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贸易管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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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 CR 10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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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 CR 1015/37 |
(正 文 及 附 件 D, E, H 及 I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更 新)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6/2018 号
密 码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本 通 告 提 醒 商 号 有 关 适 用 于 密 码 产 品 进 出 口 的 许 可 证 规 定 。 本 通 告 取 代 2009 年 5 月 12 日 发 出 的 同 一 标 题 通 告 第 7/2009 号 。
一、 法 律 依 据
2. 香 港 对 战 略 物 品 施 加 的 许 可 证 管 制 , 是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之 下 的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0G 章 ) ( 「《 规 例 》」) 制 订 。 该 规 例 附 表 所 载 的 物 品 属 战 略 物 品 , 必 须 获 工 业 贸 易 署 (「 本 署 」) 署 长 发 出 有 效 的 许 可 证 , 方 可 输 入 和 输 出 。 《 规 例 》 共 有 四 个 附 表 。 附 表 1 载 有 所 有 受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制 的 战 略 物 品 。 附 表 2 所 载 的 物 品 除 了 受 进 出 口 管 制 外 , 即 使 在 香 港 过 境 亦 须 受 管 制 。 附 表 3 及 4 载 有 须 受 最 终 用 途 管 制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参 阅 下 文
第 18 段 ) 。
二、 密 码 产 品 的 管 制
3. 香 港 对 战 略 物 品 施 加 的 许 可 证 管 制 , 以 国 际 管 制 组 织 的 最 新 管 制 标 准 为 根 据 。 瓦 塞 纳 安 排 (Wassenaar Arrangement) 是 管 制 军 需 物 品 及 两 用 物 品 和 技 术 的 国 际 管 制 组 织 , 而 密 码 产 品 则 在 瓦 塞 纳 安 排 管 制 之 列 。 因 此 密 码 产 品 可 能 被 纳 入 《 规 例 》 的 附 表 1 关 于 两 用 物 品 清 单 类 别 5 的 第 2 部 - 资 讯 安 全 。 该 等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须 受 许 可 证 管 制 。
三、 豁 免 管 制
4. 虽 然 对 称 密 码 匙 长 度 超 过 56 位 元 的 密 码 产 品 受 《 规 例 》 的 许 可 证 管 制 , 但 有 关 产 品 如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种 情 况 , 则 不 论 其 密 码 匙 长 度 为 何 , 将 获 豁 免 许 可 证 管 制 :
i. 用 户 携 带 作 私 人 用 途 ; 或
ii.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描 述 的 物 品 :
a. 普 遍 地 在 没 有 限 制 下 在 零 售 点 以 下 述 任 何 方 式 从 存 货 中 向 公 众 售 卖 :
- 门 市 交 易;
- 邮 购 交 易;
- 电 子 交 易 ; 或
- 电 话 订 购 交 易;
b. 密 码 功 能 不 能 被 用 户 轻 易 更 改 ;
c. 该 物 品 的 设 计 可 供 用 户 在 并 无 供 应 商 进 一 步 大 量 支 援 下 自 行 安 装 ; 及
d. 在 需 要 时 , 可 应 要 求 让 出 口 国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查 阅 该 物 品 的 详 情 并 将 该 等 详 情 提 供 予 该 主 管 当 局 , 以 确 定 该 物 品 符 合 上 文 (a) 至 (c)段 所 述 的 条 件
[
必 须 取 得 本 署 发 出 的 分 类 通 知 书 才 可 确 定 该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上 文 第 4(ii)段 的 条 件 。 详 情 请 参 阅 下 文
第 8(d)段 。]
有 关 上 述 豁 免 详 情 , 及 若 干 产 品 的 其 他 豁 免 资 料 , 商 号 可 参 阅 《 规 例 》 附 表 1 类 别 5 的 第 2 部 - 资 讯 安 全 下 的 注 释 , 尤 其 注 释 2 及 3 ( 亦 称 为 密 码 学 注 释 )。 关 于 此 部 分 的 法 例 ,亦 可 浏 览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制 度 网 站 (「 SC 网 站 」) 。
四、 申 请 许 可 证 手 续
(A) 申 请 表
5.
