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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stc@tid.gov.hk
本 署 檔 號 : TRA CR 1015/41    
執 事 先 生 / 女 士 :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8/2025 號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2026 年 度 登 記 申 請


目 的
 
            本 通 告 旨 在 邀 請 有 興 趣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於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或 之 前 提 交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的 申 請 , 以 便 於 2026 年 獲 得 豁 免 辦 理 航 空 轉 運 的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的 許 可 證 規 定 。

2.         工 業 貿 易 署 實 施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下 稱 " 該 方 案 " ) , 以 便 利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經 香 港 進 行 航 空 轉 運 。 該 方 案 的 登 記 人 , 只 要 符 合 若 干 登 記 條 件 , 而 有 關 貨 物 又 屬 於 航 空 轉 運 的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 便 可 獲 豁 免 辦 理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及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第 60G 章 ) 規 定 的 許 可 證 。 該 方 案 的 範 疇 , 包 括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的 定 義 及 方 案 涵 蓋 的 戰 略 物 品 種 類 , 詳 載 於 附 錄 I 。 至 於 豁 免 的 條 件 , 則 載 列 於 附 錄 II 。

登 記

3.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處 理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的 運 載 商 及 人 士 ,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和 貨 運 公 司 , 如 有 意 根 據 該 方 案 於 2026 年 獲 豁 免 為 航 空 轉 運 的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辦 理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現 請 向 本 署 登 記 。 登 記 的 申 請 表 載 於 附 錄 III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一 併 交 回 工 業 貿 易 署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科 簽 證 組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 或 電 郵 至 sctrex@tid.gov.hk ( 電 子 表 格 需 要 使 用 合 資 格 的 數 碼 簽 署 ) 。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豁 免 證 書 , 該 證 書 有 效 期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
 
4.          申 請 人 必 須 依 據 申 請 表 所 列 出 的 申 請 條 文 遞 交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有 權 進 一 步 核 證 申 請 書 內 提 供 的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詳 盡 。 就 此 , 申 請 人 如 獲 本 港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委 任 為 代 理 , 代 辦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事 務 , 應 備 有 航 空 公 司 發 出 的 代 理 協 議 書 或 委 任 書 。 有 關 申 請 人 應 作 好 準 備 , 當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要 求 時 , 需 證 明 與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在 處 理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上 的 關 係 屬 委 託 人 與 代 理 人 關 係 或 其 他 合 約 關 係 。

5.          本 署 過 去 就 該 方 案 向 現 有 登 記 人 所 發 出 的 豁 免 證 書 , 將 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後 期 滿 失 效 。 現 有 登 記 人 如 欲 在 2026 年 繼 續 根 據 該 方 案 獲 得 豁 免 , 便 須 向 本 署 續 辦 登 記 , 以 申 領 另 一 豁 免 證 書 。

重 要 事 項

6.          任 何 根 據 該 方 案 獲 得 豁 免 的 人 士 如 違 反 任 何 豁 免 條 件 , 即 屬 違 法 。 因 此 ,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和 貨 運 公 司 應 細 閱 , 並 確 保 遵 守 豁 免 條 件 。 任 何 人 士 若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違 反 或 未 有 遵 守 任 何 豁 免 條 件 , 可 遭 檢 控 , 而 其 根 據 該 方 案 所 得 到 的 豁 免 亦 可 能 遭 撤 銷 或 暫 停 。 此 外 , 曾 違 反 任 何 豁 免 條 件 的 人 士 可 能 在 下 一 年 不 能 續 辦 其 登 記 。  
 

7.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和 貨 運 公 司 亦 請 注 意 , 該 方 案 只 針 對 戰 略 物 品 , 與 本 署 另 一 項 針 對 藥 物 、 儲 備 商 品 和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的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並 無 關 連 。 根 據 現 有 的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已 登 記 的 航 空 公 司 、 地 面 代 理 及 貨 運 公 司 , 如 欲 獲 豁 免 就 航 空 轉 運 的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辦 理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必 須 根 據 該 方 案 另 行 申 請 登 記 。  
 

8.          本 署 實 施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目 的 僅 在 於 使 適 用 的 戰 略 物 品 , 豁 免 於 本 署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第 6A (2) 條 及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第 60G 章 ) 的 第 2 (1) 條 而 施 行 的 戰 略 物 品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管 制 。 至 於 按 照 其 他 法 例 維 持 的 管 制 , 則 不 受 該 方 案 提 供 的 豁 免 影 響 。 登 記 人 亦 應 注 意 和 遵 守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根 據 相 關 的 法 例 維 持 的 管 制 。

警 告

9.          本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確 保 該 方 案 完 善 健 全 。 兩 個 部 門 的 人 員 會 對 轉 運 貨 物 進 行 文 件 和 實 物 檢 查 , 巡 視 已 登 記 人 士 的 登 記 處 所 , 以 確 保 他 們 遵 從 該 方 案 的 條 款 。
 
10.        本 署 十 分 關 注 已 登 記 人 士 是 否 有 違 反 該 方 案 的 任 何 豁 免 條 件 。 已 登 記 人 士 違 反 或 不 遵 守 任 何 豁 免 條 件 , 即 屬 違 法 ,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已 登 記 人 士 有 否 被 檢 控 , 本 署 署 長 亦 可 對 其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此 等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撤 銷 或 暫 停 任 何 豁 免 及 / 或 登 記 , 以 及 不 予 續 辦 任 何 豁 免 及 / 或 登 記 。

查 詢

11.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此 方 案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 請 與 以 下 職 員 聯 絡 或 電 郵 至 stc@tid.gov.hk 。
 
職 員 姓 名
電 話
李 潔 玲 女 士
2398 5696
吳 廸 麟 先 生 2398 5581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吳 廸 麟 代 行 )

2025 年 9 月 15 日


附 件 :

附 錄 I
附 錄 II
附 錄 III
附 錄 IV
附 錄 V
附 錄 VI
附 錄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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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