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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請 按 以 下 連 結 閱 覽 有 關 問 題 及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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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查 詢
 
1. 香 港 為 何 實 施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
 
作 為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中 活 躍 而 負 責 任 的 貿 易 伙 伴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致 力 採 用 國 際 最 高 標 準 的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 我 們 維 持 有 效 管 制 制 度 的 目 標 如 下 :
  • 監 察 戰 略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 以 防 止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為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的 管 道 ; 以 及
  • 確 保 我 們 能 夠 持 續 獲 取 高 新 科 技 產 品 和 尖 端 技 術 , 這 對 香 港 的 基 建 和 經 濟 發 展 至 為 重 要 。
     
2. 管 制 有 何 法 律 依 據 ?
 
香 港 戰 略 貿 易 許 可 證 管 制 制 度 是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即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所 制 定 。 受 進 出 口 管 制 的 戰 略 物 品 清 單 詳 列 於 該 規 例 的 附 表 。 這 些 產 品 如 進 口 或 出 口 香 港 , 必 須 領 取 有 關 的 許 可 證 。
 
為 使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更 趨 全 面 及 有 效 , 香 港 在 1997 年 6 月 通 過 了 《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提 供 服 務 的 管 制 ) 條 例 》 , 禁 止 任 何 人 士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將 會 或 可 能 協 助 發 展 、 生 產 、 取 得 或 儲 存 可 造 成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或 協 助 該 等 武 器 的 投 射 工 具 的 服 務 , 而 不 論 有 關 活 動 是 否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進 行 。
 
最 新 通 過 與 戰 略 貿 易 有 關 的 法 例 是 在 2004 年 6 月 生 效 的 《 化 學 武 器 ( 公 約 ) 條 例 》 , 此 法 例 有 助 香 港 更 全 面 遵 守 《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 所 有 的 規 定 。
 
3. 香 港 如 何 實 施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
 
香 港 的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 是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施 行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和 香 港 海 關 的 執 法 制 度 合 組 而 成 。 工 業 貿 易 署 對 進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均 實 施 許 可 證 管 制 。 所 有 輸 入 及 輸 出 香 港 領 域 的 戰 略 物 品 , 均 須 申 請 許 可 證 。 此 外 , 轉 運 及 若 干 過 境 較 敏 感 的 戰 略 物 品 亦 受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制 度 管 制 。

香 港 亦 同 時 施 行 進 出 戰 略 物 品 的 最 終 用 途 管 制 , 即 使 該 物 品 並 未 納 入 附 表 1 及 附 表 2 的 特 定 管 制 清 單 內 , 但 如 該 物 品 是 打 算 用 於 製 造 、 研 製 , 以 至 作 為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之 用 , 亦 必 須 申 請 許 可 證 。

在 執 法 方 面 , 香 港 海 關 已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 以
  • 實 地 檢 查 可 疑 的 出 口 貨 品 或 輸 往 敏 感 地 方 的 貨 品 ;
  • 檢 核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的 資 料 , 並 確 保 其 真 確 性 ;
  • 檢 查 貨 品 進 口 後 的 處 置 情 況 , 保 證 其 使 用 情 況 與 申 報 用 途 相 同 ; 以 及
  • 調 查 可 疑 個 案 , 香 港 海 關 一 直 與 其 他 執 法 機 關 緊 密 合 作 , 聯 手 打 擊 未 領 有 許 可 證 的 轉 運 和 過 境 貨 物 。
為 確 保 管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 我 們 亦 有 賴 貿 易 伙 伴 之 間 緊 密 的 雙 邊 及 國 際 合 作 。
 
4. 哪 些 貨 品 會 受 到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
 
管 制 範 圍 乃 根 據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的 附 表 所 訂 定 。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共 有 4 個 附 表 。 附 表 1 包 括 兩 份 清 單 -
  • 軍 需 物 品 清 單 載 列 為 軍 用 而 特 別 設 計 或 改 裝 的 項 目 , 包 括 常 規 和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當 中 有 小 型 槍 械 ( 步 槍 、 手 槍 等 ) 、 大 型 火 炮 武 器 、 彈 藥 、 炸 彈 、 地 雷 等 、 戰 鬥 運 輸 工 具 ( 海 、 陸 、 空 、 有 人 駕 駛 及 無 人 駕 駛 ) 、 動 能 及 導 能 武 器 系 統 、 反 制 及 影 像 裝 備 、 其 部 件 、 零 件 和 配 件 , 以 及 軍 用 炸 藥 與 燃 料 , 各 種 化 學 / 生 物 戰 劑 和 前 體 。 此 外 , 名 單 亦 包 括 防 護 裝 備 ( 護 身 裝 甲 、 防 彈 背 心 等 ) 、 軍 事 訓 練 裝 備 、 軍 用 電 子 裝 備 , 以 及 生 產 和 使 用 軍 需 物 品 清 單 項 目 所 需 的 軟 件 和 技 術 。 ; 以 及
     