商 号 为 战 略 物 品 的 进 口 及 出 口 申 请 许 可 证 , 应 填 妥 进 口 许 可 证 ( 战 略 物 品 ) 表 格 ( TID第 501 款 ) (
附 件 A ) (pdf 格 式 , 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 和 出 口 许 可 证 ( 战 略 物 品 ) 表 格 ( TID第 502 款 ) (
附 件 B ) ( pdf 格 式,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 。 商 号 可 前 往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综 合 顾 客 服 务 中 心 (「 服 务 中 心 」) 索 取 以 上 表 格 ; 或 于
此 下 载 。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连 同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应 送 交 服 务 中 心 。 每 份 申 请 将 获 发 给 有 编 号 之 收 据 。
6. 商 号 亦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许 可 证 。 商 号 可 透 过 SC 网 站 战 略 物 品 签 证 申 请 系 统 帐 户
( 注 1 ) 或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 注 2 ) 以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许 可 证 。 商 号 可 于 提 交 电 子 许 可 证 申 请 时 一 并 上 载 证 明 文 件 , 亦 可 另 外 透 过 传 真 ( 传 真 号 码 : 2396 3070 ) 、 电 邮 ( 电 邮 地 址 :
stc@tid.gov.hk) , 或 亲 自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至 服 务 中 心 。
7. 商 号 如 欲 递 交 电 子 申 请 , 必 须 预 先 于 本 署 开 立 电 子 帐 户 或 成 为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的 「 已 连 结 用 户 」 。
(B) 声 明 及 证 明 文 件
8. 除 提 供 基 本 申 请 资 料 外 , 在 申 请 密 码 产 品 的 许 可 证 时 , 商 号 须 提 供 下 列 额 外 资 料 / 文 件 :
- 最 终 用 户 的 名 称 及 详 细 地 址 ;
- 货 品 的 特 定 最 终 用 途 ;
- 如 付 运 货 品 获 得 货 物 技 术 来 源 及 / 或 出 口 国 家 / 地 方 准 许 其 出 口 / 转 口 , 则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有 关 的 外 地 出 口 / 转 口 证 或 许 可 证 豁 免 的 详 情 及 由 货 物 技 术 来 源 及 / 或 出 口 国 家 / 地 方 发 出 的 出 口 / 转 口 证 副 本 , 清 楚 表 明 来 源 国 / 地 方 批 准 有 关 货 品 出 口 / 转 口 。 倘 若 许 可 证 / 授 权 书 并 非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发 出 , 申 请 人 便 须 提 交 相 应 的 英 文 或 中 文 译 本;
- 密 码 装 备 及 软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及 / 或 已 填 妥 的 附 件 C 问 卷 ( 可 输 入 pdf 格 式 )。 问 卷 是 为 确 定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上 文 第 4(ii) 段 所 列 的 条 件 和 提 供 产 品 的 基 本 技 术 规 格 ; 及
- 视 乎 个 别 情 况 , 本 署 可 能 要 求 申 请 人 就 若 干 申 请 递 交 下 列 文 件 :
- 由 最 终 用 户 填 妥 的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一 份 ( 附 件 D ( 可 输 入 pdf 格 式 ) 适 用 于 申 请 进 口 许 可 证 , 而 附 件 E ( 可 输 入 pdf 格 式 ) 则 用 于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 。 如 所 递 交 的 是 电 子 版 本 , 请 将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正 本 交 予 申 请 人 。 如 有 需 要 , 本 署 及 / 或 香 港 海 关 及 /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文 件 正 本,及 / 或 联 络 最 终 用 户 核 实 资 料 。 因 此 , 申 请 人 必 须 妥 善 保 存 文 件 正 本 以 待 查 验 ; 及 / 或
- 申 请 人 或 本 地 最 终 用 户 的 有 效 商 业 登 记 证 副 本 。
本 署 署 长 有 权 要 求 申 请 人 递 交 额 外 资 料 及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以 支 持 其 许 可 证 申 请 。 申 请 表 如 未 填 妥 , 或 未 附 有 所 需 的 文 件 , 将 延 迟 处 理 / 不 获 受 理 。 附 件 A 至 E 所 载 的 表 格 均 可 于
此 下 载 。
