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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 許 可 證
 
出 口 商 須 在 貨 品 出 口 前 獲 簽 發 出 口 許 可 證 。 出 口 許 可 證 證 有 以 下 特 點 :
  • 由  發 出 日 起 有 效 三 個 月 ; 及
  • 出 口 許 可 證 所 載 列 的 貨 品 必 須 同 一 時 間 以 同 一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付 運 。 換 言 之 , 不 得 以 部 分 裝 運 形 式 輸 出 貨 品 。
     
利 用 出 口 許 可 證 輸 出 貨 品 所 需 的 程 序
  • 出 口 商 在 輸 出 貨 品 前 , 應 把 出 口 許 可 證 交 予 承 運 人 。
  • 承 運 人 應 在 貨 品 付 運 當 日 起 計 的 十 四 天 內 , 把 出 口 許 可 證 連 同 有 關 出 口 艙 單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送 交 工 業 貿 易 署 。
  • 有 關 艙 單 規 定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相 關 網 頁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manifest/manifest_delivery.html


 
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