  • 兩 用 物 品 清 單 載 列 的 貨 品 包 括 核 子 物 料 、 設 施 及 裝 備 、 尖 端 物 料 、 各 種 可 用 作 有 毒 物 質 前 體 的 化 學 品 、 微 生 物 及 毒 素 、 高 精 確 度 工 具 機 、 生 產 及 加 工 處 理 裝 備 、 檢 驗 及 測 量 系 統 、 高 速 及 高 密 度 集 成 電 路 、 電 子 測 試 裝 備 、 半 導 體 物 料 、 高 性 能 電 腦 、 精 密 通 訊 系 統 、 單 模 光 導 纖 維 、 感 測 器 與 雷 射 器 、 導 航 系 統 及 航 空 電 子 、 船 舶 系 統 , 包 括 ─ 先 進 的 水 面 船 隻 外 殼 及 推 進 器 、 深 度 潛 水 載 具 、 水 下 視 像 系 統 , 以 及 太 空 載 具 及 火 箭 系 統 、 包 括 引 擎 和 火 箭 燃 料 。
除 附 表 2 所 載 列 的 貨 品 外 , 過 境 物 品 一 般 都 不 受 許 可 證 管 制 。 附 表 2 涵 蓋 的 範 圍 包 括 特 定 的 軍 需 品 、 與 核 子 相 關 物 料 的 設 施 和 設 備 、 加 密 設 備 、 上 述 相 關 的 技 術 資 訊 文 件 , 以 及 作 核 子 、 化 學 或 生 物 武 器 相 關 用 途 的 物 品 。
 
附 表 3 針 對 最 終 用 途 施 以 管 制 , 如 出 口 / 入 口 商 清 楚 知 道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使 他 相 信 該 貨 品 的 用 途 可 能 與 化 學 、 生 物 或 核 子 武 器 有 關 , 該 等 貨 品 便 會 受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制 度 管 制 。 附 表 4 載 列 了 與 附 表 3 所 列 物 品 的 相 關 行 為 。
 
香 港 的 管 制 物 品 清 單 緊 貼 各 國 際 公 約 及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 包 括 武 器 貿 易 條 約 、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澳 洲 集 團 導 彈 科 技 管 制 組 織 核 供 應 國 集 團 、 核 武 器 不 擴 散 條 約 瓦 塞 納 安 排 等 。
申 請 進 口 或 出 口 許 可 證
 
5. 香 港 有 沒 有 進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的 大 量 批 核 許 可 證 ?
 
香 港 並 未 就 戰 略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實 施 任 何 大 量 批 核 許 可 證 計 劃 。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 許 可 證 是 按 個 別 付 運 貨 物 以 及 在 付 運 之 前 , 向 入 口 商 / 出 口 商 簽 發 。 承 運 商 把 戰 略 物 品 放 行 予 收 貨 人 前 , 有 責 任 先 向 入 口 商 取 得 有 效 的 進 口 證 。 同 樣 地 , 承 運 商 從 出 口 商 接 收 戰 略 物 品 付 運 出 口 之 前 , 有 責 任 向 出 口 商 索 取 出 口 證 。 進 口 證 所 批 發 的 有 效 時 限 為 期 半 年 , 而 出 口 證 則 是 3 個 月 。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 在 進 口 證 有 效 期 內 貨 品 可 以 部 份 付 運 ( 亦 即 進 口 證 所 申 報 的 貨 品 可 以 分 批 輸 入 香 港 ) 。 然 而 , 根 據 法 例 , 這 項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 因 此 商 號 仍 需 為 每 批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申 請 個 別 出 口 證 。
 
6. 怎 樣 知 道 有 關 貨 品 是 否 受 許 可 證 管 制 ?
 
商 號 可 把 擬 進 口 / 出 口 貨 品 的 規 格 , 跟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附 表 所 載 設 備 、 技 術 和 用 途 的 說 明 加 以 比 較 , 以 判 斷 該 貨 品 是 否 受 管 制 。
 
此 外 , 商 號 亦 可 將 貨 品 的 技 術 資 料 和 規 格 連 同 進 /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或 預 先 分 類 申 請 表 遞 交 本 署 。 本 署 會 根 據 申 請 資 料 ,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關 貨 品 是 否 需 要 申 領 許 可 證 。 申 請 可 透 過 電 子 或 紙 張 表 格 方 式 遞 交 。 詳 情 請 查 閱 第 8 條 問 題
 
 
然 而 , 申 請 人 亦 應 注 意 , 即 使 有 關 貨 品 並 未 載 列 於 規 例 附 表 1 及 2 的 特 定 管 制 清 單 內 , 正 如 問 題 4 所 述 , 貨 品 仍 可 能 會 受 到 最 終 用 途 管 制 。 因 此 , 我 們 鼓 勵 商 號 在 對 本 身 貨 品 的 管 制 情 況 存 疑 時 聯 絡 本 署 。
 
7. 怎 樣 申 請 戰 略 物 品 進 口 或 出 口 許 可 證 ?
 