(C) 按 「 原 则 性 批 准 」 安 排 以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9. 经 常 由 同 一 供 应 商 输 入 密 码 产 品 或 向 同 一 收 货 人 输 出 密 码 产 品 的 公 司 , 可 申 请 参 加 「 原 则 性 批 准 」 安 排 。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有 关 密 码 产 品 在「 原 则 性 批 准 」 安 排 上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2/2022 号 。
五、 货 品 技 术 来 源 及 / 或 出 口 国 / 地 方 对 密 码 产 品 的 出 口 管 制
10. 商 号 应 注 意 : 密 码 货 品 的 技 术 来 源 及 / 或 出 口 国 / 地 方 , 尤 其 是 属 瓦 塞 纳 安 排 的 成 员
( 注 3 ), 可 能 以 「 个 别 许 可 证 」 (Individual Licence) 、 「 普 通 许 可 证 」 (General Licence) 、 「 签 证 豁 免 」 (Licence Exception) 或 其 他 机 制 来 管 制 密 码 产 品 的 出 口 。 由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致 力 维 持 一 个 配 合 贸 易 伙 伴 的 管 制 制 度 , 本 署 只 会 向 完 全 符 合 技 术 来 源 及 / 或 出 口 国 / 地 方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付 运 货 物 发 出 许 可 证 。 为 确 定 付 运 货 物 完 全 符 合 技 术 来 源 及 / 或 出 口 国 / 地 方 的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额 外 证 明 文 件 , 该 等 证 明 文 件 可 包 括 但 不 一 定 限 于 : 有 关 政 府 的 产 品 裁 定 / 分 类 结 果 , 显 示 该 等 产 品 已 经 过 复 核 和 分 类 , 合 资 格 出 口 往 有 关 目 的 地 或 最 终 用 户 ; 个 别 许 可 证 ; 产 品 制 造 商 递 交 予 有 关 政 府 的 产 品 复 核 申 请 / 通 知 书 ; 以 及 制 造 商 的 证 明 信 等 。
11. 至 于 美 国 来 源 的 密 码 产 品 , 商 号 应 注 意 美 国 商 务 部 不 时 会 修 订 该 国 对 密 码 产 品 的 出 口 管 制 。 除 个 别 许 可 证 外 , 若 经 美 国 商 务 部 事 先 批 准 , 若 干 产 品 亦 可 能 合 资 格 根 据 美 国 密 码 产 品 签 证 豁 免 ( Licence Exception ENC ) 的 规 定 出 口 。 若 干 美 国 来 源 的 密 码 产 品 类 别 出 口 往 特 定 最 终 用 户 或 国 家 / 地 方 亦 可 能 不 需 经 美 国 商 务 部 事 先 核 准 。 有 关 美 国 出 口 规 例 的 最 新 详 情 , 本 署 建 议 商 号 直 接 与 其 美 国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联 络 , 或 浏 览 美 国 政 府 相 关 网 站
https://www.bis.doc.gov。
六、 发 出 许 可 证
12.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填 写 妥 当 并 附 有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 本 署 可 于 收 表 日 期 后 起 计 的 2.5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程 序 。获 批 的 进 口 及 出 口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分 别 为 六 个 月 及 三 个 月 。
- 纸 本 申 请 : 商 号 可 凭 在 递 交 申 请 表 时 获 发 的 收 据 于 服 务 中 心 取 得 纸 本 许 可 证 。 在 前 往 领 取 前 , 商 号 应 先 到 SC网 站 ( https://www.stc.tid.gov.hk/sc_chi/applytips/how_check.html ) 查 询 其 申 请 的 审 理 情 况 。
- 电 子 申 请 : 商 号 可 :
- 在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平 台 上 取 得 并 列 印 许 可 证 ( 注 4 ) ( 只 签 发 予 「 已 连 结 用 户 」 ); 及 / 或
- 凭 于 其 电 子 帐 户 列 印 的 收 据 于 服 务 中 心 取 得 纸 本 许 可 证。
13. 如 有 复 杂 情 况 , 或 需 申 请 人 提 供 额 外 资 料 及 / 或 文 件 时 , 审 理 时 间 或 会 较 长 。 申 请 人 应 于 付 运 货 品 前 尽 早 递 交 申 请 。
七、 许 可 证 条 件
14. 除 了 一 般 的 许 可 证 条 件 , 本 署 署 长 可 能 会 因 应 个 别 情 况 在 已 批 核 的 许 可 证 上 施 加 一 些 特 别 及 额 外 条 件 。 申 请 人 收 到 许 可 证 时 , 必 须 细 阅 许 可 证 上 的 「 许 可 证 条 件 」 部 分 , 以 了 解 本 署 署 长 对 其 许 可 证 所 施 加 的 一 般 及 额 外 条 件 。
许 可 证 额 外 条 件 及 申 请 转 售 ╱ 转 让 已 批 准 进 口 许 可 证 载 列 的 美 国 来 源 密 码 产 品
