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 略 貿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3/2023 號
修 訂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附 表 1 及 2
背 景
香 港 作 為 負 責 任 的 貿 易 夥 伴 及 國 際 貿 易 樞 紐 , 一 直 緊 隨 國 際 各 主 要 防 止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組 織 和 公 約 的 管 制 清 單 及 標 準 , 更 新 我 們 的 戰 略 物 品 管 制 清 單 。 有 關 組 織 及 公 約 分 別 為 關 於 常 規 武 器 與 兩 用 產 品 和 技 術 出 口 控 制 的 瓦 塞 納 安 排 、 核 供 應 國 集 團 、 導 彈 科 技 管 制 組 織 、 澳 洲 集 團 及 《 關 於 禁 止 發 展 、 生 產 、 儲 存 和 使 用 化 學 武 器 及 銷 毀 此 種 武 器 的 公 約 》 。
2. 隨 着 國 家 加 入 成 為 《 武 器 貿 易 條 約 》 締 約 國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已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條 將 該 條 約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展 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因 此 , 香 港 須 藉 《 2023 年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1 及 2 ) 令 》 ( 修 訂 令 ) 將 受 《 武 器 貿 易 條 約 》 涵 蓋 的 物 品 加 入 戰 略 物 品 管 制 清 單 。
修 訂 令
3. 修 訂 令 旨 在 修 訂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屬 法 例 G ) 附 表 1 及 2 。
4. 附 表 1 列 出 必 須 取 得 許 可 證 才 可 進 出 口 的 物 品 。 對 附 表 1 的 修 訂 主 要 為 :
( a ) 反 映 國 際 組 織 對 管 制 清 單 作 出 的 最 新 修 訂 1 ; 及
( b ) 加 入 現 時 尚 未 納 入 附 表 1 但 受 《 武 器 貿 易 條 約 》 涵 蓋 的 物 品 2 。
修 訂 令 的 生 效 日 期
查 詢
1 舉 例 來 說 , 把 一 些 新 發 展 的 技 術 / 物 品 ( 例 如 有 毒 化 學 劑 的 先 質 化 學 品 、 次 軌 道 太 空 船 ) 加 入 管 制 清 單 , 亦 放 寬 一 些 兩 用 物 品 ( 例 如 信 號 產 生 器 、 超 級 電 腦 、 熱 成 像 攝 影 機 , 半 導 體 雷 射 器 ) 的 管 制 限 制 。
2 現 時 的 附 表 1 已 經 基 本 上 涵 蓋 了 受 《 武 器 貿 易 條 約 》 規 管 的 常 規 武 器 及 該 等 武 器 的 彈 藥 及 零 部 件 , 是 次 修 訂 會 加 入 新 項 目 ML101 , 以 管 制 下 列 三 項 特 定 的 物 品 , 令 管 制 完 全 涵 蓋 《 武 器 貿 易 條 約 》 的 範 圍 :
3 過 境 物 品 指 ( a ) 純 粹 為 帶 離 香 港 而 被 帶 進 香 港 的 物 品 ; 及 ( b ) 一 直 留 在 將 其 帶 進 香 港 的 船 隻 或 飛 機 之 內 或 之 上 的 物 品 。
4 工 業 貿 易 署 實 施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SCTREX”-Air Transhipment Cargo Exemption Scheme for Specified Strategic Commodities ), 以 便 利 經 香 港 航 空 轉 運 的 “非 附 表 2 戰 略 物 品 ”, 讓 已 登 記 的 合 資 格 公 司 可 獲 豁 免 申 請 許 可 證 。
5 有 關 修 訂 為 加 入 新 項 目 ML101 , ML9 ( 軍 艦 ) 及 ML10 ( 作 戰 飛 機 及 攻 擊 直 昇 機 ) , 附 表 2 便 可 完 全 涵 蓋 屬 《 武 器 貿 易 條 約 》 範 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