戰 略 物 品 進 口 或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是 可 透 過 紙 張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
 
紙 張 方 式
 
申 請 人 應 填 妥 戰 略 物 品 進 口 或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 然 後 連 同 載 有 貨 品 詳 細 技 術 細 則 或 規 格 的 目 錄 / 小 冊 子 等 證 明 文 件 , 交 回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 。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後 , 申 請 人 將 就 每 份 申 請 表 獲 發 一 個 收 據 號 碼 。
 
電 子 方 式
 
申 請 人 只 須 登 入 其 電 子 帳 戶 , 使 用 當 中 提 供 的 網 上 服 務 , 便 可 填 寫 及 遞 交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 成 功 遞 交 的 電 子 申 請 , 電 腦 系 統 會 即 時 在 電 子 帳 戶 內 顯 示 確 認 收 妥 通 知 及 讓 申 請 人 列 印 收 據 ( 有 關   登 記 及 使 用 "電 子 申 請 "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3/04 號 ) 。   電 子 申 請 與 紙 張 申 請 所 須 的 證 明 文 件 並 無 分 別 , 不 過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多 種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的 方 式 , 例 如 : 以 電 子 方 式 與 電 子 申 請 一 併 於 網 上 遞 交 、 利 用 圖 文 傳 真 或 親 自 交 回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 因 此 ,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電 子 申 請 中 清 楚 列 明 各 證 明 文 件 的 遞 交 方 式 。
 
為 免 許 可 證 申 請 遭 受 延 誤 而 導 致 處 理 時 間 延 長 , 申 請 人 應 確 保 準 確 填 妥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格 , 並 附 上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 一 般 的 個 案 通 常 可 在 2.5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辦 妥 。 複 雜 的 個 案 或 需 較 長 的 時 間 處 理 。 因 此 , 請 及 早 提 出 申 請 。 審 理 許 可 證 毋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
 
8. 許 可 證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會 得 到 批 准 ?
 
每 宗 申 請 均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許 可 證 申 請 必 須 全 面 符 合 下 列 因 素 , 方 會 獲 得 批 准 :
  • 在 付 運 的 國 家 / 地 方 或 在 運 輸 途 中 , 貨 品 非 法 轉 移 的 風 險 不 大 ;
  • 貨 品 的 技 術 特 性 符 合 申 報 的 最 終 用 途 ;
  • 貨 品 的 最 終 用 途 符 合 規 定 , 並 且 真 確 可 信 ;
託 運 人 、 收 貨 人 、 最 終 用 戶 及 申 請 人 均 無 不 利 的 考 慮 因 素 。
無 形 技 術 轉 移
 
9. 香 港 就 無 形 的 技 術 轉 移 有 否 實 施 管 制 ?
 
無 形 的 技 術 轉 移 泛 指 以 無 形 方 式 把 軟 件 和 科 技 輸 出 或 轉 移 他 處 , 例 如 以 傳 真 、 電 郵 、 從 互 聯 網 下 載 、 口 述 傳 播 ( 談 話 、 演 說 、 授 課 ) 等 形 式 。 香 港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制 度 乃 依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及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G 章 ) 而 訂 立 , 而 該 等 法 例 只 管 制 特 定 戰 略 物 品 和 其 相 關 科 技 以 具 體 和 有 形 的 方 式 的 進 出 口 ( 例 如 , 紙 張 、 磁 碟 、 磁 帶 等 媒 體 記 錄 ) 。 因 此 , 無 形 的 技 術 轉 移 並 不 在 此 例 之 列 。
 
雖 然 如 此 , 在 現 行 法 律 中 , 《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提 供 服 務 的 管 制 )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26 章 ) 已 禁 止 任 何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以 協 助 發 展 、 生 產 、 取 得 或 儲 存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不 論 有 關 活 動 是 在 香 港 或 別 處 進 行 。 就 此 條 例 而 言 , 提 供 服 務 包 含 多 種 行 為 , 安 排 科 技 知 識 以 無 形 方 式 傳 送 給 他 人 亦 屬 提 供 服 務 。 若 這 種 無 形 轉 移 涉 及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便 屬 於 此 例 的 禁 止 行 為 。
 
然 而 , 即 使 以 無 形 方 式 傳 送 的 資 訊 並 不 涉 及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 商 號 亦 應 與 技 術 來 源 國 ( 地 ) 的 有 關 機 關 查 對 , 以 確 保 所 從 事 的 無 形 傳 送 是 合 法 認 可 的 。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10. 如 何 可 以 取 得 更 多 有 關 推 行 公 司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的 資 料 ?
 