15. 就 美 国 来 源 密 码 产 品 而 言 , 其 中 一 项 经 常 施 加 的 许 可 证 额 外 条 件 为 : 「 本 许 可 证 只 准 许 所 进 口 的 有 关 货 品 , 供 非 政 府 的 最 终 用 户 作 民 事 用 途 。 如 有 关 货 品 被 进 一 步 转 口 、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政 府 最 终 用 户 使 用 , 均 须 事 先 通 知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并 取 得 署 长 的 批 准 。 」 持 证 人 如 被 施 加 此 许 可 证 额 外 条 件 , 便 应 小 心 处 理 有 关 货 品 的 转 售 / 转 让 。 有 关 许 可 证 应 夹 附 一 张 重 要 声 明 。每 当 在 香 港 转 让 有 关 货 物 时 , 商 号 必 须 将 许 可 证 夹 附 的 重 要 声 明 交 予 新 收 货 人 。
16. 如 有 关 货 品 被 转 售 / 转 让 予 政 府 最 终 用 户 使 用 , 进 口 商 / 货 品 拥 有 人 ( 即 申 请 人 ) 应 向 本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提 交 纸 张 方 式 或 电 子 方 式 申 请:
- 纸 张 方 式 申 请,须 提 交 申 请 表 CSC054 ( 附 件 F ) ( 可 输 入 pdf 格 式 ) 。 为 方 便 本 署 审 理 有 关 申 请 ,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须 夹 附 的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由 政 府 最 终 用 户 填 妥 的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一 份、 有 关 产 品 的 技 术 规 格 及 问 卷 ; 以 及 美 国 政 府 发 出 的 有 效 出 口 授 权 书, 清 楚 表 明 批 准 该 转 售 / 转 让 。 本 署 会 详 细 考 虑 申 请 , 并 以 书 面 回 复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须 获 本 署 书 面 批 准 , 方 可 转 售 / 转 让 货 品 予 政 府 最 终 用 户。
- 商 号 亦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申 请 。 在 登 入 其 于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网 站 的 电 子 帐 户 后 , 商 号 可 于 「 电 子 申 请 」 项 目 内 选 择 「 转 售 / 转 让 / 处 置 进 口 许 可 证 所 载 的 产 品」 。 (于 https://www.stc.tid.gov.hk > 登 入 电 子 帐 户 > 电 子 申 请 > 转 售 / 转 让 / 处 置 进 口 许 可 证 所 载 的 产 品 ) 。 申 请 人 可 方 便 地 透 过 其 电 子 帐 户 查 询 申 请 状 况 , 且 仅 在 获 本 署 批 准 后 , 方 可 进 行 相 关 货 品 的 转 售 / 转 让 。
八、 预 先 分 类 服 务
17. 申 请 人 如 经 常 输 入 或 输 出 相 同 类 型 的 密 码 产 品 , 可 使 用 本 署 提 供 的
预 先 分 类 服 务 。 简 单 地 说 , 商 号 可 透 过 这 项 服 务 得 悉 产 品 的 管 制 状 况 。 商 号 可 从 SC 网 站 下 载 「 预 先 分 类 申 请 表 」 SC013 (
附 件 G ) ( 可 输 入 的 pdf 格 式 英 文 版 本 ), 连 同 相 应 的 技 术 规 格 及 上 文
第 8(d) 段 所 述 的 问 卷 ( 如 适 用 的 话 ) 一 并 递 交 。 本 署 在 完 成 预 先 分 类 后 , 会 给 予 申 请 人 一 个 预 先 分 类 参 考 编 号 。 申 请 人 日 后 为 相 同 货 品 申 请 许 可 证 时 , 只 需 在 表 格 上 注 明 该 参 考 编 号 , 便 毋 须 递 交 技 术 规 格 / 资 料 页 。 有 关 申 请 预 先 分 类 服 务 的 手 续 , 请 参 考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1/2024 号。
九、 最 终 用 途 管 制
18. 商 号 请 注 意 , 除 《 规 例 》 附 表 1 及 2 对 特 定 物 品 施 加 的 许 可 证 管 制 外 , 《 规 例 》 附 表 3 及 4 亦 有 施 加 最 终 用 途 管 制 。 《 规 例 》 所 载 的 许 可 证 规 定 , 亦 适 用 于 其 附 表 3 所 列 若 干 物 品 ( 请 参 阅
附 件 H ( pdf 格 式 )), 以 及 载 有 与 该 等 物 品 有 关 的 科 技 资 料 文 件 :
- 如 进 口 商 / 出 口 商 知 悉 该 物 品 或 文 件 拟 用 于 或 相 当 可 能 用 于 《 规 例 》 附 表 4 所 载 , 与 核 子 、 生 化 武 器 或 可 发 射 核 子 、 生 化 武 器 的 导 弹 有 关 的 活 动 ( 请 参 阅 附 件 I ( pdf 格 式 )); 或
- 如 进 口 商 / 出 口 商 有 理 由 怀 疑 该 物 品 或 文 件 可 能 用 于 附 表 4 所 列 任 何 活 动 。
十、 注 意 事 项
19.
《 进 出 口 条 例 》 第 6A 条 规 定 , 任 何 人 除 非 根 据 并 按 照 本 署署 长 发 出 的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输 入 或 输 出 《 规 例 》 内 附 表 所 指 明 的 任 何 物 品 , 否 则 即 属 犯 罪 。 违 反 该 条 款 的 人 士 可 处 如 下 罚 则 -
