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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瓦 塞 纳 安 排 管 制 的 两 用 物 品 
 
大 部 分 两 用 物 品 的 进 口 申 请  通 常 会 得 到 批 准 , 除 非 本 署 对 有 关 物 品 的 最 终 用 途 的 合 法 性 有 所 怀 疑 , 或 认 为 该 等 物 品 会 作 非 法 转 口 之 用 。 不 过 , 在 敏 感 物 品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方 面 , 申 请 人 和 最 终 用 户 必 须 就 有 关 物 品 的 最 终 用 途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 有 关 运 返 原 供 应 国 / 地 方 ( 属 瓦 塞 纳 安 排 成 员 ) 物 品 的 出 口 申 请 , 通 常 会 很 快 得 到 批 准 。
 
一 般 来 说 ,  许 可 证 申 请 若 具 备 由 瓦 塞 纳 安 排 成 员 国 / 地 方 所 签 发 出 的 有 效 出 口 证 , 清 楚 指 明 准 许 输 往 有 关 目 的 地 , 该 许 可 证 申 请 将 会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或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以 助 本 署 考 虑 有 关 个 案 :
  • 最 终 用 户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
  • 该 物 品 拟 作 的 特 定 用 途 , 例 如 以 协 助 申 请 书 所 述 收 货 人 / 最 终 用 户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 即 最 终 用 途 ) ; 及
  • 证 实 有 关 物 品 是 作 民 事 或 军 事 用 途 。
  • ​由 瓦 塞 纳 安 排 成 员 国 / 地 方 发 出  的 有 效 出 口  证 应 为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形 式 :
    • 由 该 国 / 地 方 的 签 证  当 局 签 发 出 的 出 口  证 正 本 ; 或
    • 上 述 项 目 的 认 证 副 本 ; 或
    • 有 关 国 家 / 地 方  签 证 当 局 以 图 文 传 真 将 出 口  证 直 接 传 送 给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批 准 具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影 印 本 支 持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 但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妥 承 诺 书 ( pdf 可 输 入 资 料 格 式 ) , 保 证 在 3 0 天 内 提 供 上 文 三 项 的 其 中 一 项 以 支 持 有 关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
把 物 品 输 往 非 瓦 塞 纳 安 排 成 员 国 /地 方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 如 不 具 备 由 成 员 国 / 地 方  签 发 出  的 有 关 出 口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所 需 提 供 的 文 件 可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的 正 本 :
  • 由  来 源 国 家 / 地 方 就 有 关 物 品 的 出 口 所 给 予 的 明 确 批 准 ; 或
  • 填 妥 的 H K F 5 表 格 ( pdf 可 输 入 资 料 格 式 ) 及
    •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 pdf 可 输 入 资 料 格 式 ) ; 或
    • 如 物 品 是 输 往 中 国 内 地 , 由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发 出 的 填 妥 「 最 终 用 户 和 最 终 用 途 说 明 」 ; 或
    • 如 有 关 物 品 是 输 往 其 他 国 家 / 地 方 , 则 递 交 由 该 进 口 国 家 / 地 方 当 局  签 发  的 国 际 进 口  证 。
视 乎 有 关 物 品 的 技 术 能 力 以 及 最 终 用 户 的 业 务 / 活 动 地 点 和 性 质 , 本 署 或 会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文 件 以 支 持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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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核 子 及 导 弹 有 关 的 货 物 及 科 技
 
本 署 会 根 据 严 格 的 准 则 , 审 理 可 被 用 作 制 造 核 子 武 器 , 或 用 于 导 弹 科 技 业 的 材 料 及 货 物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 申 请  人 除 了 提 供 必 须 的 技 术 资 料 外 , 亦 须 附 有 下 列 文 件 :
  • 如 有 关 货 物 由 外 国 收 货 人 购 买 - 须 附 有 国 际 进 口 证 或 证 书 或 保 证 书 / 最 终 用 户 证 明 书 , 以 证 实 该 等 货 物 只 供 其 作 民 事 用 途 , 或 供 在 同 一 国 家 / 地 方 转 售 予 真 正 的 平 民 顾 客 ; 及
  • 如 有 关 货 物 为 由 政 府 代 理 商 购 买 - 须  附 有 政 府 的 合 约 副 本 。
视 乎 情 况 而 定 , 此 等 申 请 均 须 受 跨 部 门 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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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武 器 前 体 、 生 物 制 剂 及 生 产 设 备
 
