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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法

香 港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的 執 行 工 作 由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

香 港 海 關 下 的 專 門 單 位 , 負 責 在 進 口 和 出 口 地 點 對 有 可 疑 的 出 口 貨 品 和 敏 感 貨 品 進 行 實 物 檢 查 , 核 對 進 口 和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是 否 真 確 , 進 行 檢 查 以 確 保 進 口 貨 品 得 到 合 法 處 置 , 收 集 和 分 析 資 料 以 及 調 查 可 能 出 現 的 詐 騙 情 況 , 以 便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

工 業 貿 易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確 保 申 請 該 等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 均 遵 守 進 出 口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條 款 。 付 運 檢 查 會 在 發 出 戰 略 物 品 許 可 證 前 或 後 進 行 。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獲 法 律 授 權 , 可 進 入 有 關 進 口 商 、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的 樓 宇 , 並 可 於 任 何 時 間 進 行 查 驗 , 以 及 在 貨 櫃 碼 頭 、 機 場 及 其 他 進 出 口 點 進 行 驗 貨 或 查 核 帳 簿 或 記 錄 。 如 有 需 要 , 亦 可 開 啟 已 密 封 的 包 裹 及 貨 櫃 查 驗 。 如 懷 疑 有 不 法 的 事 情 , 可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 一 經 證 實 , 可 對 有 關 公 司 採 取 法 律 及 / 或 行 政 制 裁 行 動 。

商 號 須 與 香 港 海 關 合 作 , 將 貨 物 準 備 妥 當 , 以 供 檢 查 , 並 向 海 關 人 員 出 示 與 該 等 貨 物 有 關 的 商 業 及 付 運 文 件 。 商 號 應 盡 可 能 在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上 註 明 確 實 的 船 舶 名 稱 / 班 機 編 號 , 以 及 離 港 / 抵 港 詳 情 。 如 申 請 時 仍 未 知 悉 確 實 資 料 , 則 須 在 該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上 填 上 運 輸 方 式 ( 即 「 空 運 」 、 「 海 運 」 ) 及 大 概 日 期 ( 即 「 於 ( 日 期 ) 或 左 右 」 ) 。

違 反 進 出 口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條 款 , 即 屬 違 法 。 任 何 人 士 , 如 沒 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進 出 口 許 可證 或 沒 有 遵 守 許 可 證 上 的 規 定 , 而 輸 進 或 輸 出 進 出 口 ( 戰 略 物 品 ) 規 例 附 表 內 所 列 的 任 何 物 品 , 即 屬 違 法 ;

  • 經 簡 易 程 序 審 訊 定 罪 者 ,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5 0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及
  • 經 起 訴 定 罪 者 , 可 被 判 監 禁 七 年 , 而 且 罰 款 的 數 額 並 無 上 限 。

此 外 , 工 業 貿 易 署 亦 可 對 有 關 的 進 口 商 ,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處 分 。 該 等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 但 不 一 定 限 於 ) 暫 時 吊 銷 許 可 證 、 禁 止 使 用 所 有 許 可 證 服 務 等 。

檢 控 數 字 (2023 年 1 月 至 6 月) (pdf 格 式 )

 

修訂日期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