- 一 经 循 简 易 程 序 定 罪 , 可 处 罚 款 港 币 500,000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及
- 一 经 循 公 诉 程 序 定 罪 , 可 处 无 限 额 的 罚 款 及 监 禁 七 年 。
20. 此 外 , 本 署 亦 可 对 有 关 人 士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 该 等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一 定 限 于 暂 时 吊 销 签 证 、 拒 绝 发 出 许 可 证 、 禁 止 使 用 所 有 签 证 服 务 等 。
十 一、 查 询
21. 商 号 如 对 密 码 产 品 的 许 可 证 规 定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575 与 本 科 的 签 证 组 联 络 。 有 关 货 品 分 类 及 预 先 分 类 服 务 或 技 术 问 题 事 宜 , 可 致 电 2398 5587 向 本 科 的 分 类 组 联 络 。 商 号 亦 可 以 图 文 传 真( 传 真 号 码 : 2396 3070 ( 签 证 组 )/ 3525 1526 (分 类 组 )) 或 电 邮 ( 电 邮 地 址 :
stc@tid.gov.hk )向 本 署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科
2018 年 5 月 8 日
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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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电 子 帐 户 的 详 细 资 讯 , 请 参 阅 SC 网 站
<https://www.stc.tid.gov.hk/sc_chi/eaccount/how_open.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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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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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的 详 细 资 讯 , 请 参 阅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2/2024 号
< https://www.stc.tid.gov.hk/sc_chi/circular_pub/2024_stc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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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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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 塞 纳 安 排 成 员 计 有 : 阿 根 廷 、 澳 洲 、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加 拿 大 、 克 罗 地 亚 、 捷 克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印 度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日 本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墨 西 哥 、 荷 兰 、 新 西 兰 、 挪 威 、 波 兰 、 葡 萄 牙 、 大 韩 民 国 、 罗 马 尼 亚 、 俄 罗 斯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南 非 、 西 班 牙 、 瑞 典 、 瑞 士 、 土 耳 其 、 乌 克 兰 、 英 国 及 美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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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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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方 便 接 收 许 可 证 人 士 检 验 文 件 真 伪 , 所 有 获 批 文 件 上 , 均 在 其 右 下 角 设 有 二 维 码 供 查 核 之 用 。 该 二 维 码 经 扫 描 后 , 网 页 浏 览 器 上 将 显 示 许 可 证 的 署 方 副 本 。 如 发 现 任 何 异 状 , 商 号 应 尽 早 通 知 本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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