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證(H)部載列的條件
- 本許可證根據持證人在申請表及由工業貿易署給予的相關原則性批准協議上填報及聲明的資料發出,而該協議在申請許可證時仍然有效。在該申請表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聲明會令本證失效。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未經授權而更改本證,以及使用偽造或未經授權而更改的進口許可證,會遭重罰。
- 違反工業貿易署署長所定的任何許可證條件及其施加於相關原則性批准協議的條件,會令本證遭取消、吊銷或暫時吊銷,當局並會對有關人士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及/或行政制裁。
- 本證載列的貨品不得作與核子、生物或化學武器或可投射該等武器的導彈有關的用途。
- 倘本證載列的貨品並非供進口商自用,而是再轉運往其他地方,則進口商應確保收貨人獲悉所有許可證條件。
- 進口商須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確保本證載列的貨品只會供民事最終用戶作民事用途,或轉運予民事最終用戶作民事用途。本證載列的貨品如並非作民事用途,須事先得到工業貿易署署長批准。
- 本證只授權輸入貨品。轉口貨品輸出時如屬《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管轄範圍,則必須具備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出口許可證。
- 除非香港海關關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另有指示,否則過境貨品在香港期間必須一直留在運輸工具上。
- 本證載列的武器和彈藥如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管轄範圍,本證須待香港警務處發出有效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方為有效。
- 本證容許部分裝運貨品。就部分裝運貨品而言,進口商必須在本證上提供正確的付運貨品抵境資料,並不得提取貨品,直至有關資料獲承運人認可為止。進口商亦應填妥一份聲明書(TID表格第SC014款),然後提交承運人。當本證的餘額已用以輸入貨品,本證的正本必須交予船務、航空或運輸公司。
- 本證的正本為承運人在貨品運抵香港後交貨予進口商的唯一有效憑據,除非工業貿易署署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給予特別批准,准許憑認證真確副本交貨。承運人應核證進口商所提供的資料,然後把進口許可證(如屬部分裝運貨品,則把聲明書)連同有關的艙單一併交回工業貿易署。
- 進口商必須在貨品付運後14天內就本證載列的各項貨品向海關關長提交進口報關表。
- 本證是發予進口商,供其輸入本證載列的貨品之用,不得轉讓。
- 工業貿易署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可將本證所載的所有或任何資料,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
- 工業貿易署署長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有權按需要施加額外許可證條件。該等額外條件可經由工業貿易署發出的通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