本 署 会 根 据 严 格 的 准 则 , 审 理 化 学 及 生 物 武 器 及 有 关 的 生 产 设 备 , 以 及 可 用 作 制 造 化 学 及 生 物 武 器 的 若 干 类 化 学 品 及 生 物 制 剂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 除 非 得 到 充 份 的 保 证 , 确 保 输 进 / 输 出 的 产 品 不 会 被 用 作 制 造 化 学 或 生 物 武 器 , 并 且 尽 量 减 少 该 等 出 口 货 品 被 转 作 不 明 用 途 的 可 能 性 , 否 则 不 会 批 准 输 进 / 输 出 该 等 产 品 或 有 关 的 设 备 。 就 此 而 言 , 该 等 申 请  表 一 律 须 夹 附 必 要 的 技 术 文 件 , 以 及 由 最 终 用 户 填 写 的 最 终 用 户 证 明 书 。 此 外 , 亦 可 能 须 要 填 写 H K F 5 表 格 ( pdf 可 输 入 资 料 格 式 ) , 以 提 供 收 货 人 / 最 终 用 户 额 外 资 料 。 化 学 武 器 前 体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须 夹 附 :
有 关 进 / 出 口 化 学 品 、 生 物 制 剂 及 病 原 体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 可 能 要 经 跨 部 门 的 审 查 。 如 需 作 跨 部 门 的 审 查 , 尤 其 是 本 署 需 要 更 多 产  品 技 术 细 节 及 / 或 说 明 的 话 , 审 批  时 间 可 能 较 长 。
枪 械 及 弹 药
 
工 业 贸 易 署 和 香 港 警 务 处 , 分 别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6 0 章 进 出 口 条 例 和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以 及 第 2 3 8 章 火 器 及 弹 药 条 例 , 对 香 港 的 军 需 物 品 买 卖 施 以 非 常 严 格 的 管 制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附 表 1 的 军 需 物 品 清 单 , 开 列 了 工 业 贸 易 署 进 /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制 措 施 所 涵 盖 的 军 需 物 品 。
一 般 而 言 , 除 非 最 终 用 户 是 政 府 的 保 安 或 纪 律 部 队 , 又 或 是 获 警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藏 有 或 买 卖 枪 械 和 弹 药 的 人 士 , 否 则 有 关 枪 械 和 弹 药 输 入 香 港 的 申 请 , 不 会 得 到 批 准 。

用 以 支 持 枪 械 或 弹 药 出 口 申 请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 必 须 证 明 有 关 物 品 的 转 移 是 作 合 法 用 途 , 该 等 申 请  方 会 获 得 批 准 。
 
除 提 供 基 本 申 请 资 料 ,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 有 关 产 品 的 技 术 资 料
  • 由 最 终 用 户 填 妥 的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正 本 ;
  • 由 货 品 供 应 或 来 源 国 家 / 地 方 发 出 的 出 口 或 转 口 许 可 证 副 本 , 以 及 最 终 目 的 地 或 进 口 国 家 / 地 方 发 出 的 国 际 进 口 证 进 口 许 可 证 , 清 楚 表 明 批 准 有 关 货 品 进 口 、 出 口 或 转 口 。
视 乎 个 别 情 况 , 本 署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递 交 下 列 文 件 :
  • 申 请 人 及 本 地 最 终 用 户 的 有 效 商 业 登 记 证 副 本 ;
  • 证 明 最 终 用 户 业 务 性 质 和 生 产 情 况 的 文 件 ( 例 如   HKF5 表 格 ) ;
  • 申 请 表 上 载 列 的 枪 械 及 弹 药 如 属 香 港 法 例 第 238 条 火 器 及 弹 药 条 例 的 管 制 范 围 , 申 请 人 便 应 附 夹 由 香 港 警 务 处 发 出 的 枪 械 弹 药 管 有 权 牌 照 或 经 营 人 牌 照 副 本 , 并 在 申 请 表 上 清 楚 注 明 牌 照 编 号  ;
  • 如 申 请 表 载 列 枪 械 及 弹 药 出 口 或 转 口 往 其 他 目 的 地 , 则 需 递 交 牌 照 或 有 关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证 明 最 终 收 货 人 或 最 终 用 户 为 最 终 目 的 地 国 家 / 地 方 的 认 可 枪 械 及 弹 药 藏 有 人 或 销 售 商 。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工 业 贸 易 署 亦 接 受 暂 时 输 出 战 略 物 品 往 任 何 国 家 / 地 方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 例 如 是 为 参 加 展 览 会 , 展 览 完 毕 把 货 物 运 返 本 港 ) , 并 按 暂 时 输 出 货 物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程 序 审 理 。 有 关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必 须 具 备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该 等 货 物 只 暂 时 输 往 该 国 家 / 地 方 。 此 外 ,  发 出  暂 时 出 口  证 的 其 中 一 项 条 件 , 是  持 证 人  须 作 出 声 明 及 保 证 :
  • 完 成 有 关 用 途 后 , 立 即 将 同 一 货 物 运 返 香 港 ; 及
  • 在 货 物 离 港 及 返 抵 本 港 时 , 向 海 关 管 制 站 的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出 示 该 等 货 物 及 许 可 证 , 以 供 查 验 及 加 签 。
暂 时 输 进 战 略 物 品
 
