2014)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所界定的工具機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的測量誤差,不得計算在內。 (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7. 就項目2B001(a)、2B001(b)及2B001(c)而言,軸的測量須按照ISO 230/2 (2014)第5.3.2段的測試程序進行。測試長度超過2米的軸,須在2米軸段上進行。測試長度超過4米的軸,須進行多重測試(例如長度超過4米而不超過8米的軸,須進行2次測試;長度超過8米而不超過12米的軸,須進行3次測試),每一超過2米的測試軸段,須以相同間距,分布於軸的長度。測試軸段須沿整個軸的長度,作平均分隔,而任何多出的長度,則均等分於測試軸段的頭段、之間及尾段。所有測試軸段的最小“單向定位重複性”數值,均須予報告。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B001 用以除去或切割金屬、陶瓷或“複合物”的以下工具機及工具機的任何組合,而按照製造商的技術說明,該等工具機及組合,可裝設電子裝置作“數值控制”: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項目2B001不管制限於製造齒輪的特別用途工具機。就該等工具機而言,參閱項目2B003。
2. 項目2B001不管制限於製造以下任何一項的特別用途工具機:
(a) 曲軸或凸輪軸;
(b) 工具或刀具;
(c) 擠唧用的螺旋軸;
(d) 寶石雕刻或刻面;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e) 假牙。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 具有車削、銑削或磨削三種功能中最少兩種的工具機(例如具銑削功能的車削機),必須依據項目2B001(a)、(b)或(c)記項中每一適用者評估。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注意:
並參閱項目2B201。至於光學精修機,參閱項目2B002。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a) 具有2個或以上能同時調整作“輪廓控制”的軸,並兼具以下任何一項特性的車削工具機:
(1)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小於1.0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0.9微米;
(2)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等於或大於1.0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1.1微米;
註釋:
1. 項目2B001(a)不包括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為生產隱形眼鏡而特別設計的車削機:
(a) 只限於使用眼科軟件作局部數據輸入的機器控制器;
(b) 沒有真空卡盤。
2. 如符合以下條件,項目2B001(a)不管制僅供加工貫穿進給棒料的棒料機器(走心式車牀)——最大棒料直徑等於或小於42毫米,及不能安裝卡盤。棒料機器可具有鑽孔或銑削功能,為直徑小於42毫米的零件作機器加工。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b) 具有以下任何特性的銑削工具機:
(1) 能同時調整作“輪廓控制”,並具有以下任何一項特性的3個線性軸及1個旋轉軸:
(a)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小於1.0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0.9微米;
(b)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等於或大於1.0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1.1微米;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2) 具有5個或以上能同時調整而作“輪廓控制”的軸,而該等軸符合任何以下描述: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注意:
(由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廢除)
(a)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小於1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0.9微米;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b)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不小於1米但小於4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 1.4微米;
(c)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不小於4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 6.0微米;
(d) (由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廢除)
技術註釋:
(由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廢除)