工 業 貿 易 署 十 分 重 視 個 別 公 司 推 行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 這 有 助 香 港 維 持 有 效 的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 商 號 如 欲 了 解 內 部 遵 守 法 例 計 劃 的 詳 情 , 可 在 本 網 站 下 載 本 署 發 出 的 一 本 刊 物 公 司 內 部 管 制 計 劃 的 要 素
 
11. 如 果 我 們 接 獲 海 外 公 司 的 訂 單 , 而 所 涉 及 的 物 品 在 香 港 並 非 受 到 管 制 , 這 是 否 代 表 這 些 物 品 不 受 任 何 許 可 證 規 管 ?

進 出 口 香 港 的 貨 物 , 如 非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G 章 ) 附 表 1 和 附 表 2 所 載 列 的 物 品 , 而 且 並 非 用 作 與 核 子 、 化 學 或 生 物 武 器 或 可 運 載 這 些 武 器 的 導 彈 有 關 的 用 途 , 便 無 須 申 領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然 而 , 即 使 貨 物 並 不 受 香 港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下 的 許 可 證 規 管 , 商 號 亦 宜 向 有 關 的 技 術 來 源 國 ( 地 ) 查 對 , 以 確 保 出 口 / 轉 口 均 符 合 該 技 術 來 源 國 ( 地 ) 的 出 口 管 制 規 定 。 商 號 如 違 反 技 術 來 源 國 ( 地 ) 的 出 口 管 制 規 例 , 可 能 對 該 商 號 日 後 從 該 國 ( 地 ) 進 出 口 相 類 或 其 他 產 品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為 方 便 商 號 , 本 網 站 載 有 本 港 主 要 貿 易 伙 伴 所 實 施 制 裁 或 貿 易 限 制 的 資 料 , 以 供 參 考 。
 
12. 如 果 我 們 從 海 外 機 構 接 獲 訂 單 , 而 所 涉 及 的 物 品 已 解 除 管 制 或 不 受 管 制 之 列 , 但 可 能 涉 及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活 動 , 我 們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
 
商 號 應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盡 量 查 找 , 以 確 定 有 關 產 品 所 申 報 / 擬 作 的 最 終 用 途 , 如 有 懷 疑 , 則 不 應 繼 續 進 行 交 易 。 商 號 如 懷 疑 某 物 品 可 能 會 與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的 用 途 有 關 , 亦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徵 詢 意 見 。
即 使 貨 物 不 受 香 港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下 的 許 可 證 規 管 , 商 號 亦 宜 向 有 關 的 技 術 來 源 國 ( 地 ) 查 對 , 以 確 保 出 口 / 轉 口 均 符 合 該 國 ( 地 ) 的 出 口 管 制 規 定 。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1 條 的 問 答 。
 
13. 我 們 從 位 於 敏 感 海 外 國 家 ( 地 區 ) 的 一 家 公 司 接 獲 訂 單 , 所 訂 購 的 物 品 屬 已 解 除 管 制 / 不 受 管 制 物 品 , 但 訂 購 數 量 超 逾 正 常 的 要 求 。 而 買 方 對 有 關 產 品 似 乎 並 無 合 理 需 要 。 我 們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
 
同 樣 地 , 商 號 如 對 有 關 貨 物 的 最 終 用 途 有 懷 疑 , 應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 盡 量 查 找 有 關 貨 物 所 申 報 或 擬 作 的 用 途 , 如 有 懷 疑 , 則 不 應 繼 續 進 行 交 易 。 商 號 如 懷 疑 某 物 品 可 能 會 與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的 用 途 有 關 , 亦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徵 詢 意 見 。
 
即 使 貨 物 不 受 香 港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下 的 許 可 證 規 管 , 商 號 亦 宜 向 有 關 的 技 術 來 源 國 ( 地 ) 查 對 , 以 確 保 出 口 / 轉 口 均 符 合 該 國 ( 地 ) 的 出 口 管 制 規 定 。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1 條  的 問 答 。
 
14. 如 果 我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進 口 或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 我 是 否 需 要 申 請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及 《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G 章 ) , 公 司 或 任 何 人 士 以 私 人 身 份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進 口 或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 均 需 申 請 許 可 證 方 可 進 口 戰 略 物 品 至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
其 他
 
15. 怎 樣 取 得 更 多 有 關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或 許 可 證 規 定 的 資 料 ?
 
除 本 網 頁 外 , 如 需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 亦 可 聯 絡 本 署 , 地 址 為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工 業 貿 易 署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 2398 5575
傳 真 : 2396 3070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