为 协 助 业 内 人 士 从 任 何 国 家 / 地 方 暂 时 输 进 战 略 物 品 ( 例 如 在 香 港 进 行 维 修 后 即 会 运 走 的 物 品 ) , 本 署 亦 接 受 随 后 将 货 物 运 返 来 源 国 家 / 地 方  的 许 可 证 申 请  , 并 按 特 别 许 可 证 程 序 批 核 。 货 物 进 口 时 ( 输 入 香 港 进 行 维 修 ) ,  及 完 成 维 修 后 运 返 来 源 国 家 / 地 方 时 , 持 证 人 必 须 让 货 物 接 受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查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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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境 物 品 的  许 可 证 措 施
 
过 境 物 品 通 常 不 受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制 , 但 载 于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附 表 2 的 物 品 则 除 外 。 附 表 2 所 载 物 品 包 括 指 定 的 军 火 ; 与 核 子 有 关 的 物 料 、 设 施 及 设 备 ; 及 载 有 与 上 述 物 品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的 文 件 以 及 与 核 子 、 化 学 或 生 物 武 器 用 途 有 关 的 物 品 。
 
运 经 香 港 的 过 境 物 品 , 必 须 申 领 进 口 许 可 证 ( 有 关 该 批 货 品 输 入 香 港 的 旅 程 ) 及 出 口 许 可 证 ( 有 关 离 开 香 港 输 往 外 地 的 旅 程 ) 。
 
申 请 过 境 物 品 许 可 证 的 人 士 应 :
 
  • 确 保 申 请  表  上 所 需 资 料 均 全 部 填 写 正 确 , 以 及 申 请 表 已 夹 附 载 有 该 物 品 详 细 技 术 资 料 的 小 册 子 / 目 录 ;
  • 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上 申 报 有 关 货 物 为 过 境 性 质 , 并 填 上 船 名 或 航 机 班 次 编 号 ; 及
  • 在 申 请  表 上 申 报 货 物 的 最 终 用 户 及 最 终 用 途 。
由 于 输 出 的 货 物 通 常 为 敏 感 货 物 , 本 署 或 会 加 上 一 项  许 可 证 条 件 , 就 是 出 口 商 须 于 货 物 付 运 当 日 后 十 二 个 星 期 内 ,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提 交 有 关 货 物 的 卸 货 证 书 或 货 物 抵 境 证 明 书 。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为 促 进 战 略 物 品 的 空 运 贸 易 , 工 业 贸 易 署 根 据 《 航 空 货 物 转 运 ( 促 进 ) 条 例 》 , 推 出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 方 案 让 合 资 格 并 成 功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登 记 的 航 空 公 司 和 货 运 公 司 , 可 获 豁 免 就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的 航 空 转 运 申 领 许 可 证 。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涵 盖 《 进 出 口 ( 战 略 物 品 ) 规 例 》 附 表 1 所 列 的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 但 规 例 附 表 2 所 列 的 产 品 则 除 外 。 有 关 物 品 须 为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 并 于 继 续 其 转 运 行 程 前 留 在 机 场 货 物 转 运 区 。 登 记 人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的 登 记 条 件 及 受 付 运 后 核 证 的 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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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不 属 特 定 战 略 物 品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豁 免 范 围 的 产 品 例 子 , 请 参 考 清 单
适 用 于 战 略 物 品 许 可 证 服 务 大 用 量 客 户 的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是 工 业 贸 易 署 在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方 面 的 一 项 主 要 贸 易 便 利 措 施 , 旨 在 为 某 些 经 常 使 用 本 署 战 略 物 品 签 证 服 务 并 符 合 参 与 资 格 的 商 号 进 一 步 简 化 签 证 手 续 , 并 加 快 审 理 时 间 。

倘 若 一 间 公 司 是 类 目 3 或 类 目 5 战 略 物 品 许 可 证 服 务 的 经 常 使 用 者 , 兼 且 具 备 良 好 的 遵 守 规 则 记 录 , 便 大 致 上 符 合 资 格 参 与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 然 而 , 上 述 准 则 只 属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参 与 资 格 的 一 般 指 引 。 本 署 会 按 照 个 别 情 况 , 独 立 考 虑 每 份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的 申 请 。「 原 则 性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公 司 须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重 新 申 请 「 原 则 性 批 准 」 。

本 署 一 直 有 为 可 能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的 公 司 提 供 资 料 和 援 助 。 商 号 如 欲 参 加 原 则 性 批 准 安 排 , 欢 迎 致 电 查 询 热 线 3403 6424 或 向 客 户 服 务 经 理 查 询 (电 话 : 2398 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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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