(3)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的鑽模鏜牀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1.1微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橫旋轉刀(飛刀)機:
(a) 主軸間“位置偏擺”及“軸向移位”總讀數小於(優於) 0.0004毫米;及
(b) 滑動的角位誤差(偏位、間距和滾轉)小於(優於) 2秒弧度,總讀數大於300毫米移行;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c) 具有以下任何特性的磨削工具機:
(1)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
(a)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 1.1微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b) 具有3個或4個能同時調整而作“輪廓控制”的軸;或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2) 具有5個或以上能同時調整而作“輪廓控制”的軸,而該等軸符合任何以下描述: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小於1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 1.1微米;
(b)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不小於1米但小於4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 1.4微米;
(c) 沿一條或多於一條線性軸(其移行長度不小於4米)的“單向定位重複性”等於或小於(優於) 6.0微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B001(c)不管制以下磨床:
1.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圓柱形外部、內部及外部-內部磨床:
(a) 僅限於圓柱磨削;及
(b) 最大操作範圍的外直徑或長度僅限於150毫米。
2. 特別設計為工模磨床,但不具有z軸或w軸的機器,而其“單向定位重複性”小於(優於) 1.1微米。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 平面磨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d) 2個或以上旋轉軸同動,供“輪廓控制”的非線切割型放電加工機(EDM);
(e)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切削金屬、陶瓷或“複合物”的工具機:
(1) 藉下列方式切削物料者:
(a) 水或其他液體的噴射,包括使用研磨劑添加物者;
(b) 電子束;或
(c) “雷射器”光束;及
(2) 至少有2個或超過2個的旋轉軸具有以下所有特性: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a) 能同時調整作“輪廓控制”;及
(b) 定位“精度”小於(優於) 0.003°;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f) 深孔鑽牀及經改裝以用作深孔鑽孔的車牀,而其最大鑽孔深度超過5米;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B002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裝備作選擇性去除物料,以生產非圓球面光學表面的數值控制光學精修工具機:
(a) 精修形狀至小於(優於) 1.0微米;
(b) 精修至粗糙度小於(優於) 100毫微米均方根值;
(c) 具有四個或以上能同時調整而作“輪廓控制”的軸;
(d) 使用下述任何程序:
(1) ‘磁流動學精修程序’;
(2) ‘電流變流精修程序’;
(3) ‘高能粒子光束精修程序’;
(4) ‘充氣膜工具精修程序’;
(5) ‘液體噴射精修程序’;
技術註釋:
就項目2B002而言:
(a) ‘磁流動學精修程序’是一種使用研磨劑磁性液體的物料切削程序,而該液體的黏滯度是由磁場控制的;
(b) ‘電流變流精修程序’是一種使用研磨劑液體的切削程序,而該液體的黏滯度是由電場控制的;
(c) ‘高能粒子光束精修程序’使用反應原子等離子或離子束,選擇性地去除物質;
(d) ‘充氣膜工具精修程序’使用變形增壓膜在細小的範圍內接觸工件;
(e) ‘液體噴射精修程序’利用流體去除物質。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2B003 為刨削、精修、磨削或搪磨硬化(Rc = 40或以上)正齒輪、齒節直徑超過1 250毫米,面寬度為齒節直徑的15%或以上,並精修至品質為AGMA 14或更優者(相當於ISO 1328第3級)的螺旋及雙螺旋齒輪而特別設計的“數值控制”或手操作工具機,以及為其而特別設計的零件、控制器及配件;
2B004 具有以下所有項目的熱“均壓裝置”,以及為其而特別設計的零件及配件: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注意:
並參閱項目2B104及2B204。
(a) 內具有熱控制環境的封閉腔,及內徑為406毫米或以上的腔室;及 (1999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b) 以下任何一項:
(1) 超過207兆帕斯卡的最大工作壓力;
(2) 超過開氏1 773度(攝氏1 500度)的熱控制環境;或
(3) 碳氫化合物浸漬及其所造成氣態劣化產物除去設施;
技術註釋:
腔室內部尺寸乃為腔室內可獲致工作溫度及工作壓力而不包括裝置者。該尺寸為壓力室的內直徑或隔熱爐室的內直徑兩者的較小者,視乎兩者中何者位於另一者之內而定。
注意:
關於特別設計的壓模、鑄模及工具,參閱項目1B003、9B009及軍需物品清單項目ML18。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B005 為以項目2E003(f)之後的表中第1欄指明的程序,於該表中第2欄指明的基材上作無機物被覆、鍍膜及表面改裝的沉積、加工處理及程序控制而特別設計的裝備,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自動化處理、定位、操控及控制零件: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a) 化學蒸鍍(CVD)生產裝備,並兼具下列兩項特性者: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2B105。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1) 為下列任何一項而修改其加工處理者:
(a) 脈動式CVD;
(b) 控制成核熱沉積(CNTD);或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c) 等離子體增強式或等離子體輔助式CVD;及
(2) 下列任何一項:
(a) 包含高真空(等於或低於0.01帕斯卡)旋轉密封;或
(b) 包含現場膜厚控制器;
(b) 離子植入生產裝備,並具有5毫安或以上的離子束電流者;
(c) 含有額定功率在80千瓦以上的電源系統的電子束物理蒸鍍(EB-PVD)生產裝備,而包含以下任何一項者:
(1) 可精確調節鑄塊饋送速率的液槽位“雷射器”控制系統;或
(2) 根據氣相電離原子的發光原理以控制含兩種或以上元素的鍍膜沉積率而操作的電腦控制沉積率監控器;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d) 等離子體熔射生產裝備,並具有下列任何一項特性者:
(1) 在進行熔射程序前操作於能控制氣壓的真空室中,其真空度能降至0.01帕斯卡者(在等離子體槍噴口上方及距離300毫米內所測量的壓力等於或低於10千帕斯卡);或
(2) 包含現場膜厚控制器;
(e) 濺鍍沉積生產裝備,能達0.1毫安/平方毫米或以上的電流密度,而15微米/小時或以上的沉積率者;
(f) 陰極電弧沉積生產裝備,並含電磁鐵柵極,可調整控制陰極上的電弧點者;
(g) 離子鍍膜生產裝備,並能現場測量下列任何一項者: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1) 基材上的膜厚及速率控制;或
(2) 光學特性;
註釋:
項目2B005(a)、2B005(b)、2B005(e)、2B005(f)及2B005(g)不管制為切割而特別設計的化學蒸鍍、陰極電弧沉積、濺鍍沉積、離子鍍膜或離子植入裝備或工具機。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2B006 以下的量度檢查或測量系統、裝備、位置回饋器及“電子組件”: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a) 符合以下說明的電腦控制或“數值控制”的坐標測量機(CMM):按ISO(國際標準組織)標準10360-2 (2009),在該機的操作範圍內任何一點(即在軸的長度以內),其三維(容量)長度測量的最大允許誤差(E0,MPE)相等於或小於(優於) 1.7+L╱1 000微米(L為測得的長度,單位為毫米);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2B206。
技術註釋:
在“所有補償機制下”,製造商指明的坐標測量機的最準確配置(例如以下最佳的項目:探針、描畫針的長度、運動參數、環境)的E0,MPE相對於1.7+L╱1 000微米的界限。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b) 以下的直線移測量儀器或系統、直線位置回饋器及“電子組件”:
註釋:
干涉儀及包含“雷射器”的光編碼器測量系統,只在項目2B006(b)(3)及2B206(c)中指明。
(1) 測量範圍在0.2毫米或以下時,“解析度”等於或小於(優於)0.2微米的‘非接觸式測量系統’;
技術註釋:
就項目2B006(b)(1)而言,‘非接觸式測量系統’,其設計用於測量探針或被測量物體在移動時,兩者沿着單一向量之間的距離。
(2) 為工具機特別設計、整體“精度”小於(優於)(800 + (600 × L/1 000))毫微米(L為有效長度,單位為毫米)的直線位置回饋器;
(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測量系統:
(a) 包含“雷射器”;
(b) 整個測量範圍內的“解析度”等於或小於(優於)0.200毫微米;
(c) 對空氣折射率作出修正,以及在攝氏20±0.01度的溫度下的30秒期間進行測量後,在測量範圍內的任何一點,能得出的“測量精度誤差”等於或小於(優於)(1.6 + L/2 000)毫微米(L為測得的長度,單位為毫米);或
(4) 為項目2B006(b)(3)指明的系統提供回饋功能而特別設計的“電子組件”;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c) 為工具機或角位移測量儀器而特別設計、角位置“精度”等於或小於(優於)0.9秒弧度的旋轉位置回饋器;
註釋:
項目2B006(c)不管制例如自動準直儀等利用準直光(例如“雷射器”光)偵測鏡子的角位移的光學儀器。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d) 藉測量光散射而測量表面粗糙度(包括表面瑕疵)的裝備,而其靈敏度為0.5毫微米或更小(更佳);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B006包括能用作測量機器的機器工具(前提是該等工具符合或超過就其測量機器功能所指明的準則),但項目2B001指明的除外。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B007 具有以下任何特性的“機械人”及為其特別設計的控制器及“末端效應器”:
注意:
並參閱項目2B207。
(a) (由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廢除)
(b) 經特別設計以符合潛在爆炸性軍品環境相關的國家安全標準;
註釋:
項目2B007(b)不包括為噴漆間而特別設計的“機械人”。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c) 經特別設計或額定的輻射硬化等級能承受超過5×103 Gy(Si)而不會降級操作;或
(d) 為在30 000米以上高度操作而特別設計;
2B008 以下為工具機而特別設計的“合成旋轉台”及“傾斜主軸”: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a)-(b) (由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廢除)
註釋:
(由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廢除)
(c)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合成旋轉台”:
(1) 為工具機設計作車削、銑削或磨削用途;
(2) 將2個旋轉軸設計成能同時調整作“輪廓控制”;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d)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傾斜主軸”:
(1) 為工具機設計作車削、銑削或磨削用途;
(2) 設計成能同時調整作“輪廓控制”;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2B009 按照製造商的技術說明,可裝設“數值控制”器或電腦控制器並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旋壓成型機器和滾壓成型機器:
注意:
並參閱項目2B109及2B209。
(a) 具有3個或多於3個能同時調整作“輪廓控制”的軸; (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
(b) 滾動力超過60千牛頓;
技術註釋:
就項目2B009而言,結合旋壓成型和滾壓成型功能的機器視為滾壓成型機器。
2B104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均壓裝置” (受項目2B004管制者除外):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注意:
並參閱項目2B204。
(a) 最大工作壓力相等於或大於69兆帕斯卡;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b) 經設計以達致和維持開氏873度(攝氏600度)或以上的熱控制環境的;及
(c) 具有內直徑為254毫米或以上的腔室;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B105 經設計或改裝用於增加碳-碳複合物密度的CVD熱爐(受項目2B005(a)管制者除外);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2B109 下列用於“生產” “導彈”的推進零件及裝備(例如馬達的殼體及級節間裝置)的滾壓成型機器(項目2B009所管制者除外)以及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注意:
並參閱項目2B209。
(a)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滾壓成型機器:
(1) 依照製造商的技術說明,可裝設“數值控制”器或電腦控制器(即使並未裝設該等“數值控制”器);及
(2) 具有超過兩個可被同時調整作“輪廓控制”的軸;
(b) 為項目2B009或2B109(a)所管制的滾壓成型機器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註釋:
(由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廢除)
技術註釋:
就項目2B109而言,結合旋壓成型及滾壓成型功能的機器視為滾壓成型機器。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a) 使用回饋或閉合環路技術並包含數字控制器的振動測試系統,能在施加在‘光身檯面’量度的相等於或大於50千牛頓的力的同時,在20赫至2千赫的範圍內以加速率相等於或大於10動力加速度均方根將某系統振動;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b) 與特別設計的振動測試軟件結合的數字控制器,具有5千赫以上的‘實時控制頻寬’,並經設計與項目2B116(a)所管制的振動測試系統一起使用;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技術註釋︰
在項目2B116(b)中,‘實時控制頻寬’一詞指控制器能執行整個取樣、處理數據及傳輸控制訊號的程序的最大傳輸率。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c) 具有或不具有相關放大器的振動推力器(抖動器),能施加在‘光身檯面’測量的相等於或大於50千牛頓的力,並能在項目2B116(a)所管制的振動測試系統中使用;
(d) 經設計為將某系統內的複式抖動器結合的支承結構測試部件及電子機組,能提供在‘光身檯面’測量的相等於或大於50千牛頓有效混合力,並能在項目2B116(a)所管制的振動系統中使用;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註釋:
在項目2B116中,‘光身檯面’指沒有固定附着物或配件的平坦檯面或表面。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2B117 經設計或改裝以用於熱解複合結構火箭噴嘴及再入運輸器前端或增加其密度的裝備及加工處理控制器(受項目2B004、2B005(a)、2B104或2B105管制者除外);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2B219。
(a)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平衡機:
(1) 不能平衡質量大於3千克的轉子/組件;
(2) 能以高於每分鐘12 500轉的速度平衡轉子/組件;
(3) 能在兩個或多於兩個翼面校正不平衡;及
(4) 能將每千克轉子質量平衡至0.2克毫米的剩餘特定不平衡;
註釋:
項目2B119(a)不管制為牙科或其他醫療裝備而設計或改裝的平衡機。
(b) 為與受項目2B119(a)管制的機器同時使用而設計或改裝的壓力計頭;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技術註釋:
壓力計頭有時稱為平衡監察儀表。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 兩軸或多於兩軸;
(b) 為加入能傳輸電力、訊號資訊或兩者的滑環或積體非觸式裝置而設計或改裝;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c) 具有下列任何特性:
(1) (就單軸而言)具有下列兩項特性:
(a) 旋轉率能達至每秒400度或以上,或在每秒30度或以下;及
(b) 定速分解相等於或小於每秒6度,而精度相等於或小於每秒0.6度;
(2) 在最差情況下,定速穩定度相等於或優於(小於)平均數10度或以上的正或負0.05%;或
(3) 定位精度相等於或小於(優於) 5秒弧度;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項目2B120不包括為工具機或醫療裝備而設計或改裝的旋轉台。至於工具機旋轉台,參閱項目2B008。
2. 項目2B120指明的運行模擬裝置或定速台須繼續屬如此指明,不論在該運行模擬裝置或定速台出口時,有關滑環或積體非觸式裝置是否已安裝於該運行模擬裝置或定速台內。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121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定位台(能在任何軸上精確旋轉定位的裝備),但受項目2B120管制者除外: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a) 兩軸或多於兩軸;及
(b) 定位精度相等於或小於(優於) 5秒弧度;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B121不管制為工具機或醫療裝備而設計或改裝的旋轉台。至於對工具機旋轉台的管制,參閱項目2B008。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122 能達致100克動力加速度以上的加速度,並為加入能傳輸電力、訊號資訊或兩者的滑環或積體非觸式裝置而設計或改裝的離心機;
註釋:
項目2B122指明的離心機須繼續屬如此指明,不論在該離心機出口時,有關滑環或積體非觸式裝置是否已安裝於該離心機內。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2B201 用於除去或切割金屬、陶瓷或“複合物”的以下工具機及工具機的任何組合(項目2B001管制者除外),而按照製造商的技術說明,該等工具機及組合,可裝設電子裝置,以同時“輪廓控制” 2條或多於2條軸: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技術註釋:
按照ISO 230/2 (1988)或等效的國家標準進行測量後,根據以下程序所得的指定‘定位精度’水平(如已提供予國家當局並獲其接受),可用於每個工具機型號,以代替個別機器測試所得的水平。按照ISO 230/2 (1997)或(2006)計算‘定位精度’的製造商,須向其成立所在的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查詢。指定‘定位精度’是按下列程序測定:
(a) 選定5部同屬須評估的型號的機器;
(b) 按照ISO 230/2 (1988)量度線性軸的精度;
(c) 測定每部機器的每條軸的精度值(A)。 ISO 230/2 (1988)標準中有描述計算精度值的方法;
(d) 測定每條軸的平均精度值。該平均值成為有關型號的每條軸的指定‘定位精度’ (Âx、Ây、......);
(e) 鑑於項目2B201述及每條線性軸,因此,指定‘定位精度’值的數目,便將會等於線性軸的數目;
(f) 若某不受項目2B201(a)、2B201(b)或2B201(c)管制的工具機的任何軸有以下的指定‘定位精度’ (按照ISO 230/2 (1988)),則須要求製造者每隔18個月,重新確認精度水平一次——
(1) 就磨牀而言——等於或小於(優於) 6微米;或
(2) 就銑削及車削工具機而言——等於或小於(優於) 8微米。(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具有以下任何特性的銑削工具機:
(1) 在“所有補償機制下”,按ISO(國際標準組織)標準230/2 (1988)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沿任何線性軸的‘定位精度’相等於或小於(優於) 6微米;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 具有2個或以上輪廓旋轉軸;
(3) 具有5個或以上能同時調整而作“輪廓控制”的軸;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B201(a)不管制具有以下特性的銑床:
(a) X-軸動程超過2米;及
(b) 沿X-軸的全程‘定位精度’大於(劣於) 30微米。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b) 具有以下任何特性的磨削工具機:
(1) 在“所有補償機制下”,按ISO(國際標準組織)標準230/2 (1988)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沿任何線性軸的‘定位精度’相等於或小於(優於) 4微米;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 具有2個或以上輪廓旋轉軸;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3) 具有5個或以上能同時調整而作“輪廓控制”的軸;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B201(b)不管制以下磨床: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圓柱形外部、內部及外部——內部磨床:
(a) 最大操作範圍的外直徑或長度僅限於150毫米;
(b) 只有x、z及c軸;及
2. 沒有z-軸或w-軸的工模磨牀,而按照ISO 230/2(1988)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其全程‘定位精度’小於(優於) 4微米。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c) 符合以下說明的車削工具機:用於能為直徑大於35毫米的零件作機器加工的機器,而按照ISO 230/2 (1988),在“所有補償機制”下沿任何線性軸(全程定位)的‘定位精度’優於(小於) 6微米;
註釋:
項目2B201(c)不管制具有以下特性的棒料機器(走心式車牀):
(a) 僅供加工貫穿進給的棒料;
(b) 最大棒料直徑不超過42毫米;及
(c) 不能安裝卡盤,
以上描述的棒料機器可具有鑽孔或銑削功能,或鑽孔及銑削功能,為直徑小於42毫米的零件作機器加工。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項目2B201不管制限於製造任何以下部分的特別用途工具機:
(a) 齒輪;
(b) 曲軸或凸輪軸;
(c) 工具或刀具;
(d) 擠唧用的螺旋軸。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 具有車削、銑削或磨削三種功能中最少兩種的工具機(例如具銑削功能的車削機),必須依據項目2B201(a)、2B201(b)或2B201(c)記項中每一適用者評估。(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 項目2B201(a)(3)及2B201(b)(3)包括以平行線性運動學設計為基礎(例如六足型機器)、具有5個或以上的軸(當中並無旋轉軸)的機器。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B204 以下“均壓裝置”及相關裝備(受項目2B004或2B104管制者除外):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a) 具有以下兩項特性的“均壓裝置”:
(1) 最大工作壓力可達69兆帕斯卡或以上;及
(2) 具有內直徑超過152毫米的腔室;
(b) 為受項目2B204(a)管制的“均壓裝置”而特別設計的壓模、鑄模及控制器;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技術註釋:
在項目2B204中,腔室內部尺寸乃為可達致工作溫度及工作壓力的腔室尺寸,而不包括裝置。該尺寸為壓力室的內直徑或隔熱爐室的內直徑,以兩者中較小的值為準,視乎兩個腔室中那一個是位於另一個之內而定。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B206 以下的量度檢查機、儀器或系統,但項目2B006指明者除外: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a) 電腦控制或數值控制的座標測量機(CMM),而該測量機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描述:
(1) 只有兩條軸,而按照ISO 10360/2 (2009),在該測量機的操作範圍內的任何一點(即在該軸的長度以內),其長度測量的最大允許誤差,沿任何一條軸(一面)並以E0x,MPE、E0y,MPE或E0z,MPE的任何組合作識別,相等於或小於(優於)(1.25 + L/1 000)微米(L為測得的長度,單位為毫米);
(2) 有3條軸或多於3條軸,而按照ISO 10360/2 (2009),在該測量機的操作範圍內的任何一點(即在該軸的長度以內),其三維(容量)長度測量的最大允許誤差(E0,MPE),相等於或小於(優於)(1.7 + L/800)微米(L為測得的長度,單位為毫米);
技術註釋︰
在“所有補償機制”下,製造商按照ISO 10360/2 (2009)指明的座標測量機的最準確配置(例如以下最佳的項目:探針、描畫針長度、運動參數、環境)的E0,MPE,須比對1.7 + L/800微米的界限。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b) 供同時檢查半球殼的直線及角向尺寸並具有下列兩項特性的系統:
(1) 沿任何線性軸的“測量精度誤差”每5毫米相等於或小於(優於) 3.5微米;及
(2) “角位置誤差”相等於或小於0.02°;
(c)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直線移’測量系統:
技術註釋:
就項目2B206(c)而言,‘直線移’指測量探針與被測量物體之間的距離的改變。
(1) 包含“雷射器”;
(2) 在標準溫度及標準壓力下,並在開氏±1度(攝氏±1度)溫度之內,維持以下所有項目至少12小時:
(a) 整個測量範圍內的“解析度”為0.1微米或更佳;
(b) “測量精度誤差”等於或小於(優於)(0.2 + L/2 000)微米(L為測得的長度,單位為毫米);
註釋:
項目2B206(c)不管制沒有閉合或開放環路回饋及包含以雷射器測量工具機、量度檢查機或類似裝備的滑動誤差的測量干涉儀系統。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d) 兼具下列兩項特性的線性可變差動變壓器(LVDT)系統:
(1) 具有以下任何一項特性:
(a) 就操作範圍於5毫米或以下的線性可變差動變壓器而言,由0至整個操作範圍測量時,“線性度”等於或小於(優於)0.1%;
(b) 就操作範圍於5毫米以上的線性可變差動變壓器而言,由0至5毫米測量時,“線性度”等於或小於(優於)0.1%;
(2) 在標準周圍測試室溫開氏±1度(攝氏±1度)下,每天的漂移等於或小於(優於)0.1%;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能用作測量機的工具機如符合或超逾為工具機功能或測量機功能而指明的準則,即受管制。
2. 在項目2B206中指明的機器如在其操作範圍內有任何一點超逾管制界限,即受管制。
技術註釋:
項目2B206中量值的所有參數代表正╱負數,即並非全帶。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207 以下的“機械人”、“末端效應器”及控制器(受項目2B007管制者除外):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a) 特別設計以符合適用於處理烈性炸藥的國家安全標準(例如符合烈性炸藥的電工規程準則)的“機械人”或“末端效應器”;
(b) 為受項目2B207(a)管制的“機械人”或“末端效應器”而特別設計的控制器;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2B209 以下的滾壓成型機、能發揮滾壓成型功能的旋壓成型機(受項目2B009或2B109管制者除外)及心軸: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a) 具有下列兩項特性的機器:
(1) 設有3個或多於3個卷軸(主動或導向);及
(2) 按照製造商的技術說明,可裝設“數值控制”器或電腦控制器;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b) 設計用於形成內直徑在75毫米及400毫米之間的圓柱形轉子的轉子成形心軸;
註釋:
項目2B209(a)包括只有設計以使金屬變形的單一卷軸及兩個承托心軸但不直接參與變形處理的輔助卷軸的機器。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219 以下的定位或手提、水平或垂直的離心多平面平衡機:
(a) 為平衡撓性轉子而設計,長度達600毫米或以上和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離心平衡機:
(1) 回轉直徑或軸頸直徑大於75毫米;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 質容量為0.9至23公斤;及
(3) 能平衡旋轉速度每分鐘超過5 000轉數;
(b) 為平衡中空柱轉子零件而設計並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離心平衡機:
(1) 軸頸直徑大於75毫米;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 質容量為0.9至23公斤;
(3) 能將每面平衡至相等於或少於0.01公斤 × 毫米/公斤的剩餘不平衡;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4) 皮帶轉動式;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B225 可用以提供遙控於放射性化學品之分離操作及其處理室的遙控操作器:
(a) 可穿透處理室壁厚度達0.6米或以上(穿壁操作);或
(b) 可跨過厚度達0.6米或以上熱處理室壁頂部(越壁操作);
技術註釋: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遙控操作器提供機械轉化人類操作控制給遙控臂及終端夾具,可以是主從式或以操縱杆或鍵盤操作。
2B226 以下的受控制氣壓(真空或惰性氣)感應電爐(項目3B001及9B001所管制者除外),以及為其提供電源的電源供應器: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3B001及9B001。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a) 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電爐:
(1) 能於開氏1 123度(攝氏850度)以上操作;
(2) 設有直徑為600毫米或以下的感應線圈;及
(3) 其設計的輸入功率為5千瓦或以上;
(b) 為受項目2B226(a)管制的電爐而特別設計而指明輸出功率為5千瓦或以上的電源供應器;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註釋:
項目2B226(a)不管制為加工處理半導體片而設計的熱爐。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227 以下的真空或其他的受控制氣壓冶金熔化及鑄造爐,以及相關裝備︰
(a) 具有下列兩項特性的弧形再熔化爐、弧形熔化爐及弧形熔化及鑄造爐: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1) 自耗電極容量在1 000立方厘米至20 000立方厘米之間;及
(2) 能於熔點溫度超過開氏1 973度(攝氏1 700度)下操作;
(b) 具有下列兩項特性的電子束熔煉爐、“等離子原子化”熱爐及等離子熔化爐: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1) 功率達50千瓦或以上;及
(2) 能於超過開氏1 473度(攝氏1 200度)的熔點溫度下操作;
(c) 為受項目2B227(a)或2B227(b)管制的任何熱爐而特別配置的電腦控制及監控系統;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d) 為項目2B227(b)所管制的熱爐而特別設計的、兼具以下兩項特性的等離子火炬:
(1) 以大於50千瓦的功率操作;
(2) 能在開氏1 473度(攝氏1 200度)以上操作;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e) 為項目2B227(b)所管制的熱爐而特別設計的、能以大於50千瓦的功率操作的電子束槍;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228 以下的轉子製造或組合裝備、轉子矯直裝備、伸縮囊壓成型心軸及壓模:
(a) 用於組合氣體離心轉子管段、遮擋板及尾蓋的轉子組合裝備;
註釋:
項目2B228(a)包括精密心軸、鉗,以及收縮配合機。
(b) 用於校準氣體離心轉子管段至共同軸線的轉子矯直裝備;
技術註釋:
在項目2B228(b)中,該等裝備在正常情況下包含連接到電腦的精密測量探針,該探針其後控制例如用於校準轉子管段的風搗錘的動作。
(c) 生產單回旋伸縮囊的伸縮囊壓成型心軸及壓模;
技術註釋:
在項目2B228(c)中,該等伸縮囊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1. 內直徑在75毫米至400毫米之間;
2. 長度相等於或大於12.7毫米;
3. 單回旋深度大於2毫米;及
4. 以高強度鋁合金、特高強度鋼(馬氏體時效鋼)或高強度“纖維或絲狀物料”製造。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230 所有類型能夠量度絕對壓力並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壓力傳感器’: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其壓力感應元件以鋁、鋁合金、氧化鋁(礬土或藍寶石)、鎳、含鎳超過60%(以重量計)的鎳合金或全面氟化碳氫聚合物製造或保護;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b) 為密封壓力感應元件屬必需的密封裝置(如有的話),而該裝置與處理媒介直接接觸,並以鋁、鋁合金、氧化鋁(礬土或藍寶石)、鎳、含鎳超過60% (以重量計)的鎳合金或全面氟化碳氫聚合物製造或保護;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c) 具有以下任何一項特性:
(1) 滿標度小於13千帕斯卡,及‘精度’優於全程的1%;
(2) 滿標度為13千帕斯卡或以上,及在13千帕斯卡測量時,‘精度’優於130帕斯卡;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技術註釋:
1. 在項目2B230中,‘壓力傳感器’指將壓力測量轉換為訊號的裝置。
2. 就項目2B230而言,‘精度’包括在環境温度下的非線性、滯阻及重複性。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 輸入喉尺碼相等於或大於380毫米;
(b) 泵速相等於或大於15立方米/秒;及
(c) 能製造優於13毫帕斯卡的極真空;
技術註釋:
1. 泵速在量度點以氮氣或空氣測定。
2. 極真空是在泵的輸入口被堵塞的情況下,在泵的輸入口位置測定。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2B232 能將發射物體加速至達1.5公里╱秒或以上的高速槍炮系統(推進劑、氣體、線圈、電磁及電熱類別,以及其他先進系統);
注意:
亦須參閱軍需物品清單。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B233 符合所有以下描述的波紋管密封渦旋壓縮機及波紋管密封渦旋真空泵: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2B350(i)。
(a) 入口容積流動速率能達50立方米╱小時或以上;
(b) 能達2:1或以上的壓力比;
(c) 接觸所處理的氣體的所有表面,是以任何以下物料製造︰
(1) 鋁或鋁合金;
(2) 氧化鋁;
(3) 不銹鋼;
(4) 鎳或鎳合金;
(5) 磷青銅;
(6) 含氟聚合物;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B350 以下的化學製造設施、裝備及零件: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 有或無攪拌器的反應鍋或反應器,總內(幾何)容量超過0.1立方米(100升)及低於20立方米(20 000升),而所有與加工或內含化學品直接接觸的表面均由下列任何物料製造:
注意:
至於預製維修組件,參閱項目2B350(k)。 (2021年第89號法律公告)
(1) 含鎳比重超過25%及含鉻比重超過20%的‘合金’;
(2) 含氟聚合物(含氟超過35% (以重量計)的聚合物或彈性材料);
(3) 玻璃(包括玻璃化的或搪瓷的鍍膜或玻璃襯裡);
(4) 鎳或含鎳比重超過40%的‘合金’;
(5) 鉭或鉭‘合金’;
(6) 鈦或鈦‘合金’;
(7) 鋯或鋯‘合金’;
(8) 鈮(鈳)或鈮‘合金’;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b) 為用於項目2B350(a)指明的反應鍋或反應器而設計的攪拌器;以及為該等攪拌器而設計的葉輪、翼或軸,而直接接觸所加工或內含的化學品的所有攪拌器表面,均以下列任何物料製造: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 含鎳比重超過25%及含鉻比重超過20%的‘合金’;
(2) 含氟聚合物(含氟超過35% (以重量計)的聚合物或彈性材料);
(3) 玻璃(包括玻璃化的或搪瓷的鍍膜或玻璃襯裡);
(4) 鎳或含鎳比重超過40%的‘合金’;
(5) 鉭或鉭‘合金’;
(6) 鈦或鈦‘合金’;
(7) 鋯或鋯‘合金’;
(8) 鈮(鈳)或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